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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申永順、胡憲倫所指導 張簡健利的 我國2050淨零政策下電動自用小客車發展對減碳及環境衝擊之影響 (2021),提出non governmental org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淨零排放、電動汽車、減碳效益、系統動力學、動態生命週期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郝遐鵬的 國際碳排放交易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碳排放交易、碳中和、氣候變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non governmental org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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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50淨零政策下電動自用小客車發展對減碳及環境衝擊之影響

為了解決non governmental org的問題,作者張簡健利 這樣論述:

為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臺灣已於2022年3月正式公告國家淨零轉型路徑圖,推動能源、產業、生活及社會四大轉型策略,並提出十二項關鍵策略,其中第七項即為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然而電動汽車之減排效果在國內尚未獲致完整的論述,因此本研究將依據油井到車輪 (Well-to-Wheel, WTW) 理論,針對以電動汽車取代燃油車並進行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之探討。雖然 LCA 是常用的環境衝擊評估工具,但時間因素一直是其發展的挑戰與限制,而系統動力學 (System Dynamics, SD) 能用來模擬具時間變化且複雜性的問題,因此本研究將結合S

D與LCA,以動態生命週期評估法來推估以電動汽車取代燃油車至2050年之減排潛力及降低之環境衝擊。本研究以能源局公告之能源平衡熱值表 (2020) 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 (6.0.4版) ,計算出臺灣各發電廠之排放係數,以非核家園政策及國家淨零排放路徑據以推估2050年前我國之能源結構變化,並推估出各年度之電力排放係數,進行電動汽車取代燃油車減碳及環境衝擊之計算。在數據蒐集與預測部分是使用系統動力學軟體STELLA來建構系統動力學模型,以推估未來用電量及用油量之變化,配合前述本研究推估之電力排放係數,以及環保署碳足跡資料平台之燃料係數及SimaPro之環境衝擊係數,計算電動汽車之減排潛力及

環境衝擊,並使用openLCA進行蒙地卡羅分析,對其結果進行不確定性分析。此外,本研究亦比較不同再生能源,以及碳捕獲儲存及再利用(CCUS)技術發展情境與結構,探討各情境之減排潛力及環境衝擊。本研究結果顯示,依據我國淨零排放路徑圖之規劃以及本研究能源結構改變之推估,電力排放係數至2050年會下降至0.139 kg CO2e/kWh,較目前0.504 kg CO2e/kWh,顯著下降72%。推動電動汽車有助於臺灣減少碳排放,自2039年後電動汽車的GHG排放量將會隨電力排放係數之降低而逐年降低,總自小客車(含燃油車及電動車)GHG排放將逐年下降,由2020年的1.45×107 tCO2e降至20

50的1.97×106 tCO2e,下降約86%。經本研究生命週期衝擊評估計算得知,電力環境衝擊係數會從2020年的20.2 mPt/kWh降至2050年的5.67 mPt/kWh,減少約72%,但因電動車數量增加而使電力使用量增加之電力環境衝擊會從2020年的1.67×107 Pt提高至2050的2.6×107 Pt,提高約55%。根據不確定性分析結果,在95%信賴區間內,2050年時電動汽車的GHG排放量介於6.359×105 ~ 1.068×106 tCO2e,燃油汽車的GHG排放量介於1.441×106 ~ 3.36×106 tCO2e,電動汽車之減排潛力則介於1.925×106 ~

8.433×106 tCO2e。在本研究以再生能源 (30%~70%) 及CCUS (5%~25%)比例為主要變數之能源情境假設中發現,對環境衝擊最大之情境為再生能源30%且CCUS 5%。當再生能源70%且 CCUS 在25%時電力排放係數最低,所計算出之電動汽車GHG排放亦為最低,減排潛力最大。在總環境衝擊部分,最佳情境為再生能源60%且CCUS 25%。本研究針對電動汽車取代燃油車減碳及環境衝擊之研究結果,可提供國內政府機關、電動車業者及利害關係人,未來制定相關政策、商業決策及研究方向等之參考。

國際碳排放交易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non governmental org的問題,作者郝遐鵬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地球氣候異常變化,影響了人類與其他物種的生存環境;探究其原因不外乎歸咎於大氣溫度不斷上升。西元1992年全球氣候治理正式登上聯合國會議的議題,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的制定、到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進展到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經由法規與制度的逐步完善,並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機制;特別是歐盟體系的各個國家,成功實現京都議定書中碳排放交易的國際化、區域化,同時大幅減少碳排放量,成效卓越。本論文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討的是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的演進說明,氣候變化問題乃是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這問題上沒有任何國家能夠置身事外或獨善

其身,也不可能單一國家能夠解決處理,國際上各國家需全球性地合作,調整國家經濟發展策略並進行長時間、大規模投入人力、物力與資金才能達成。第二部分介紹國際碳交易制度的形成與歐美碳排放交易制度,經過各締約國這三十多年的推廣與努力,根據國際碳行動夥伴組織(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ICAP)的報告,「202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報告」,全球已建成的碳交易系統有24個,另有22個國家與地區正在考慮或積極開發碳交易系統。第三部分主要描述國際上各交易體系制度達成的效益,以及中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現狀與市場運行的具體情況。由於中國大陸於西元2011年10月宣

布針對特定省市進行碳排放交易試點計畫,2013年6月開始交易,並已於2021年7月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由於中國大陸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國,並公開宣示中國在西元2030年要達到碳達峰、西元2060年完成碳中和的目標;其碳交易機制的啟動使全球納入交易的碳排放比率增加了一倍。因此如何借鑒歐美先進的制度,以及實施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以及改革情況,本論文將對中國大陸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提出建議,期以對各界認知相關碳排放及交易制度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