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不動產交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宜宏.張元龍寫的 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稅務特考>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從周所指導 周國雄的 論強制執行法上不動產抵押與物上負擔之關係—以銀行對授信客戶之擔保物權為中心 (2019),提出不動產交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強制執行法、抵押權、擔保物權、租賃關係、不動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交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交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稅務特考>2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陳宜宏.張元龍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於稅務特考,針對破產法及強制執行法的要義及法條,針對考試方向整理,讓考生輕鬆掌握考試重點,為加強實力另附精選考題。

不動產交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論強制執行法上不動產抵押與物上負擔之關係—以銀行對授信客戶之擔保物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周國雄 這樣論述:

我國銀行業傳統之獲利來源向以客戶之存、放款利差為主,故授信業務近百年來屬銀行業最為重要之業務當無疑義,而不動產為銀行授信業務最主要擔保品,在各種授信擔保方式中,不動產抵押佔極大之比例,是故不動產抵押權對銀行授信業務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由於不動產之價值較高,債務人動輒與其他債權人,在不動產上設定各種權利,如租賃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不動產拍賣時,存在於不動產上之各種權利如何調整,於拍賣後繼續存在,抑或拍賣後消滅?實為不動產之重要課題。 拍賣為強制執行不動產之重要程序,亦為抵押權之主要實行方法,雖然抵押物拍賣時,涉及諸多問題,但如何使抵押物拍賣價格提昇,保障被擔保債權滿足受償,不僅對抵

押權人債權回收而言甚為重要,即就債務人減輕債務負而言,亦不容忽視。在拍賣程序中,最令應買人心存疑慮者,係抵押物上是否存在負擔及拍定後不動產是否點交之問題。其中當以租賃負擔最為應買人所重視。 本文希冀在堅實的法理基礎上,探討不動產抵押與物上負擔(特別指租賃關係)之關係,期能保障銀行債權,甚至達到銀行與授信客戶雙贏的境界。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