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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經濟補助-65歲以上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也說明:受補助人無需提出申請,受補助人只需辦妥健保加保手續,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已辦理退休之長輩須加保於配偶或子女之投保單位,逕由本府社會局於每月10日前,將符合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博碩 和博碩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茂寅所指導 郭躍民的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2019),提出健保費眷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保、二代健保、健保法、社會健康保險、保險關係、醫療需求照顧義務、相互扶助原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蘇上雅的 傷害之後,法律如何動起來?——臺灣油症公害的法律與社會研究(1979-2016) (2017),提出因為有 傷害、法律動員、法律與社會研究、法律機會結構、臺灣油症事件、臺灣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保費眷屬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保中斷有關係嗎?待業期間,該怎麼處理投保手續?則補充:除此之外,若你是依附在眷屬投保單位投保健保,那麼健保費用會和眷屬的自負保險費一樣,而且依附在同一個人身上的眷屬人口超過3人以3人計費,連同員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保費眷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人資.行政.總務的辦公室EXCEL省時高手必備50招(Office 365版)【暢銷回饋版】

為了解決健保費眷屬的問題,作者張雯燕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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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oft Teams),得以讓每個人隨時隨地透過任何裝置建立和共用內容。   本書係依照辦公室行政人員所需的各項Excel技巧,讓每個人可以依據職務的類型,學習必要的Excel功能表單設計,進而熟悉與活用Excel公式、函數等操作,做個全方位的管理職人。   全書統整為8大行政系統包括:行政庶務、總務管理、零用金管理、人事資料、出勤管理、業績計算、人事考核、薪資管理,使用最新Office 365之Excel精選圖例操作50組實用的Excel表單,內容完全符合人資、行政、總務等商務必學的實用主題,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展現職場價值。 本書特色   ✎全新Office 365之Excel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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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為了解決健保費眷屬的問題,作者郭躍民 這樣論述:

全民健保實施後不僅長期面臨財務虧損,也因設置健保署作為單一保險人、允許常住境外之國民參加保險、保險給付範圍之變動調整、保險費之計算與補助等受到質疑,本文為此將基於強調權利義務關係研究之法學觀點,就保險人與保險對象間之保險關係展開討論。此外,為能充分理解全民健保之制度內容,亦將對於作為社會健康保險制度原型之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及立法時主要參考之日本社會健康保險法制進行比較法研究,同時探究全民健保之憲法基礎與應具備之基本構造,以建構後續檢討保險關係主體與權利義務關係內容之原理論。 本文認為,基於憲法有關人格尊嚴之生活保障、社會國原則與生存權、健康權保障等規定,國家對於遭遇疾病、傷害、懷孕分娩

等生活事故之人民,應負有醫療需求之照顧義務,並以推行全民健保方式實踐,且依循自由權保障之理念,亦應尊重人民在保險關係中所具有之權利主體地位,並在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下,確保人民不得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另者,在以保險原理作為運作基礎之同時,全民健保必須採行相互扶助原理與強制參加之制度設計,並課以雇主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始能合於憲法要求之社會保險,亦可在立法者裁量後,決定由國家負擔部分財源。 健保法為整合原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與追求專業、效率之目的,也受限於現實上不存在得以出任保險人之社會團體,乃在立法時設置行機關組織之健保署擔任單一保險人,雖因此具有相當之保險規模,亦有利於維持財政

安定,然對於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不具決定權,卻導致經營成敗之權責不清,且與主管機關之衛福部難以區別,更容易受到國會與衛福部之不當干預。至於二代健保所設置之「健保會」,則受限於代表產生之方式不具正當性,無法藉此保障付費者之程序參與權。其次,健保法原則上以具有繼續性之生活居住事實,作為納入保險對象之標準,且要求外國人必須具有合法之居留資格始得參加保險,原則上固無不妥。然健保法依職業或身分區分被保險人,並提供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則非合理公平,另對於「眷屬」之規範不當,亦使得部分仰賴他人扶養以維持生計者,卻無法以眷屬身分投保,以及具有相當資力之無職業者,竟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後負擔不相應之保險費,

亟待改正。此外,「投保單位」既是為協助保險人所設,自應定位為健保署之「履行輔助人」,並將履行義務時所生之不利效果,歸由健保署承擔。 保險關係應是基於健保署向保險對象製發保險憑證之行政處分而發生,畢竟強制參加也具有賦與人民請求納保之權利性格,故健保署對於投保申請所為之決定,將對於人民單方面發生法律效果,並因特別規定而得以溯及生效。又健保法未能明定保險給付之基準,造成參加者無從事先預測及自主規劃健康,爭議案件也無法有效解決,另對於適用事前審查之給付項目未設置及時之救濟程序,亦未能充分保障參加者之權利,惟允許保險對象併用保險醫療給付與自費醫療,則值得給予正面評價,但應注意維護保險對象之資訊權與

自主決定權。末在保險費方面,保險人應以健保法明定之方式追求財務均衡,不得透過借款以彌補虧損,且為遵循法律保留原則,除明定投保金額之採計與保險費率之上限外,亦應對於推估保險整體支出數額之方式加以規範。再者,現行有關投保金額之採計、依眷屬人數計收保險費、依保險對象之身分或職業給予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及就非在國內常住國人未按實際經濟能力計收保險費等,均違反「負擔公平性原理」,且二代健保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後,仍留有未能將被保險人之全部所得與財產價值納入評價負擔保險費能力之問題,應予修正檢討。

超實用!人資.行政.總務的辦公室EXCEL必備50招省時技(2016/2019)【暢銷回饋版】

為了解決健保費眷屬的問題,作者張雯燕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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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之後,法律如何動起來?——臺灣油症公害的法律與社會研究(1979-2016)

為了解決健保費眷屬的問題,作者蘇上雅 這樣論述:

於當代臺灣社會,法律如何「動」起來?法律如何成為策略、為人們所訴說?法律的角色與意義,對於不同行動者、在不同脈絡下,如何可能不同?本論文以臺灣油症事件所催發、橫跨1979年至2016年的一連串法律行動為觀察對象,探討一公害所引發的法律動員行動主體、法律動員態樣、結果如何多元;人們運用法律之意願、方式與結果,是否受何政治社會脈絡因素影響;法律動員的主體又如何可能反過來影響法律機會結構;以及特定法律動員取徑是否具有何近用門檻。本論文的研究方法兼採史料分析與深入訪談,透過交互比對公開、非公開史料,加以對行動者的訪談結果,試圖描繪並分析不同時代脈絡下的油症法律動員動態。 本論文從探討油症事件如何

成為一個需要動用法律改變處境的紛爭談起。作者援用法社會學的「紛爭形成過程」三階段理論框架:「命名(Naming)」、「咎責(Blaming)」、「主張(Claiming)」來分析油症事件成為紛爭的過程,以油症紛爭形成過程為經驗基礎,延伸既有理論,指出傷害之命名過程,可細分為「開啟命名」與「正式命名」兩階段,並強調在毒物侵權公害紛爭發展過程中,國家可能扮演主導紛爭之角色:不論是開啟命名到正式命名的時間差、咎責對象之形塑、行動者之訴求,皆與國家的介入密切相關。 本論文對油症事件爆發當下自救行動的觀察,除呼應先行研究對近用法律的經濟、專業知識門檻的論點外,亦指出:經濟與知識門檻,不是影響受害者是

否近用法律的唯二因素;以及,即便沒有在機構內使用法律,受害者亦可能有其他在機構外運用法律的可能。本研究發現,1980年代油症受害者傾向於透過地方民意代表提出陳情、請願,亦可能是行動者衡量所欲達成之目標與最適手段下的結果;戒嚴時期地方議會的民意正當性,亦是使受害者與縣議會、省議會議員容易開啟合作的因素之一。而早期油症自救行動者在請願書中提出的「國家賠償」主張,則可以用來說明,威權脈絡下受害行動者,如何在法院外援用法律作為要求具體醫療照護的籌碼。 油症傷害後,亦促發具有法律專業資源的組織為行動主體的訴訟動員。本論文探討消基會組織「多氯聯苯法律服務團」協助油症受害者向加害廠商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之過程,並深入分析油毒傷害進入法院後,遭逢的難題,包括:民事法院對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如何使原告訴訟請求聚焦於「精神上慰藉金」,並因此承受法院恣意酌減額度的風險;法院對「過失責任主義」之強調,如何影響訴訟之勝敗;法扶制度闕如,如何衍伸出「即便勝訴也無法受償」的困境。本論文從更廣闊的脈絡反思油症訴訟的困境,藉梳理1970年代臺灣法界關於公害民事救濟之論述,指出:早在油症爆發的十年以前,突破公害訴訟瓶頸的可能已出現;但進一步指出,該些改革論述往往不對臺灣本土的公害民事救濟實況提出直接改革訴求,而是作為翻譯、評析外國制度的知識性論述存在。本論文認為,上述言論傾向,反映威權體制下法律人提出改革的策略,

但也致使其實際促動改革的效果極其有限。 油症訴訟動員的困境,促發一波立法契機。本論文探究消基會成立後的組織行動,指出:作為消基會組織一大立法動員成果,《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的醞釀與訴求,與油症密不可分;消費者保護立法倡議行動,實是油症訴訟動員遺緒之一支。一來,消基會提出倡議的時間點,在油症訴訟遭遇制度瓶頸之際;二來,消基會的立法倡議訴求,例如無過失責任、民間團體檢驗公布權、消費者專庭、免擔保金之假扣押等等,皆源自行動者在油症訴訟中所體驗的限制。本論文進而分析橫跨1981年到1994年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指出:在威權體制下,消基會主要透過溫和遊說主管機關立法的方式進行,動員成果「有進有

退、動態平衡」;解嚴後,在民意政治的契機下,消基會的動員方向,轉為訴諸草根與國會遊說、提出「民間版草案」,即便曾反制聲浪檯面化,卻也在立法院備受重視,最後以近於消基會目標的結果完成立法。 然而,本研究進一步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雖然源自油症傷害與訴訟動員瓶頸,其成果對深陷油症傷害的受害者而言,是無感的。本論文爬梳國家三十年間被動而有瑕疵的醫療照護、社會長期對油症患者的歧視,指出,油症累加的傷害,並不因政治民主化或前階段的法律動員成果而緩解。本論文進而探討2000年以降觀照受害者經驗的組織法律動員,指出:凝聚受害者經驗與感受,是行動能貼近受害者訴求的必要基礎。然透過比較「多氯聯苯中毒者

聯誼會」與「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組織與動員成果,本論文亦指出,只有受害者自發,不易達成法律動員成效,法律動員行動是否開展,仍與行動者能否動員法律專業資源相關。 本論文探討2009年成立的「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組織法律動員,分析支持協會如何凝聚各種專業人際網絡、如何透過立法權從事行政遊說、如何研擬出「油症受害者救濟法」並展開一連串立法倡議。本論文對支持協會立法倡議的研究發現:立法訴求進入立法院後的動態,受限於立法機構不成文的議事文化,使熟稔立法院議事(潛)規則,成為倡議動員之必要。又立法動員縱有成果,始終有其侷限:立法倡議雖促進油症患者的「權益」,但涉及國家義務之規定,倡議行動者

則無置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