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豐賓,劉邦棟寫的 勞動基準法論(修訂十二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書泉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劉士豪所指導 陳霨中的 法警合理工作條件之研究 (2021),提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警、工作條件、工時、職權、員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鍾秉正、張文郁所指導 洪章銘的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之合憲性分析 ─以老年經濟安全為基礎 (2020),提出因為有 公共年金改革、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優惠存款、應考試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贍養原則、公法上財產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論(修訂十二版)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作者林豐賓,劉邦棟 這樣論述:

  只要人們出社會找工作,「勞動基準法」就如影隨形,從工資、休假到退休,處處規範民眾的勞資關係。因此,不僅小職員要懂法,大老闆也要守法。就單一法律而言,與民眾如此切身,影響如此普遍且深遠的,目前還沒有其他可比擬。     勞動基準法不像憲法是基本而空泛的大法,也不像刑法、民法是有些人在某些時候才用得上,它是一部關係千萬人在工作職場上的法律。對於一部這樣重要的法律,坊間縱有許許多多研究文獻充斥,總還是不夠,而且現有的相關書籍,或求實用,或講法理,很難滿足大眾需求。本書作者長期服務於公職及學界,以其法律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勞工行政經歷,兼顧法理與實務,撰寫這本《勞動基準法論》,希望能讓有心鑽研這部

實用法者,不論是為準備考試、實務運用或學科研習,都可從中獲益,收事半功倍之效。

法警合理工作條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作者陳霨中 這樣論述:

法警,也算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行業,但長期以來,在司法、檢察部分領域,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較容易被提出來討論,法警則較容易被忽略。故本文先是介紹法警的歷史淵源、工作內容,與相關的任用、俸給、保險、退休之規定,並將法警與一般勞工或其他公務員相比較,列出相同與相異之處。接著,介紹現今法警的工作條件和待遇。文末,吾人亦提出法警現階段遭遇的困難,與提出吾人之些許改善之淺見。而近年來,改善法警工作條件聲浪較往日高,故本論文中亦有收集立法院、司法院、檢察院、法務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相關單位之意見,期能透過蒐集不同角度觀察之結果,做出妥適之比較。更希望本論文提出之意見,能讓將來法警或類似性質之公務

人員,工作條件能更為提升、更能獲得與實質上付出等價之補償。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之合憲性分析 ─以老年經濟安全為基礎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的問題,作者洪章銘 這樣論述:

在面臨社會面臨少子化和高齡化所造成的人口結構改變,年金改革在未來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國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但由於我國之社會安全政策早期並不重視老年經濟安全,個人養老多仰賴來自於家庭之照顧,因此年金制度之涵蓋範圍在2000年代後期始趨於完善。而2018年民進黨政府所推動之年金改革,是我國第一次推動對於公共年金進行大規模之刪減,由於對象係因和國家間具有特殊法律關係之軍公教,且我國實務過往缺乏對於相關議題之前例可供依循,因而引發了極大的爭議。其中,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年金制度本身兼具社會安全制度和文官制度之特性,牽涉國家基於特殊之法律關係下對其所負擔之終身照顧義務,但過往探討公部門退休金之文獻卻多著重於

財政面向,因此本文擬由老年經濟安全作為切入,透過對於社會安全政策之文獻,包含國內外文獻和OECD組織所出版和年金制度相關之統計資料,進行分析和歸納,配合憲法、公務員法和行政學之國內外文獻,特別是對我國法制影響甚深之德國之學說和釋憲實務見解進行分析、整理和歸納,作文本文之研究方法。透過對於上述之文獻資料之研究,本文在架構上將先就社會安全下之老年經濟安全、作為其主要保障措施之「年金」之相關理論,以及包含退撫制度、公教人員保險以及優惠存款等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具體措施進行介紹,再援引德國憲法訴訟實務對於作為年金權利憲法保障基礎之「公法上財產權」與「常業文官制度性保障之傳統原則」所建立之

理論,重新分析和歸納我國之憲法保障依據與過往相關實務見解,除了將社會保險、公共年金與財產權保障之理論結合,以充實我國之公法上財產權保障,並建立進行年金改革時正確之違憲審查標準選擇依據。此外,透過公務員法和行政學之相關理論與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與憲法第83、85和增修條文第6條之考試院職權相結合,以重新詮釋並充實釋字第483、605號解釋所揭示之「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將「贍養原則」作為其具體內涵,並以老年經濟安全下年金給付適足性之衡量指標,亦即「所得替代率」,做為違憲審查時相關改革措施之合憲性之具體判斷標準,以利於未來相關爭議之違憲審查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