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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圖解民法(四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江仁智的 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2020),提出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留分、遺囑自由、財產自由處分、羅馬法、日爾曼法。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曾美珠的 撤銷遺產分割晚近法院相關判決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撤銷權、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民法(四版)

為了解決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及「圖解法律」之後,又一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民法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民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為了解決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問題,作者江仁智 這樣論述:

在台灣,特留分一直是個議題。在講求個人意志自由的現今社會中,遺囑自由仍受到限制,為此立法院也針對民法中的特留分進行修法,以緩步降低特留分所佔比例的方式來減少對社會的衝擊, 目前法案仍在審理中尚未通過。特留分制度的起源來自於古代歐洲,為防止被繼承人濫用遺囑自由使得家產外流,並以保障法定繼承人有最低限度的遺產、照顧遺族為目的所設立,然而時代背景已經大不相同,過去的生活由自給自足的農牧方式,轉變成現代全球化經濟流通的商業經營模式, 個人資產之自由處分、 利用更加顯得重要。台灣過去的家庭制度是大家族形式,也因為社會變遷,改以小家庭為生活重心,財產也由公同共有變成了個人私有財產,尤其個人各自成家之後,

其手足對於個人家庭的貢獻度其實相對降低,但是台灣的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仍享有特留分權,其合理性也受到質疑。因此,本文以個人意志自由、繼承的原始發生開始探討,並且藉由歐洲古代法中特留分制度的形成過程,與台灣關於特留分的修法,來了解現代個人在自由處分財產時,是否於受到特留分若干限制,期待台灣的繼承制度在未來能更符合大眾的需求。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

為了解決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經過110年度試題的洗禮,筆者依舊不建議耗費過多心力在一試上,但考量考題難易程度逐年增高,仍須稍稍地將一試放在心上。本書針對歷屆試題提供詳盡解析,並徵引相關條文,讓讀者能迅速地在一天之內複習完民事實體法的一試,專心準備二試。

撤銷遺產分割晚近法院相關判決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同 共有 繼承 意思的問題,作者曾美珠 這樣論述: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由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此即為遺產的繼承。繼承人對遺產繼承方式可分為拋棄繼承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晚近法院判決與學者針對債權人是否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分割協議書之訴訟,看法分歧,有鑑於此,本文先就民法第五篇之遺產繼承、分割等相關法條予以介紹,以便有基本概念後,再深入了解債之保全,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代位權與撤銷權相關要件與措施,再以此更進一步探討繼承人針對遺產所決定的拋棄繼承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下以協議分割方式分割遺產,就其因繼承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予以拋棄,就上述二種處分遺產之方式,該繼承人之債權人可否以債務人詐害債權而予以撤銷之呢?去作探討

,並以晚近法院實務判決案例為對象予以整理、分析其當中的分歧點與相同之處,作為依據去討論判決的結果,對繼承人、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並提出筆者一些見解,以期法院能有一致性的判決共識,讓當事人皆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以杜絕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