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當鋪拍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臺大-復旦EMBA境外專班 黃崇興所指導 秦嗣林的 台灣地區當舖業創新營運模式—以大千典精品當舖為例 (2015),提出公營當鋪拍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典當業歷史、典當業產業創新、SOP作業流程、數位化管理、公營當舖。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社會學系 蔡瑞明所指導 洪士峰的 合法、合理化非法與非法:台灣典當交易的社會學分析 (2012),提出因為有 當舖業、典當交易、半正式金融、借貸基礎、以物為信、新制度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營當鋪拍賣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營當鋪拍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地區當舖業創新營運模式—以大千典精品當舖為例

為了解決公營當鋪拍賣的問題,作者秦嗣林 這樣論述:

當舖業是中國古老的商業,究其歷史已經超過1000年。如此古老的行業能夠存在至今,表示一定有其社會需求,但是若從古籍、傳說、戲劇中窺探,就會發現典當業往往被貼上負面標籤,當舖被視為「剝削」、「欺壓」的場所。典當業想要在社會上立足,卻一直處於陰暗的層面,難以開放典當業的新局面,這不得不說,是一種原罪!這種原罪與人性有關。人到當舖就是需要錢,當舖則能幫人解決燃眉之急,看似雖互利互惠,但當舖會收取利息費用,這給人「趁人之危」、「高利盤剝」的不當觀感,累積人怨之後,就會產生「不得已求之,同時亦恨之」的心態。筆者自16歲(1974年)起進當舖當學徒,當時典當業正面臨著新舊社會更替變遷的時期,可謂躬逢其盛

。那段當舖業的鼎盛時期,筆者目睹臺灣整體經濟從脫貧、發展到邁向繁榮,也看盡了當舖與典當人之間的依存與鄙視。筆者年輕時便立志要讓當舖業變成便利且令人尊敬的行業,例如最讓人詬病的利率問題,經筆者努力的結果,年利率從108%不斷降低,降至如今的黃金放款年利率已經只有6%。筆者還提升了許多當舖業的管理方式,例如全面採用電腦管理系統、當票的精確與精緻化、保全系統和安全設備的強化、保險的制度實施、客戶質當品的封存規定、鑒定作業標準化,服務態度也改採專業且貼心的方式。2015年的今日,筆者經營的大千典精品當舖無論從經營規模或社會口碑而言都已經超越全台2000家民營當舖。筆者感到相當榮幸。但綜觀兩岸三地的當舖

發展著實令人憂慮,因為大部分的當舖都在走向錢莊放款型態,這不但加深了典當業負面的效應,也製造了許多令人困擾的治安問題當舖業原是一種與民眾息息相關的行業,發展至今隨著社會發展的腳步,有越來越多的高端客戶或廠商與當舖產生了密集的互動關係。而這些高端客戶或廠商透過現今當舖的創新服務,得到滿意的資金周轉、良好的倉儲管理,也順便取得了市場訊息。另外,對其他個體客戶而言,也能將身邊所擁有的精緻珠寶、高價文物等,透過當舖順利變成現金,解決了資金需求與持有保管上的問題。未來在我的努力下,當舖業將會是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業。

合法、合理化非法與非法:台灣典當交易的社會學分析

為了解決公營當鋪拍賣的問題,作者洪士峰 這樣論述:

典當交易做為今日台灣金融市場其中一種的借貸行為,是一個被低度理解的經濟行動。本論文剖析這個「半正式金融」,並將台灣典當交易區分為「以物為信」(合法)、「以法為信」(合理化非法)以及「以暴力為憑」(非法)三種交易型態。屬於正式交易的「以物為信」,其交易基礎是建立在抵押品的交換價值,屬於非正式交易的「以法為信」與「以暴力為憑」,其交易對象已非「物」而是「人」。第一類的交易正被政府嚴格地監控;其他兩類則少有政府管制,經常出現違法高利貸、暴力討債等問題。在典當的正式交易方面,質當交易、正式金融、以及關係金融借貸有著不同運作的邏輯。質當交易的特殊之處在於以「物」為信的借貸形式,提供一個不需檢視個人的信

用,並能隔絕社會關係,創造出社會的真空空間。本論文指出,自從清朝至日治時期台灣典當交易大致依循地方慣習來運作,但是戰後在黨國資本主義的脈絡下,形成一個特許的、地域化的當舖產業,導致物的價格只被地方估價,限制了以物為信交易。在典當的非正式交易方面,本論文以台灣戰後至2010年時期進行一個制度環境的歷史考察,探討非正式交易存在的機制,以及其與國家法律體制互動下所衍生的變形。國家長期以「防止銷贓」的政策,嚴格管制典當交易。業者遊走在法律邊緣從事「以法為信」的借貸,以非正式交易架接在合法的法律體系,讓交易同時處在台灣民間舊慣習以及國家法律之中,從而「合理化」這一類非正式交易。「以暴力為憑」的借貸則是建

立在一套逐漸系統化的懲罰系統,也使得法律逐漸邊緣化。本研究發現非正式交易的「正式性」特徵。作者透過新制度主義以及法律與經濟社會學中有關制度與行動者之關係的文獻,進一步指出典當業者藉機扮演著「正式部門」與「非正式部門」的銜接者,他們掌握了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縫隙的資訊,透過律師、代書、不動產估價師完成其非正式交易,以確保不動產的價值。最值得注意的是,合理化非法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在政府法律制度下完成。最後,本文發現當利益與法律發生衝突時,不只是國家執法單位具有法律的詮釋權,市場行動者對面制度的認知過程亦有詮釋法律的能力,並合乎法律的形式以取得法律利益,台灣典當的非正式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