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昭元,蔡茂寅,陳忠五,林鈺雄寫的 綜合小六法(48版) 和保成法學苑的 基本小六法-59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報不實案例一也說明:(二)原告漏報之配偶貸款固均係向金融機構辦理而有資料可稽,無法逃避受理申報機關之查核,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目的,係藉公職人員公開財產接受民眾監督,增進民眾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鄧學良所指導 吳正中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2021),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五大架構、跨境犯罪、司法互助、兩岸共打、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辦公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103 年1 月29 日修正) 第 ...則補充: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綜合小六法(48版)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黃昭元,蔡茂寅,陳忠五,林鈺雄 這樣論述:

  1.最新的小六法:蒐集至111年6月22日最新之總統府公布修正法規。   2.最正確的小六法:業界首創主編師資群加持,正確度百分百。   3.最佳的工具書:資料豐富易攜帶,是法律系考生及實務界必備工具書。   4.最多種類法規:收錄法規種類,超出坊間同類型法規。   5.最精準的立法意旨:擇錄重點法規之修正理由於條文後,掌握最新修法意旨。     本版新增修法規如下:   新增法規   財政紀律法(108.4.10)   跟蹤騷擾防制法(110.12.1)     新修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11.6.8)   法院組織法(111.6.22)   法

官法(111.6.22)   地方制度法(111.5.25)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111.5.4)   公務人員任用法(111.5.25)   公務員服務法(111.6.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1.6.22)   公務人員保障法(111.6.22)   行政罰法(111.6.15)   行政訴訟法(111.6.2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11.6.2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4.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1.5.4)   土地法(111.6.2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5.11)   專利法(111.5.4)   

商標法(111.5.4)   著作權法(111.6.15)   企業併購法(111.6.1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1.6.15)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1.5.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5.4)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吳正中 這樣論述:

海峽兩岸早於1987年恢復往來,交流日趨頻繁,也因此衍生跨境犯罪之問題。然而,由於海峽兩岸彼此的政治歧見無法解決,前述跨境犯罪問題也難以透過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之方式解決,對於海峽兩岸人民之權利保障明顯不足。 所幸近年來海峽兩岸交流出現歷史性的機遇,得以積極開展。海峽兩岸已於2009年4月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與司法互助雖已有所法制依循與具體成效,但仍存在許多困境,需要更多的磨合與探索其具體措施。本文研究之主要重點,即在分析與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現況、對刑事司法互助業務的影響,以及建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辦公室」的可行

性。 同時,本文並嘗試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研究方法與分析,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相關合作策略,提供相關部門實務運作之參考。

基本小六法-59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基本小六法》    嘿!你注意到了嗎?   最近大法小法修不斷,法典都塞便條塞到快爆炸,   嗯,該是換一本法典的時候了!   相信每個讀法律的人都有一本小六法,   而既然是必備工具書,當然要使用最新版的才不會出糗啊!   像是考試時引用錯誤條號,或者寫出已被刪除所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文……等,   全都是會被扣分的小錯誤!   又不可能時時上立法院查詢最新修法,或是明明已經查詢了,卻漏掉沒有改過去……   這時該怎麼辦呢?該怎麼避免這些錯誤發生呢?   答案就是帶走這本最新的基本小六法     在紙張價格大幅攀升、印製成本越發高昂的情況下,小編仍舊堅持收錄學習上需要查閱的法規群,只要

是重要法規,就一鼓作氣全都網羅進手上雕琢的小六法中,同時,在普遍性常用的法規詳列新舊條文、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也收錄了國考的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不只找得到該有的法規演進資訊,還能更加了解考試重點。     新保成基本小六法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再版至今已經59版啦!!!回收近百名讀者的法典使用心得問卷,以下好評關鍵字出現最多次★   ‧資料齊全‧體系完整‧收新釋字   ‧方便查詢‧分類清楚‧標示清晰   ‧版面舒適‧方便攜帶‧完整度高     ★國考六法、小六法的法規都有,一本到底★>>欲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讀者如是說!!    ◎更多考生、

讀者一致好評~法典推薦◎     --聽高普考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條文對照,及條文設定的原因,更好的是連釋字號也附在條文後面,可以省買一本,很棒與方便的設計!」──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之前用其他出版社,法條上只有第x條,而沒有第幾項的符號(羅馬字),但保成的有標示所以比較方便閱覽查詢。」──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排版易讀及條號款項標示清楚」──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聽地方特考考生這樣說--   「保成的基本小六法雖然有點厚重,不過法規非常完整,足以應付任何考科,個人覺得非常棒。」──正準備地方特考的考生     --聽律師、司法官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

法對照,還有詳盡解釋文,附註歷屆司法官/律師的索引標籤很完整」──正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考生   「方便好查詢」──正準備司法特考的考生     --聽法律系學生這樣說--   「有附與該法條相關的條文,修正草案也有放入」──準備學校期中考的法律系學生     --聽特考考生這樣說--   「法律條文有分類」──正準備鐵路特考的考生   「排版好看舒服」──正準備關稅特考的考生     --聽初等考考生這樣說--   「法條內有相關釋字和實務見解可以清楚知道」──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法條有標註必考重點,我覺得很用心,幫助我們快速複習重點」──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適用對象   各

類考試.在校生.實務工作者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使用功效   收錄普遍性常用法規的新舊條文、草案、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並且額外收錄國考之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能了解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修訂   (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11.07.22)   (二)律師倫理規範(111.07.03)   (三)法院組織法(111.06.22)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111.06.22)   (五)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111.06.22)   (六)行政訴訟法(111.06.22)   (七)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11.06.22)   (八)公務人員保障法(111.06.22)   (九)公務員服務法(111.06.22)   (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1.06.22)   (十一)土地法(111.06.22)   (十二)法官法(111.06.22)   (十三)行政罰法(111.06.15)   (十四)著作權法(111.06.15)   (十五)企業併購法(111.06.15)   (十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1.06.15)   (十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1.06.09

)   (十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11.06.08)   (十九)公務人員任用法(111.05.25)   (二十)地方制度法(111.05.25)   (二一)關稅法(111.05.11)   (二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05.11)   (二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1.05.04)   (二四)專利法(111.05.04)   (二五)商標法(111.05.04)   (二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1.05.04)   (二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05.04)   (二八)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新增憲判字1~15號、並刪除部分較無

考試及學習價值之草案及法規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立法沿革:明瞭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命題紀錄:指引考試重點   ‧相關條文:追蹤相關概念   ‧相關釋字:結合實務觀點   ‧草案理由:掌握修法脈動   ‧附錄釋字:涵蓋各號爭點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