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耀宗所指導 蕭景嘉的 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研究-以警察職權為核心 (2021),提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貪瀆、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斡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黃俊偉的 政府採購法與公務員概念-以貪污治罪條例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雙階理論、刑法上公務員、貪污治罪絛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研究-以警察職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作者蕭景嘉 這樣論述:

雖已是民主時代,且攜帶型手機及各項隨身錄影錄音設備普及,但公務員貪瀆犯罪仍時有所聞,一旦公務員身陷貪污圖利之泥淖,所付出的不僅是公務員個人之名譽,更是將機關長期維護的組織形象毀於一旦,可見其影響力之大。 而警察機關內,常有耳聞關說情事,也就是透過他人關係(非職務公務員等)向職權公務員提出鼓勵、勸說、誘導等行為,促使職權公務員處理其職務時,往其所欲達成之目標方向執行,進而產生不法利益之結果,舉凡警察在取締交通違規、查緝刑事案件等,而此犯罪行為態樣,與日本之斡旋收賄罪相類似,本文即是分析刑法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並與日本刑法之斡旋收賄罪加以比較,最後提出相關建議,期以對我國公務

員貪瀆犯罪法令規範盡一份心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政府採購法與公務員概念-以貪污治罪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問題,作者黃俊偉 這樣論述:

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時有所聞,其中,國立中正大學教授,已因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判決、定讞、入監服刑完畢;繼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2名教授遭起訴;復有,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大學,計24名教授亦遭起訴。檢察總長對本案表示,若有國立大學教授涉案,檢方均定調為「授權公務員」,將以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論罪;若有私立大學教授涉案,將以刑法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論罪。不論涉案人數多寡「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引發學界強烈反彈。 有關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原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惟於規定極為抽象模糊,在具體適用上經常出現不合理之現象,立法院於94年修

正刑法公務員定義,將其區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3類,其修正目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係為節制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自此公立學校教師在非執行法定職務下,即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適用範圍。 另外,越來越多機關以作業基金聘用人員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業務,在辦理採購時之約聘人員係依法執行法定職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略以「機關與廠商在採購契約成立前,屬『公法關係』,如有爭議,適用異議申訴制度,並以行政訴訟為上訴救濟;契約成立後即屬『私法關係』

,依採購法調解或其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如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爭議」,其將政府採購引入行政法上雙階理論,將原政府採購客觀上的一行為,區分為法律上的2個行為,致影響法院援用採購決標程序前後階段之公務員身分認定標準因而有所不同,倘採購上非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貪污圖利行為,決標前屬公法關係故為授權之公務員,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決標後屬私法關係故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身分,以背信罪論處。 本文主要探討在政府採購法下之雙階理論對公務員身分的影響及認定,且在刑法上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是否因採購決標程序前後而有所不同。實務上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雙階理論乃立法者基於晚近行政事務態樣日益複雜,對於某類行政事項處理結果

,應如何定其爭訟途徑,而單純從簡化救濟程序上之考量所為之技術性規定而已。又參諸刑法修正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既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亦無僅因上開處理爭議之救濟程序上之便宜規定,即進而強行區分其承辦、監辦前階段之招標、審標、決標等人員,始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而後階段之履約、驗收等承辦、監辦人員,則否定其為刑法上公務員,而致原本同以依法令從事公共利益為前提之群體事務(即公共事務)定其主體屬性之體系,因此割裂而異其適用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