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寫的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內政部修正印鑑證明格式- 生活 - 中時新聞網也說明:內政部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今年2月5日起修正印鑑證明格式,同步將中英文版本的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印鑑證明等,都由橫式改為直式,印鑑證明大小 ...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鍾 秉正所指導 蔡翼全的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2011),提出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印鑑證明、職權命令、明確性原則、偽造文書、特信文書、書證、公證、地政士簽證、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郭詠華的 現代型國家下的個人身分及其識別—百年來的台灣個人資料法社會史— (2009),提出因為有 現代型國家、人口調查、身分、識別、警察戶口、戶籍、指紋、印鑑、個人資訊、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當印鑑證明‧效果不明‧交易安全‧只能走走停停| 房地稅務則補充:【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在不動產買賣的過程中,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 ...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印鑑證明有效期間是一年,所以在土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 這樣論述:

  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本書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為了解決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作者蔡翼全 這樣論述:

印鑑制度為百年前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時期所引進留下之歷史特殊產物、制度上印鑑證明原設計運用上在契約上用以身分證明與作為證據效用。如今治權易移與政府組織改變,從原印鑑核發與使用機關為同一單位而後分工為不同單位,造成組織法上不合法;制度上原運用在不動產登記制中的日本契據制而改為我國權利登記制,亦以形式審查之印鑑證明作為實質審查的權益登記制(公告)制上佐證,形成體制上正當性不足;爾後更廢除中間之司法書士與行政書士制,讓民眾自找代書,形成社會問題。查詢近十五年來司法院判決資訊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45312多筆裁判,但因印鑑證明使用,事涉親屬間爭議,為不傷彼此親情,一般多隱忍不願訴諸於法,若連

法院此冰山之一角都如此多數字,更何況其他不為人知多少之黑數。更由於社會變遷、人民教育程度提高與科技進步、犯罪偽造、民事紛爭與行政效率提昇等因素下,六十年代即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七十年代有試辦廢止印鑑定點試辦,八十年代內政部因應研究考核委員會之行政效率單一窗口政策推動廢止印鑑,九十年代因應行政程序法法制規範印鑑登記辦法為屬職權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應為定期失效等要求而廢止印鑑證明,但政策失敗。後續建置指紋人貌影像建檔系統政策,期以此來辨別身分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解決國民身分證久未全面換發弊端與增進效率等。但被大法官釋示違憲(釋字603號)。指紋建檔政策亦無疾而終。以致才使人再思考此廢止

印鑑證明政策法制上諸多問題與解決。釐清法制與應用上所造成之紛爭原因與影響。倘印鑑制度有保留,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宜落日條款方式廢止為當,應該努力研議一套可長可久替代措施,依行政法原則將權責統一,而不能再有有權無責,無權有責怪現象,把印鑑業務回歸使用機關自行建置、公證制度之擴大運用、地政士簽證等措施,建立新習慣(法制)為優先,取代不合時宜舊習慣。若選擇戶所核發印鑑,則宜採日本模式,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並採法律保留,同時整體配套措施因應,如改發印鑑複本與防偽措施、限本人親辦與加註用途、中間者(仲介業者、地政士等)到使用印鑑證明之法制環境項著手,以防杜造成紛爭之原因產生及應對。

現代型國家下的個人身分及其識別—百年來的台灣個人資料法社會史—

為了解決印鑑證明用途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作者郭詠華 這樣論述:

不同於傳統中國法為了徵稅和維持治安而進行的鬆散人口調查,已經轉變為現代型國家的日本帝國,從1895年開始將現代型人口掌控機制引進台灣。作為一個外來統治者的日本政權,在統治初期遭到了台灣社會的強烈抵抗,而為了國籍選擇而進行的人口調查工作也是事倍功半。為此,台灣總督府重新啟用了傳統中國法中的保甲制度,使其協助警察剿滅抗日份子、調查當地人民的身家資料。這項結合了警察與保甲的人口調查方式,確實有助於統治者取得更多個人資料,而第一次臨時台灣戶口調查則進一步查驗更正了這些資料。在已經擁有精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台灣總督府於1905年頒佈了戶口規則、戶口調查規則,建立了能有效管理人口資料的警察戶

口法制。 在警察戶口制的法規範訂立之後,由於刑罰威嚇以及經濟利益引誘的情況下,台灣人民逐漸適應了這套近代型戶口法制。此外,台灣總督府還引進了印鑑、生物特徵等人別辨識方法,分別使用在民事財產關係與刑事用途上。然而,在戶口、印鑑、指紋等制度看似運行順暢的情況下,始終不是戶籍法制的台灣警察戶口法制,仍有其問題存在,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台灣總督府於1935年修正戶口規則等法規範。不過這次修法只有讓戶口規則在形式上更趨近於戶籍法,並未改變其警察戶口制的實質內涵。至於身處在這套法規範之中的人們,對於政府以警察辦理戶政的做法,大多數還是採取順服的態度,僅有少數知識分子有所批評。 在二次大戰後

從日本手中取得對台統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承襲了日治時期所累積的戶口資料,在台灣迅速的建立起中華民國戶籍法制;他方面則是承襲了傳統中國法中「以戶口資料來掌控人民狀態」的觀念,繼而將戶籍法制改造為戰時體制下的戶警合一制度,直到1992年才改為戶警分立制。不僅如此,國民身分證與指紋制度也都是以追求國家及社會安全為優先考量:依戶籍法而新發行的國民身分證所具有的身分識別功能,偏向於扮演於協助維護治安的角色;至於一直以來被使用於刑事用途上的指紋檔案,則是政府在於法無據的情況下,把採集範圍從犯罪嫌疑人擴張到全體役男的身上。此外,亦有主張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維護治安的聲音出現。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

,電子資料庫的想法逐漸成為事實。不僅戶政系統與警察指紋系統等多項政府行政已經於1990年代電子化,而且立法院還在1997年修訂戶籍法時,強制人民必須按捺指紋才能換發新的身分證。據此,行政院先是推出融合身分證、健保、金融等功能的國民卡,然後又退而求其次的改為製發登載指紋資料的身分證。不過,這些計畫最終仍然是因為過度侵害了個人隱私,以釋字六○三號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違憲而告結。在這號釋字中,大法官明白揭示了戶籍行政不得作為警察行政之用,而且奠基於資訊隱私權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政府亦不得逾越限度的向人民索取個人資料。 就人別辨識的議題而言,台灣這一百多年來的歷史徹底凸顯出戶籍被當作

警察治安使用的危險性。以此為借鏡,統治者更加應該避免將收集來的個人資料移作他用。而在科技的推波助瀾下,個人身分的辨識在當代社會、乃至於未來都會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屆時,資訊隱私權將是人們用來抵抗國家過度侵害個人隱私領域的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