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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政治學系 紀俊臣所指導 廖倚輪的 公共設施基地使用費之研究─以臺中火力發電廠回饋金為例 (2004),提出台北第二殯儀館停車場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回饋金、規費法、協助金、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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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第二殯儀館停車場收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台北第二殯儀館停車場收費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台灣各地常可見偌大的閒置公共設施,其產生的原因包括政黨輪替、政務官更迭、競選支票承諾、政策轉彎、空間使用目標不明確、特定活動而非常態活動之建設、管理不善、不當的競爭型計畫、法規過時或抵觸、行政程序阻礙,加上少子化、人口超高齡化,以及成立六都導致人口更加集中於都市⋯⋯   近十年來因政府正視公有閒置空間,逐漸進行整頓與活化,整體而言效率提高不少。本集《海市蜃樓》動員四十多位學生進行第七次全面抽樣踏查,收錄了六十一處完全閒置、部分閒置、低度使用或延宕開發之公共設施、四處天然災害導致閒置的公共設施、二十處閒置活化再閒置之公共設施,以及十五處已活化或活化中之公共設施,按往例一

樣,總計一百處案例。  

公共設施基地使用費之研究─以臺中火力發電廠回饋金為例

為了解決台北第二殯儀館停車場收費的問題,作者廖倚輪 這樣論述:

臺灣電力公司之臺中火力發電廠,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正式成立後,從建廠起之建廠前置協助金,至現今營運每年之發電年度協助金及專案協助金,用於補助臺中火力發電廠週邊地區。臺灣電力公司之協助金即為一般通稱之「回饋金」;而公共設施基地使用費,由字義上即可知悉,公共設施設置於某地區後,因對該地區民眾生活造成一定之影響與不便,為使該公共設施能順利興建、營運,於是即編列一筆金額作為回饋金回饋該地區。與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相同的是,因其具有個別之報償性質,其他未使用者不會因此得到任何間接利益,在兼顧公平正義及受益者付費原則下,則須支付使用費。舉凡使用道路、橋樑、停車場等等設施,相關機關單位皆依規定向使用者徵收

使用費。使用(受益)者付費之概念確立本是無庸置疑,甚至可延伸為「受限者得償」之定律。自規費法公布施行後,使得公共設施使用費之徵收法制更趨於完備。但是公共設施施設營運雖皆符相關法令規範,為何有些公共設施須編列一定之金額,作為回饋該設施所在及鄰(接)近地區之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