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TiN寫的 日本買房關鍵字:日本宅建士教你赴日置產一定要懂的50件事 和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各項案件作業流程-登記類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也說明:各項繳稅證明。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其他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書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想閱文化有限公司 和永然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錦賜、蕭家興所指導 陳玉燕的 老丙建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探討-以台北小城社區為例 (2013),提出土地登記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老丙建、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張淑娟的 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土地登記、土地登記審查、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債權物權化、登記對抗、損害賠償、土地法第68條、求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登記流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動產移轉案件流程 - 雲林縣稅務局則補充:土地建物「買賣」案件流程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 各項完稅證明(土地增值稅稅單、契稅稅單)。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登記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本買房關鍵字:日本宅建士教你赴日置產一定要懂的50件事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作者TiN 這樣論述:

  2013年,安倍經濟學射出了三支箭,再加上同年申奧成功,引爆了台灣人對日本房地產的爆買潮。當時,在台灣專營日本不動產買賣的業者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其中也不乏老牌房仲企業加入戰局。時至2022年,日圓大幅度貶值至20年來新低價位,再度引爆了外資瘋搶日本不動產的狂潮。同時,因為疫情封控等因素而急欲出逃的中國富裕階層,不,甚至連中產階級,都眼見機不可失,趁機入市搶日本房。另一方面,因為後疫情時代的通膨以及供需失衡,東京精華區的房價早已突破了90年代泡沫時期的新高點。在這樣的環境之下,究竟日本的不動產還能不能買?應該要怎麼選?投資難度更甚以往!   本書的作者TiN長期居住在東

京,是資深房產投資家,也是位擁有日本不動產經紀人「宅建士」證照的日本房市專家。曾於台灣出版過三本東京不動產投資的相關書籍,這些書籍當時還被機構投資家以及專做日本線的房仲人員視為是入行的基礎教科書。此外,這三本書也幫助了許多當時赴日買房的投資者深入了解市場、閃避掉了許多風險。   後疫情時代,作者再次以尖銳的觀點、在地的視角、並結合最新趨勢,撰寫了《日本買房關鍵字》與《日本買房大哉問》兩書。本書《日本買房關鍵字》內容詳細分析在日本購買房屋時,有怎樣的產品可以選擇;交易過程時,會遇到怎樣的問題;房屋與土地有怎樣的法令限制;買房時,如何選擇建商以及房仲業者...等。同時,本書也詳細介紹投資時,不可

不懂的一些基本財務知識。   本書總共五大篇,50個關鍵字。這些都是在日本買房時,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與知識。內容不浮誇、不勸敗、不唱衰、不高談闊論教你如何炒房賺大錢,但告訴你,日本買房不能不懂的知識與不可不知的風險。在你花上千萬日圓赴日買房前,不妨先花個幾百塊台幣購買這兩本書,就當作是日本買房前的「重要事項說明書」。相信這兩本書一定能幫助讀者更加了解日本不動產市場的整體輪廓,買屋決策時,能夠掌握全局、趨吉避凶。也期望各位讀者讀完本書後,能夠買到心中理想屋、投資順利賺大錢!   一、自住篇~我在日本有個家   有土地的透天厝比較好?塔式住宅比較炫?   本篇告訴你,日本有錢人喜歡哪種產品,你

又適合哪種產品!   二、實務篇~交易過程全攻略   如何慎選幫你服務的業者?日本又有哪些口碑優良的大建商?   筆者為你破解,怎樣的格局才是好屋,交易流程有哪些細節需要留意!   三、算計篇~財務知識不可少   投報率越高越好?如何善用槓桿與套利交易獲取巨大財富?   投資並不像你想得這麼單純,有些小知識,你不能不懂!   四、法令篇~法條規則很重要   權力關係怎麼看?法令限制知多少?   買房,一定要了解這些「你以為你懂,但其實你不懂」的法條與規則   五、投資篇~日本置業當房東   投資產品百百種,哪種產品會賺?哪種產品必賠?   本篇教導讀者如何從五花八門的投資產品中,挑選出

最適合自己的物件! 本書特色   ◎華人圈最專業、詳細的日本置產工具書   ◎產品・法條・財務計算,詳細剖析!   ◎達人親授,教你選間理想的房屋。   出版過多本東京買房暢銷書籍,且擁有日本不動產經紀人「宅建士」證照的房市專家TiN,告訴你買日本房該怎麼買! 專文推薦   官柏志|株式会社LANDHILLS董事長   黃逸群|東京都心不動產董事   廖惠萍|東京房東網集團會長   顏博志|海內外房產專欄作家   (依姓氏筆畫排序)  

土地登記流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風單位用業務費買烘碗機?陳麗娜痛批:上樑不正下樑歪
陳麗娜踢爆,高市某局處政風室主任用業務費購置大型烘碗機,流程更已經跑到會計要簽核了。反觀新北市政府還特別發公文重申各機關不得於辦公空間使用非公務用電器,處長室有沒有烘碗機?在高雄用業務費買烘碗機是合理的嗎?林合勝回應,處長室有一台小型的烘碗機,但據他了解政風室內都沒有烘碗機,也許政風室有某種考量。陳麗娜追問,究竟用業務費買烘碗機對不對?林合勝竟以他未看到簽呈為由,回答「我不知道」,引起陳麗娜痛批,白紙黑字都可以查得到,議員不會在議事廳講沒有資料的事情!連合不合法、合不合理都無法回答,政風室甚麼事都不去查,怎麼會知道有問題?下面的人已經無法認同長官,領導統御已產生問題!

此外陳麗娜質疑,台電促協金是否已成為民政局的小金庫?台電促協金分為發電年度促協金、輸變電促協金、建廠前置促協金等3種,民政局業務報告中明明列出興達電廠與大林電廠的相關促協金,回饋範圍竟然沒有小港?發電年度與輸變電促協金共有8734萬,其中民政局執行4198萬,民政局前局長張乃千曾挪用促協金購買酒類禮盒,是否就在民政局執行的款項中?甚至張乃千買的一些酒類禮盒,放民政局辦公室沒有被查,她上會期就提出問題,民政局自然輕輕帶過,但政風處竟然也沒去查,這就是政風的問題!

民政局長閻青智表示,回饋金範圍應有納入小港,有明確資料會再回覆給議員。林合勝則回應稱,促協金現在民政局已有一套規範在處理,至於張乃千部分他們有了解,當時檢察官對他買的酒、茶葉、白米等,都有查過,認為不是犯罪所得所以沒扣押。但陳麗娜質疑,當時根本被搬到儲藏室去,哪裡有被查到?她要求政風處應給她資料來釐清,從上會期提到現在,民政及政風兩局處都未對她說明,根本毫無作為。

大林蒲遷廟條件真優於紅毛港?陳麗娜怒:這種態度沒人能接受
紅毛港遷村案中明文規定「廟宇安置按現有登記面積加一倍」,大林蒲遷村案中卻未比照辦理,大林蒲遷廟條件真的優於紅毛港嗎?民政局局長閻青智回應稱,大林蒲用全新重建價格推算,但紅毛港當時有折舊,且土地一坪換一坪,當然比紅毛港來得更好,這引起陳麗娜怒批「如果用這種態度遷村,大林蒲人到底敢不敢遷啊?」

老丙建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探討-以台北小城社區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作者陳玉燕 這樣論述:

老丙建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探討-以台北小城社區為例中文摘要72年以前非都市土地開發,僅需檢具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後,就可持水土保持機關發給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即日後所稱的「老丙建」。依87年內政部營建署完成調查資料顯示,國內「老丙建」土地面積多達七千餘公頃,且位於山坡地。老丙建住宅社區土地一般僅經過初步整地而已,大部份未有完善水土保持設施,且部分使用中之社區設施,因登記作業欠缺明確法令規定,以致在後續變更及管理階段,社區設施用地因產權登記及使用權不明確,而普遍發生管理糾紛,進而衍生社區生活及居住環境品質問題。本文嘗試從土地登記管理的角度,探

討目前使用中之社區設施用地,開發時相關登記規範,期對於老丙建社區設施用地之登記管理提出合理可行之對策建議,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基於上述緣由,本文共5章20節,僅摘要各章略述如下:第一章緒論。首先說明萌生研究心境之緣起、動機、目的,續陳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步驟方法流程、關鍵詞界定等。第二章文獻回顧。先陳述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概況及其發展沿革,繼而探討登記管理機制、登記管理作業實務、相關研究論文、找出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之通則。第三章實證調查。首先建立調查架構與調查計畫(研究架構及研究方法論述),續說明實證個案現況、調查問卷設計與調查要項,最後針對問卷調查資料做統計整理。第四章課題與因應對策。就

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方式問卷調查之結果與第二章所找出的通則加以詳細分析,尋找社區設施用地登記管理的問題,再針對所歸納的問題整理出議題並研擬課題與可能因應對策,並經深入訪談提出可行對策。第五章結論與建議。說明本文之發現、貢獻與價值,並提出後續研究之建議。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流程的問題,作者張淑娟 這樣論述:

我國之土地登記制度根據學者通說,係擷取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而成之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實質審查」乃登記制度之精神所在,然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規定條文之字面意義,實難以分辨登記機關所應採行之審查方式究為「實質審查」抑或為「形式審查」,且由於物權種類增多後,造成登記內容多樣性,登記之態樣丕增,當事人間權利關係複雜,以及制度上所面臨種種困境,更根本之問題是:我國之土地登記機關是行政機關,非如德國是司法機關,有關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的部分,已有於土地登記規則中明文規定得以切結之方式來取代實質審查,可見我國登記制度實質上已無法完全做到將登記簿上每一項登記項目進行實質審查,而

造成理論上與實務上之落差。 民法修正物權編有關債權之約定經登記後,具有對抗力之條文,似乎逸脫了權利登記制之架構,而遁入契據登記制之範疇,此等債權契約登記對抗類型之導入,實對我國一向所採之權利登記制產生變革之效應,亦對一貫主張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係採實質審查之精神,投入變數,其將對我國權利登記制之土地登記制度產生如何之衝擊與影響,亦是引致本論文書寫之動機之一。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土地登記制度上地政機關應負之國賠責任通認為「無過失責任」,鑑於實質審查之精神乃源於托崙斯登記制及權利登記制而來,依托崙斯登記制度中所採之國賠責任尚且為「過失責任」,我國土地法則採較之更為周全的「無過失責任」,

其立意良好,但值得深思者是托崙斯登記制的登記機關為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其所採行的登記方式是嚴謹之實質審查方式,亦即欲合理地採用此制度之前提必須是:我國亦能真正落實實質審查,才能放心、合理地採行無過失責任。在我國現行登記實務有淪為形式審查之趨勢下,本文將從探討我國登記實務與土地登記制度之衝突上,該如何合理地修正符合我國國情之土地登記審查方式,擬藉本論文之研究,就登記實務及登記類型上與土地登記制度產生之衝突與矛盾加以論述,探討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上其最適審查「密度」(亦即政府介入程度)究應為何?期能得出最適審查密度並對審查方式之變革提出建議,俾使土地登記審查制度能有更明確之定位,並得以釐清執行業務之

審查人員的責任。地政機關未必適宜擔負實質審查的任務,我國的地政機關既設置在行政機關,自不宜過度涉入或干預人民之私權,更不能插手於私權爭執,宜建置替代實質審查之機制。 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對登記人員求償權之設計,其目的雖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但在司法實務上對土地登記審查制度究應採實質審查抑或形式審查見解不一的情況下,法官對類此案件作出截然不同之判決,對審查方式應採行之方式究應為何,更影響司法審判上對登記審查人員疏失之判定標準,進而導致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與否之關鍵與對審查人員之求償權行使,其一連串的關連性反應及導致之後續效應,不可謂不嚴重。凡與登記業務有所交涉之人或機關,均有可能為造成登記不

實之可歸責對象,依應歸責之主體不同,其所應負之賠償責任亦因適用法律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非可一概由地政機關來承受。本論文亦試著分析審查方式之不同對司法實務判決上會有何影響,並就登記人員求償權上之違法性認定作論述,在保護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之前提下,亦能衡平土地登記人員之被求償權。至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範圍如何界定,將影響登記人員所背負之賠償責任,其合理與否,實為判定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時,該注意之處。最後依據研究出之結論就土地法上規定地政機關之無過失責任方面,探討其真正之涵義及其修正之方向,並期能對土地登記審查人員所負國賠責任之減輕作出建議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