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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藝術研究所 吳奕芳所指導 鄭雅芬的 賴高山與賴作明漆藝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臺灣漆、賴高山、賴作明、光山行、千層堆漆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辦服務-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 - E政府則補充: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大墩文化中心承辦人員:展演股吳小姐電話:23727311#305 傳真:23712614 地址: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賴高山與賴作明漆藝研究

為了解決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的問題,作者鄭雅芬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臺灣漆器的發展與變革,以臺灣漆歷史為切入點,從日治時期到光復後,嘗試將臺灣漆歷史從漆業、漆器二方面做有系統的歸納。在培養漆工人才部份從日人山中公創立的山中傳習所講起,提到校史演變與上課內容,引出兩位對臺灣漆器有直接關聯的人物賴高山與賴作明。賴高山創立光山行發展出千層堆漆,為漆器技法增添一種新的可能性。賴高山的樹漆畫是賴高山藝術作品的代表,從樹漆技法起談賴高山樹漆畫的主題性與獨特性。賴作明將漆陶做法簡化,讓創作漆陶更為容易,並用變塗技法為其特徵。最後將賴高山所研發的千層堆漆製法重新實驗,並進行實驗結果討論,發現從成本、硬度、乾燥時間、漆膜厚度來看,石碳酸樹脂漆是最適合做千層堆漆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