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世璋,王俐容,吳介祥,廖凰玎,劉新圓,曾信傑,RuthRentschler,廖新田,林玟伶,林詠能,田潔菁寫的 博物館的公共性與社會性:博物館與公共政策 和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雜誌社的 社區發展季刊178期(2022/06)-服務使用者觀點的社會福利服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宗教自由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也說明:作者: 釋法藏等 (著) · 學科分類: 宗教類 · 書籍分類: 宗教研究 ; 法律學 ; 法學院 · 出版社: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地:台灣 · 出版日期:2018 · 語文:繁體中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藝術家 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何彥廷的 我國宗教管理法制化與困境之研究-兼論紅色滲透 (2021),提出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台海關係、紅色滲透、宗教法制。

最後網站宗教基本法凌駕國法民團怒吼立委撤案了 - 苦勞網則補充:他也批評,草案的第13、17、20、22條都是在給予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等方面的特權,形同架空民主法治,質疑此立法是為了圖利宗教團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博物館的公共性與社會性:博物館與公共政策

為了解決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的問題,作者廖世璋,王俐容,吳介祥,廖凰玎,劉新圓,曾信傑,RuthRentschler,廖新田,林玟伶,林詠能,田潔菁 這樣論述:

  本書為博物館系列叢書之一,以宏觀的論點討論博物館與公共政策。編纂的架構以政策循環模式為主,包含:議程設定、政策的形成、政策施行及政策評估。從政策的哲學、政策的形成開始探究;再來討論政策的制定與其產物;接續討論博物館的營運層面;最後討論政策的施行成果,是博物館界較少關注的。為使本書能豐富的呈現政策文本,邀請了長期關注博物館界的國內外學者撰寫,作者來自不同的學科背景與專長,富含理論論述;又深究來自不同國家實際施行之政策方案,具國際觀。盼透過此書的編纂帶給博物館界及對博物館有興趣的讀者新的視野與想像。   商品特色      我國博物館界泰斗——黃光男教授,集藝術家、教育家

及博物館工作者於一身,曾任臺北市立美術館館長、國立歷史博物館館長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長,開創臺灣的博物館特展風潮並作育英才無數。為祝賀黃光男教授八十歲大壽,表達對教授深厚貢獻之敬意,由主編們邀請博物館領域的專家、學者,撰寫學術研究及個案實踐的精彩文章,並彙整成六個主題成冊出版,延續教授致力推廣藝術人文教育的理想與精神。

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記得打開CC字幕 #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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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14 你有聽過《宗教基本法》嗎?
00:30 為什麼政府要制定跟宗教有關的法律?
01:00 五進五出的《宗教團體法》
01:38 《宗教團體法》和《宗教基本法》的不同
02:40 財務不用再公開透明啦!
02:55 超脫民法!主管機關跟法院不能干涉家務事
03:22 到底要怎樣做才能在職場中達成宗教歧視呢?
04:21 族繁不及備載的無雙護體
05:15 立委們的態度真的很神秘
05:35 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05:55 大到抓不住!
06:20 目前已撤簽但仍需要持續關注
06:58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熬夜看完法條ㄉ土龍
|腳本:決定皈依88教ㄉ土龍
|剪輯後製:還在學習洞察宇宙真理ㄉPookie
|演出:77ㄉ教主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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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宗教基本法草案:https://bit.ly/2D2XYv6

→ 【圖解】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https://bit.ly/2PhqI93

→ 律師呂秋遠解讀《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ApDgCR

→ 聯合聲明:反魔鬼法案《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PeSMdh

→ 宗教法惹議綠委撤簽 內政委員會暫不審:https://bit.ly/2D0RvRs

→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昭順臉書聲明:https://bit.ly/2qapD4Q

→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民間團體聯合聲明:https://bit.ly/2yWf4WY

→ 滅香只是假議題?《宗教團體法》為何讓住持不開心:https://bit.ly/2PnkF2E

→ 宗教團體法》小型宮廟土地產權亂糟糟,內政部擬免去轉移稅務解套:https://bit.ly/2PhJs8h

→ 政府為什麼要制定宗教團體法:https://bit.ly/2PklAkz

→ 宗教團體法草案修正 落實宗教自治精神:https://bit.ly/2D1rdhL



【 延伸閱讀 】

→ 宗教團體型態:https://bit.ly/2SgdrMt

→ 宗教自由的法建構-兼論「宗教團體法草案」:https://bit.ly/2Aru3u5

→ 【第一次監督國會就上手】立法院的法案是怎麼審的?:https://bit.ly/2ApArSw

→ 林靜儀委員解釋立法流程:https://bit.ly/2R9aZ9u

→ 如何申請成立宗教財團法人?:https://bit.ly/2z8v0FR

→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https://bit.ly/2q5Ov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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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管理法制化與困境之研究-兼論紅色滲透

為了解決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的問題,作者何彥廷 這樣論述:

宗教成立之初即為凝聚並撫慰人心,而後以信仰的方式進行推廣,始能達到弘揚教義與廣招信徒之目的。惟政府為使宗教團體能保持勸人向善之初衷,而非廣納信徒增加宗教團體之收入為考量,係以立法之方式來限制宗教團體以除撫慰人心之外的相關功能,而達成成立宗教信仰的初心。 我國長久以來以民主開放之態度對各機關進行管理,及於宗教也不例外。然我國宗教的相關法制自建國初期以來,已長年未有更新,以致於現今法律猶如陳舊且不堪使用之廢棄建築,僅對土地使用產生不便,亦無對社會發展或城市機能有實質性的幫助。以致目前台灣宗教信仰的環境被多數不法人士視為洗錢犯罪之溫床,長年未有法律之管理也使我國人民對宗教團體之觀感產

生不必要的歧視,也因此法制不備的因素,造成各界人士多對宗教團體有「法律化外之地」的負面觀感。 近年來,台海兩岸關係緊張,中國共產黨多次提倡與台灣統一之方針;然而,為了滿足國內人民聲浪與國際社會形勢,中國政府已將台海統一方針逐漸轉向和平統一策略,惟前述稱之「和平統一方針」即以宗教勢力介入兩岸關係,以台海宗教信仰高度連結性成立兩岸或中華宗教交流協會,再以協會名義資助台灣相同信仰之宗教,以台灣宗教團體法制不備之窘況作為漏洞,持續滲透著我國基層人民的思想。 假設此情況持續發生,則不難預見我國政治鬥爭頻發,兩岸關係持續僵化之局勢。因此,本文主要探討我國宗教團體法制立法困境,並嘗試緩和政教兩界

之矛盾,以利往後台灣宗教法制與時俱進,為我國宗教信仰族群提供更為民主自由的發展環境。

社區發展季刊178期(2022/06)-服務使用者觀點的社會福利服務

為了解決宗教團體法宗教基本法的問題,作者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這樣論述:

  社會福利權即人權      社會福利意指由國家進行資源的再分配(如透過稅收),以社會集體力量支持並滿足每一位公民的基本需求。為滿足每一位公民的基本需求,國家制定並執行各種社會福利制度,如所得維持、居住及福利服務等。T. H. Marshall於1950年提出公民三權:市民權、政治權及社會權。Mishra(1981)指出,福利對公民而言,是一種社會權,社會服務在當今社會,亦即公民權的展現;Mishra(2005)進一步指出,社會權就是人權(human rights)。Ginsburg(1992)主張所謂公民的社會權,意指政府應當滿足個人的需求,達到促進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

rity)的功能。     使用社會福利服務的法源依據     社會福利服務乃透過社會服務的提供以保障及滿足公民的基本需求,福利服務包括兒童少年服務、婦女服務、身心障礙者及老年福利服務,我國因此制定各種法案以保障公民接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如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性別相關法案則含括在各項法規中,亦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而公民接受福利服務的權益保障也在憲法中予以明示國家有此責任(第十條第八項)。同時我國2020年「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先引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邁向公平、包容與正

義的新社會」,對公民提出多層次保障:「以經濟安全為核心,漸次擴大,區分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等」,作為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內涵;其第三條也指出:「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第四條:「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

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國際法對服務使用者的保障      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滿足國民的基本需求,以展現我國為以人權治國的民主國家,因此逐一通過執行聯合國以人為對象的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年)(簡稱CRP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年)(簡稱 CEDAW)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年)(簡稱兩公約)。如兩公約第一條:「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CRP

D除了強調障礙者的自由、平等權利之外,更強調公共政策與服務規劃,沒有障礙者參與,不要幫障礙者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而所謂的障礙者的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zation; DPO),乃是由障礙者自己組成的團體,理監事必須51%以上為障礙者本人;CRPD第十九條指出,障礙者有權選擇住哪裡、與誰住,並強調終止障礙者非自願性的「機構」式服務。     為什麼服務使用者觀點和經驗知識是重要的?     社會福利政策的規劃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皆以有效(effective)滿足需求(needs met)為宗旨,因此需求評估(ne

eds assessment)是政策制定及服務規劃的首要工作。所謂的需求評估,則必須來自當事者/服務使用者(policy targets/service users)的主觀需求。     社會工作的訓練強調研究以實務為基礎(practice-based research),實務工作也強調以研究為基礎(research-based practice),此研究為基礎或是實務為基礎,意指服務發展前的需求評估和服務介入後的方案評估,所收集的資料也應該來自服務使用者自己的主觀看法。同時,社會工作強調和服務使用者共事的夥伴關係(working with),尊重服務使用者的個別差異及其獨有的社會脈絡,也因此

社會工作不只重視這位與之共事的「人」/家庭/社群,也強調服務使用者的環境/社會制度,亦即人在情境中(person- in-situation);因此社會/服務工作者也要對服務使用者獨有的社會脈絡,包括社會制度,有宏觀的政治敏感度,並肯認服務使用者的經驗知識,有助激發我們服務介入的反思,更是我們發展/制定、修改社會福利制度、措施及服務方案的主要參考資料來源。     依據相關實證研究的發現,服務使用者最願意與那些願意傾聽他們需求的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共事,服務使用者期待的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是:關懷的、謙虛的、樂意和服務使用者站在一起解決問題者。同時,當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傾聽服務使用者需

求、重視服務使用者的經驗知識,服務使用者也因此被賦權/培力(empowered)。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也強調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站在一起,經由倡議(advocacy),支持並協助服務使用者拿回服務使用的自主權,包括改變當下不利的處境,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即在賦權/培力(empowering)服務使用者。     因此無論規劃/改善我們的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婦女/性別相關福利服務及長者的長期照顧,我們都應該重視服務使用者的聲音,亦即服務使用者的主觀看法及經驗知識,因為只有當事的服務使用者最清楚我們的福利服務規劃和服務的提供,是否真正滿足

其需求,這也是本期季刊何以聚焦在「服務使用者觀點的社會福利服務」的目的。     本期收錄文章:服務使用者知識經驗分享     本期季刊共收錄22篇「從服務使用者觀點探討我國當前社會福利服務」的專題論述文章,包括針對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婦女、長者等福利服務/長照服務,這些專題論述的作者有來自服務使用者本人,也有來自第一線的社會工作/服務工作者及學術工作者。     為了讓讀者(政策制定者、第一線的社會工作/服務工作者、服務經營者、學術研究者及在學學生)更有機會跟我們的服務使用者的經驗知識學習,本期特別製作一個「服務使用者專欄」,共有七位服務使用者分享其使用服務的經驗,並提出其對我國福利政策及服

務提供可以改善的建議。     最後,本期藉由當事服務使用者自己發聲或從服務使用者觀點論述我國當下的各種福利服務,期待將有助於降低政策制定者/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的距離,促使我國社會福利服務的規劃和提供,可以更貼近服務使用者的需求,促進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rity),締造我國為全民共有的共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