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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戶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 ...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塊文化 和香港城市大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寄戶口獨立戶文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社會學系 吳叡人、張家銘所指導 魏龍達的 想像主體的轉換:1970-1990年代政治論述的歷史社會學考察 (2009),提出因為有 想像主體、意識形態結構、事件理論、民主化、族群政治、民族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寄戶口獨立戶文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想讓孩子就讀心中理想學校該怎麼做?把握遷 ... - Yahoo奇摩新聞則補充:戶籍相關證明文件:. 小孩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學區內戶籍同址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在小孩入學前一年12 月3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寄戶口獨立戶文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疫年記西藏:當我們談論天花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為了解決寄戶口獨立戶文件的問題,作者唯色 這樣論述:

神佛所在,妖魔亦雲集   唯色是誰? 是在強權壓迫下仍極力發聲的藏人,是以文字和攝影對抗國家暴力的作家、詩人, 是多次獲得國際人權相關獎項的記錄者。 而在本書,她是新冠肺炎疫情的觀察者和經歷者,帶我們看見去除了和諧濾鏡的真實西藏。     ※在瘟疫中生活的方式,或者說度過漫漫疫情的方式,對於我來說,其中之一便是閱讀。     在不見盡頭的疫情中,與我們相伴的是文字、是故事。如黑死病時期的《十日談》,如記錄倫敦瘟疫的《大疫年紀事》,如卡繆的小說《鼠疫》。在至暗時刻,我們閱讀、講述、記錄、反思,在書中感受那亦近亦遠的時間重複性,在文字裡尋找次次捲土重來的疫病之啟示。     ※藏人一生也未必能

取得邊防證前往一次,漢人卻能肆意把聖地變成遊樂場,世界荒謬,莫過於此。     我們怎麼也無法想像,藏人去不了自己的聖地,觀光客卻能輕鬆拿到通行證,就連不相關的藝術家都能傲慢地長驅直入。如今,國家政權儼然是另一種瘟疫,能跨越任何邊界,民族主義更擁有壓倒一切的無限權能,歷史真相、宗教信仰在其面前都得卑躬屈膝。這一切讓人不禁疑問,聖地到底是誰的聖地?     ※當我們談論天花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唯色以筆為我們刻畫出一幅鮮明的疫中紀錄,不僅記表面的新冠肺炎,更扣問擴散至世界的究竟是什麼樣的「病菌」?以此書在逐漸麻木的漫長疫情中給予警醒,呼籲我們不要失去感受力,不要放下對真相的執著和追尋。麻

木與忘卻並非祝福,真正可怕的是人心冷漠,是丟失信仰,是誤將謊言當真相。     瘟疫尚未結束,國境依舊封閉。   然而翻開本書,便如在紙上入雪域、轉聖山,   隨其文字窺見西藏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唯色作品集   名為西藏的詩(2006)   西藏記憶(2006)   看不見的西藏(2007)   聽說西藏(與王力雄合著,2009)   西藏火鳳凰(2015)   殺劫(再版):不可碰觸的記憶禁區,鏡頭下的西藏文革,第一次披露(2016)   絳紅廢墟(2017)   名人推薦     作家 房慧真、作家 徐振輔、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曾建元、作家 黃麗如、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人文社會學系教授 潘美玲、滋賀縣立大學地域文化學專攻 博士候選人/文字工作者 李崇瑜   好評推薦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封鎖期間,唯色從歷史壯闊的視野,訴說著現今西藏境內遭受殖民帝國病毒之疫的累累傷痕,將被制伏的聲音和淚水,穿越隔離之幕,化為傳達真相與未來的寄望。」――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教授 潘美玲     「讀唯色寫藏區,同時也讀唯色寫自己的民族意識追尋、寫自己民族遭受的苦難。一切都是如此無力,但總是有人得負起記錄的任務。」――文字工作者 李崇瑜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寄戶口獨立戶文件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注意!這是我的個人資料私隱

為了解決寄戶口獨立戶文件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個人資料 由你掌握   現代社會資訊及通訊科技高速發展,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但同時,亦對個人資料的保障帶來新的挑戰。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社交網絡媒體、閉路電視,或是填寫會員表格、使用電子錢包等,都可能不知不覺洩漏了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地址、相片、信用卡資料、交易紀錄等,令人防不勝防,假如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後果不堪設想,人人自危。   所幸的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私隱條例》)已於1996年正式生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在同年成立,我們的個人資料須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來收集、持有、處理和使用。   本書根據《私隱條例》詳細介紹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權

利,從生活的不同層面分析私隱外洩的陷阱,並以多個真實個案剖析《私隱條例》的法律根據與原則,讓你懂得如何保護個人資料。此外,本書亦從人力資源管理、物業管理、資訊及通訊科技、直接促銷等角度,解答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問題,讓你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私隱條例》。   編者簡介 黃繼兒大律師   1986年加入香港政府律政司署。   曾借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工作。其後出任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副律政專員、首席政府律師等,處理人權法、跨境法律事務、基本法、法律改革及法律政策。2015年8月獲委任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第1章 導論 第2章 甚麼是「個人資料」  

第3章 誰是「資料使用者」 第4章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第5章 主要豁免 第6章 投訴有門 第7章 廣大關注的個案分析 第8章 私隱保障趨勢   第9章 私隱保護錦囊   序   人從一出生開始就擁有了他們的個人資料—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面貌、指紋、居住地址、身份證明文件,而長大後擁有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銀行戶口號碼等,這些資料都可以用來辨識一個人的身份。在香港,擁有這些不容侵犯的個人資料被視為基本私隱權,受到法律的保障。   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附表1 中列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把個人資料的整個生命周期,從收集、儲存、保留、使用、保安、透

明度至查閱及改正,借鑑國際標準,制定了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準則和懲處機制,旨在使資料當事人(個人)和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和私營機構)有規可循。   這套法律在1995 年制訂,並於1996 年實施,為亞洲首套單一和全面性針對個人資料私隱的成文法。這二十多年來,隨着電子、數碼時代的進化;電腦、手機、便攜式裝置、互聯網、社交平台和應用程式的廣泛使用;網購、電子銀包、攝錄監測、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和金融科技的興起,線上線下的個人資料與這個數據帶動經濟下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近年來,各種資料外洩事故、黑客入侵、勒索軟件攻擊、電話詐騙、網絡欺凌、網絡起底、非法轉移和售賣資料、商業推

廣纏擾、行為定向追蹤等個案大幅增加,其中或多或少、直接或間接都涉及個人資料,公眾普遍對個人資料私隱的認知和關注度都提高了。然而,這又是否代表公眾更懂得保護自己和尊重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呢?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於2015 年7 月公佈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數受訪者的個人資料曾被濫用,而當中曾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的僅佔11%。根據受訪者的解釋,沒有投訴的主要原因是濫用他們個人資料的人原來是他們的朋友(35%)。調查亦顯示不少人很輕易地提供其個人或其他人的資料去換取方便或小恩小惠,只有少數人﹙ 6%﹚願意支付少量費用而採用沒有商業宣傳目的的電郵服務。這些現象與近期的其他

綜合調查所得的結論大致吻合,顯示大部分公眾,尤其是年青人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關心不足或掉以輕心。   我對以上的調查結果並不感到驚訝。根據私隱專員公署二十年的執法經驗,我注意到公眾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關注與具體自保行動往往顯得不協調,而機構亦缺乏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或決心。這很大程度是由於個人和機構不了解或低估了私隱風險,以及對《私隱條例》欠缺認識的緣故。因此,除公正執法外,我希望能透過加強教育和宣傳方面的工作,讓公眾多了解他們在保障個人資料方面的權與責,不要為貪方便或小恩小惠而犧牲隱,切勿魯莽或輕率地留下數碼腳印,慎防可能帶來的私隱風險和損失。另一方面,私隱專員公署亦積極孕育和推動「

尊重私隱」的文化,並鼓勵機構落實完善私隱管理,增加透明度,提供更多資訊和選擇讓公眾了解其個人資料的收集目的和方式、儲存、保留、使用、保安、查閲及改正的政策,讓公眾能真正掌控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防止和避免被濫收、濫用、洩漏和遺失),及對機構在處理和運用他們的個人資料時不會感到驚奇或受屈,從而建立彼此所需的信任和信心。長遠來說,透過教育和宣傳建立正面及互信的態度和行事方式來保障私隱,比只靠執法和刑罰更為有效。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關鍵是資料當事人的掌握和資料使用者的尊重。出版本書《注意!這是我的個人資料私隱》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淺白的文字及具啟發性的個案,讓各持份者明瞭《私隱條例》的要旨,使每一個

人最終成為私隱的真正「話事人」;並鼓勵大、中、小、微型企業能從合規走前一步,尊重個人資料私隱。本書的內容由淺入深,包括以不同例子闡釋《私隱條例》保障的「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要求、豁免情況、個別範疇的私隱疑難解碼、投訴程序及實用提示等。互聯網、數碼世界無分區域或疆界,資訊流動不再受地域所限,我們談及個人資料私隱的同時,不得漠視環球的私隱景象和趨勢,「私隱保障趨勢」一章特別為熱衷研究私隱保障法律未來發展的讀者提供最新資訊。本書亦精選多個權威及具參考價值的案例作出詳細分析,讓讀者了解私隱專員公署執法的尺度之餘,亦能從實例中認識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重要性和具體情況

。   2017 年6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的負責人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當今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前提,個人信息、數據自由流通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必要條件,也有利於經貿的發展。   香港擁有難以替代的優勢,包括香港的資訊自由流通,其中一個因素是除了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受到法律保障外,香港還有一套完善、合符國際標準和獨立的保障資料私隱的法律和監管制度。今時今日,香港已成為區內最受歡迎的信息中心,我相信香港在這方面能充分發揮「一帶一路超級聯繫人」的角色。   本書由資料搜集以至草擬內容均有賴私隱專員公署眾同事的參與。對

於日常負責撰寫調查報告、實務守則、指引和法律文件的同事們,以輕鬆簡潔的手法描述有關法律和案例不甚容易。我感謝他們的付出和努力,並希望讀者們能夠認同及支持私隱專員公署的普及教育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黃崇厚法官及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教授分別為本書撰寫前言及序言,我深感鼓舞和榮幸!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的編輯團隊為提高本書的可讀性及趣味性作出建議和配合,謹表示衷心謝意。   欣逢香港回歸20 周年,我殷切期望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大家為構建一個互相尊重私隱的文化和安全數據共享的智慧城市,並肩努力!   黃繼兒大律師 英國倫敦經濟及政治學院法學碩士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特

邀教授 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2017 年7 月 第一章 導論 個人資料私隱 自己作主話事 你好!這裏是『逆風快遞』客戶服務中心。你委託我們從深圳寄往泰國的包裹未能成功派遞…… 現在通知你,海關在你的包裹裏面搜出六本假護照,已屬違法。深圳市公安局已向你發出拘捕令及資產凍結令…… 以上的電話騙案情節並不陌生,你或你的朋友必定曾經收到這類電話,更「專業」的騙徒,甚至可以說出你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號碼,再引導你登入指定的網址,向你出示載有你照片及其他個人資料的「拘捕令」。看到這裏,你或許會覺得這已是過時的技倆,但騙徒往往能重施故技,令受害人墮入騙局!你永遠想不通騙徒如何取得你的個人資料,正如

你從不認為自己曾胡亂披露個人資料給不相干的人。 要保障你的個人資料免被不當使用,不能單靠「大熊」或是「小豬」給你核實來電,而是要從喚醒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開始!通過了解相關法例和個人權利,掌握精明貼士,然後應用於日常生活各個範疇,大前提是「個人資料私隱,自己作主話事!」 私隱權 甚麼是「私隱」?銀行戶口裏的存款金額?手提電話內的資料?沒人干擾的房間?一般來說,私隱權可分為四大類別:(一)「資訊私隱」─例如你不會預期你的發薪通知會在傳遞過程中被某些「熱心人士」知悉,繼而成為同事間的「公開資料」;(二)「地域私隱」─像你的鄰居不能隨意進入你的居所;(三)「人身私隱」─想像一下被人跟蹤的滋味就明白

了;及(四)「通訊及監察私隱」─信用卡月結單的信件被媽媽「無意地」拆開了...... 你懂的。 本書所談論的主要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1(「《私隱條例》」)下保障的「資訊私隱」,即是你的個人資料,須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被收集、持有、處理和使用。

想像主體的轉換:1970-1990年代政治論述的歷史社會學考察

為了解決寄戶口獨立戶文件的問題,作者魏龍達 這樣論述:

本研究運用William H. Sewell Jr.的事件理論,從結構與事件的辯證以及意識形態結構的概念,探究形塑1990年代以降民主化、族群政治、民族主義等政治變遷的結構因素。具體而言,本研究考察1970年代外交危機如何鬆動中國想像主體,以及1980年代務實外交如何確立台灣想像主體,以解釋1990年代國會全面改選如何可能,為什麼發生以族群為分歧的選舉衝突以及具公民民族主義內涵的總統公民直選。本研究首先分析1970年代初期外交危機的影響。作者發現外交危機鬆動過去的中國想像主體,對於國民黨的統治正當性與政治體制造成挑戰。而1975年出刊的《台灣政論》可看出以台灣做為想像主體的政治論述已然成形。

首先,對於中央民代代表性的質疑,從原先的時間轉移到空間,要求在台灣的地理範圍內選出自己的代表;其次,在台灣的框架中質疑按省籍分配的機會差異;第三,建構以公民民族主義為藍圖的台灣民族主義。本研究其次考察1980年代的主流報紙以及各種立場的官方、黨外雜誌,在政治論述場域中進行中國與台灣想像主體的鬥爭,並分析中國想像主體如何逐漸沒落。作者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70年代開始步入國際社會而成為「一個中國」的具體指涉對象,在此艱困局勢下,眾多政治菁英於1980年代晚期普遍捨「漢賊不兩立」而就「務實外交」。務實外交的非預期結果終於使得台灣想像主體作為主流意識形態結構。本研究最後論證務實外交導致台灣想像主體

成為主流,對於1990年代政治變遷的重大影響。第一,台灣想像主體的確立使得台澎金馬的地理疆界被認為是具合法性的政治單元,自此資深國代繼續過去以「捍衛法統」、「打擊台獨」為名要求留任的主張再也不具正當性,因此民意反彈在1990年達到頂點並導致三月學運。本研究認為1989年務實外交的非預期結果確立台灣想像主體,是長達數十年的萬年國會爭議得到解決的關鍵因素。第二,在想像主體由中國轉向台灣的過程中,各族群必須重新調整與他群的關係,定位我群在新共同體中的位置。這種「世界觀」的轉換所導致的認知失調,是使得「大家都知道不該動員/被動員族群鬥爭」,然而族群衝突而依然發生的結構原因。第三,想像主體於1989年前

後確立為台灣,是使得總統直選主張得以浮現,壓倒委任直選制的原因。而想像主體的轉換過程,形塑了台灣民族主義以空間界定共同體成員的自由主義/公民民族主義性格。透過上述論證,作者提出四個命題:(1)中國與台灣二重想像主體的辯證,是理解台灣1970-1990年代政治變遷不可或缺的分析概念;(2)想像主體從中國轉換為台灣,是台灣能夠民主化的重要前提;(3)想像主體轉換的過程誘發台灣族群政治的衝突;(4)想像主體的轉換促成台灣民族主義的確立,並形塑其公民民族主義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