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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仕寬,羅際竹寫的 治咳寶典【2022增訂版】:臨床38年名醫-預防與照護感冒、流感、黴漿菌感染、新冠肺炎和各種肺炎必讀 和RomeoRodriguezJr.的 亞洲第一讀心師教你讀心術【二冊套書】(從沒人理你,到人人挺你+主導權|從沒人理你,到人人聽你)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些人是「外表看似大人、頭腦像小孩」的「逆柯南」 - 第1 頁也說明:反過來看,我們也要時時注意自己是不是在貶損人、秀優越感,要仔細觀察周遭人的反應,免得自己淪為這種自我感覺良好又白自的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自然主義 和一起來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林顯宗所指導 張嘉銘的 機車竊盜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 (2005),提出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介入、優良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警察研究所 林東茂所指導 傅美惠的 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1999),提出因為有 臥底偵查、組織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認識你身邊的極端自戀者,保護自己不再受傷 - momo購物網則補充:他們居然占了人口的一○%。 這些人還沒達到自戀型人格違常的「診斷閾值」(diagnostic threshold),而且跟那些有點自我感覺太良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治咳寶典【2022增訂版】:臨床38年名醫-預防與照護感冒、流感、黴漿菌感染、新冠肺炎和各種肺炎必讀

為了解決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問題,作者羅仕寬,羅際竹 這樣論述:

【最新增訂】長新冠八大QA一次看懂   ★咳嗽需要吃藥嗎?一直咳不停怎麼辦?每次感冒都很嚴重?   事實上,「咳嗽」多半是感冒加上原本無症狀細菌感染有關,而感冒只是一個啟動咳嗽的開關。尤其,健康良好的少數感冒病人,常常2~3天之後就大幅好轉,是不會有咳嗽症狀的。特殊的是,大部分咳嗽原因是支氣管被「黴漿菌」感染到引發的,而黴漿菌是一個從恐龍時代至今成功繁衍不息的古老細菌,是羅仕寬醫師數十年來從高倍顯像顯微鏡發現的鐵證。   感冒病毒引發自身免疫反應,讓黴漿菌有機會趁機大量繁殖。如果沒有正確的診斷加上正確的治療與正確的保養,輕症就是變成慢性咳嗽,重症患者再併發更多細菌感染,例如:肺炎鏈球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綠膿桿菌等等,開始嚴重咳喘有黃綠膿痰,容易病情惡化成肺炎、肺浸潤、肺纖維化、阻塞性肺炎……。   事實的真相是,無論大小感冒造成咳嗽最常見的主力細菌軍就是「黴漿菌」,重症會嚴重到造成肺炎、肺浸潤,甚至危及生命!   ★揪出慢性咳嗽的真相:感冒一直咳,多半是黴漿菌惹的禍   感冒會不會咳嗽?其實跟黴漿菌有直接與間接的關係。黴漿菌本身就可以引起咳嗽,又會加重各種會引起咳嗽的病毒細菌感染,尤其今日大家在新冠肺炎的威脅之下,真的需要詳細了解黴漿菌為什麼這麼厲害?控制好黴漿菌,還可以幫助大家渡過新冠肺炎感染呢!   十幾年來透過顯微鏡觀察與臨床實務,加上飲食習慣和生活環境的比對下

,羅醫師發現:1.絕對多數咳嗽病人,血液內黴漿菌數量很多;2.任何一人咳嗽,全家就會被感染;3.腸胃健康幾乎都不太好,竟然多是澱粉惹的禍;4.飲食材屬性不忌口,讓腸胃虛冷或發炎;5.生活環境狹小潮濕、常又通風不良等5大原因,影響著一個人感冒以後會不會咳嗽與嚴重程度。   ★耳鼻喉科醫師無私分享臨床38年整合醫學心得   咳嗽的保養還是要從整體健康著手,如果你常常容易咳嗽,代表你容易被各種呼吸道的病毒細菌感染,並因此留下後遺症,主要原因就是免疫防護力不足,也就是你的健康有不足之處,需要全方位的保養,才能夠真正遠離呼吸道感染咳嗽的威脅。為此,羅醫師特別分享他38年整合醫學的臨床心得:   ●其

實感冒藥不用吃,絕大多數是白吃了!   ●感冒初期,每小時吃1次維生素C配大量溫水,有效緩減感冒不適。   ●感冒時,每天刷牙3~5次,降低喉嚨反覆感染的機會。   ●感冒時,每天洗鼻子4~5醤,有助清除和稀釋鼻咽腔內黏著的病毒細菌。   ●感冒時,吃好油、海鹽,拒絕白糖、白麵粉、白飯,免疫自然好。   ●洗手後,順便清洗鼻孔內側長鼻毛的地方,有效預防呼吸道疾病。   ●預防感冒,減少白色澱粉和糖攝取量,例如麵粉、白米、精緻糖和所有甜食。   ●鼻孔勤擦護唇膏,不只保濕,還可以減少病毒入侵的機會。   ●每晚睡前用10CC苦茶油、椰子油漱口15分鐘殺菌,降低身體感染。   ●蛋白質攝取量占一日

飲食的3分之1,身體負擔輕,感冒自然遠離。   ●每天攝取10~20CC的紫蘇油、亞麻仁油或印加果油,減少發炎指數。   ●不吃煎炸烤的食物,多吃辛香料、五顏六色蔬菜和有酸味的水果。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後,閉著眼睛遠遠地朝臉、頸、頭髮、袖口噴酒精消毒。   ●勤洗手,盡量不亂碰任何公共地方的把手、按鈕。   ●公共場合戴口罩,手不亂摸口罩。 本書特色   ★從感冒、流感、黴漿菌肺炎,到新冠肺炎的治咳寶典   ★揪出慢性咳嗽的真相:感冒一直咳,多半是黴漿菌惹的禍   ★久咳不癒、慢性咳嗽、一感冒就咳嗽、免疫力低下的救星   ★耳鼻喉科醫師無私分享臨床38年整合醫學與預防醫學心得  

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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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妖精圓桌領域 阿瓦隆.勒.菲」中登場,
是為了打倒支配妖精國不列顛的摩根,
而被不列顛的大地所召喚出的從者。
雖然他是不列顛自古流傳的妖精,
但這個奧伯龍則強烈表現出了登場於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特徵。
戰鬥力只能算是普普通通,不過情報蒐集、戰鬥支援能力卻相當優秀,
為了讓加勒底的任務成功,可說是拚了命四處奔走,是個勤勞的從者。
為了不列顛的正確未來而費盡全力,是我們可靠的妖精王。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17cm.6kg(妖精型態)
出典:日耳曼民間傳承、中世紀歐洲文學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這個嘛,雖然妖精王奧伯龍也不錯,不過稱呼總是越多越方便嘛。
冬之王子,又或是羅賓.古德菲洛……之類的,總之有很多種喔?」

世界上最有名的「奧伯龍」恐怕要數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最甚吧。
在戲劇中,奧伯龍被描寫為雖然擁有強大力量,但卻是個恣意妄為又孩子氣的王。
《仲夏夜之夢》是以拉山德和赫米亞這對相愛的男女為主角,展開一夜騷動的故事。
在故事中登場的奧伯龍和他的妃子提坦妮雅因為她的侍從而起了爭執,
為了報復對方,奧伯龍使用了「醒來時會愛上眼前所見的事物」的藥,打算將該侍從據為
己有。
然而,該藥卻因為奧伯龍的僕人,妖精羅賓.古德菲洛有著偷懶的壞習慣,而順便滴在了
拉山德與赫米亞身上……。
此外,也有其他描寫奧伯龍的故事。
在15世紀的作品《波爾多的榮恩》中,他被描寫為會使用能實現所有願望的魔法,統治著
森林的王。

他是有著溫柔的碧眼,銀髮,雪白皮膚的美男子。
是個溫和、主動,體貼的和平主義者。
由於性格深謀遠慮,在計畫、作戰實施時會講求慎重,但絕不會錯過下手的時機。
他會以積極的(有時也被看成是野蠻的)攻擊性來壓制當前局面。
奧伯龍是宛如童話故事中的人物般,完美的光之王子。
更是個狡猾至極的故事主角。
臉上明明掛著成熟的笑容,舉止卻藏不住些許青澀,
是個有如少年般的夢想家,卻又有著大人的權力與實行能力。
雖有教養卻不會以此為傲,
雖有崇高理想卻不會逼迫人們遵從,
即便身為弱者也不因暴力屈服,
身為妖精史上最棒的光之王子卻從未娶妻。
「我喜歡這種幸福的狀態。就像蟲子需要乾淨的水一樣,妖精也得處於這種狀態下才得以生
存呢」

○陣地作成:E-
身為魔術師,能製作自己的工房、陣地的能力。
縱然以前身為「妖精之王」,但隨著時代變遷,他失去了領土,變成只能流浪於故事之中
的存在。
因此,他的陣地作成技能是最低等級。
反過來說,這個技能象徵了奧伯龍「現在只是個空有名號的王」。
奧伯龍本人也藏著這件事,並極力避免公開他的陣地作成能力低落的事實。

○道具作成:A+
製作道具的能力。包含足以詛咒妖精妃提坦妮雅的「三色堇花露」在內,在製作迷惑人心的
道具方面可說是最高等級的專家。

○騎乘:A
在英國妖精史中,妖精移動時據說會騎著蟲子移動。
因為奧伯龍本人身為王,在移動時會優雅的以自身翅膀飛行,
但在沒人看見的地方會騎著天蛾(時速130km),趕往各個地區,引導人們的心。

○夜之帷幕:EX
與夜幕的降臨一起,藉由帶給我軍莫大的成功經歷,並逃避現實以帶來戰意的提升。
與梅林的「夢幻的領袖氣質」幾乎相同。

○朝之雲雀:EX
與早晨的到來一起,讓我軍的精神感到極度高漲,並使得自我感覺變得良好。
是暫時性的強制興奮劑,雖能提升對象的魔力,但也只是暫時的。隨著時間經過就會失去
效果,在使用寶具時請多加規劃……。

○神性:-
身為奧伯龍的妃子提坦妮雅雖然是以眾多妖精和女神(麥布、黛安娜、泰坦)的複合體而
被創作的妖精,故持有神性,但奧伯龍自己是純粹的「妖精之王」所以並未獲得神性。
「綴於彼方的夢之故事」
等級:E 種別:對人寶具
範圍:5~40 最大捕捉:7人
Lie Rhyme Goodfellow。
這是奧伯龍所訴說的,未能實現的樂園的數數歌。
大大張開背後的翅膀,撒下鱗粉讓對象的肉體(靈基)強制變為夢境世界裡的精神體,
令其在現實世界中的實行力停止,是與固有結界似是而非的大魔術,似乎是這樣的。
掉入這個夢境的事物雖然變成無敵狀態,但也會變得無法干涉現實世界。

其真面目並非泛人類的從者,而是妖精國不列顛產下的從者。
是從妖精國不列顛口傳的滅亡傳說……將一切回歸虛無的奈落之蟲……誕生的,詛咒世界
的終結裝置。
奧伯龍之名不過是泛人類史的東西。
在妖精國其名為伏提庚。與泛人類史裡將不列顛出賣給異民族,破滅的引導者,卑王伏提
同名。
大騙子奧伯龍。其存在、 名字甚至都是謊言。
當揭露自己的本性時,他會說「我沒有任何喜歡的事物」並揚起嘴角,光明正大的坦言。
……當然,這也是句謊言。他的話語裡沒有一字一句是值得信任的。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全長1440km.--kg(蟲龍型態)
出典:妖精國不列顛、Fate/Grand Order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是啊,雖然也可以叫我伏提庚,但那又如何?
我不是說過稱呼這東西越多越好嗎?」
位處妖精國邊陲地帶(威爾斯)的「秋之森林」。
是「無力的蟲系妖精」、「知性低落又天真無邪,無法融入模仿人類社會的妖精國的妖精
社會的小妖精(Fairy)」們的森林。

這座森林本來是妖精國裡沒有容身之處的妖精、
被欺負而逃到此處的妖精、
根本上只是存在就會因為「不准危害大家」而被迫害的妖精們所聚集,坐以待斃之處。
在這座「已經走投無路的妖精」、
「就這麼被周遭厭惡、忘卻,最終只能死去的妖精」的森林裡,
這一代的伏提庚……奧伯龍誕生了。

奧伯龍是不列顛島所孕育出的從者,也是不列顛島所誕生出的終結裝置(伏提庚)。
至今為止他以各種形式的「惡意」顯現(「摩斯之王」也是其中之一),
並試圖將不列顛島導向毀滅,但卻被建立起女王曆的摩根兩度阻撓,
而以第三次的表現形式被製造出的便是「奧伯龍」。

雖然外貌與妖精國中最有風度的風之氏族,又或是翅之氏族相似而非常受到歡迎,
但他其實並非妖精,只不過是由「本該死去的歷史居然延續了10000年以上真讓人作嘔」、
「想把居住在這座島上的一切、以及這座島的痕跡全部消滅」
這種島嶼本身所擁有的名為「對生物的厭惡感」的嘔吐物中誕生(被迫誕生)的,一隻蟲
子而已。

然而諷刺的是,不列顛島雖以「古妖精奧伯龍」將其創造出來,
但因摩根而混入不列顛的泛人類史的影響,而披上了「妖精王奧伯龍」的靈基。
他的內在混雜著「身為終結裝置的目的」以及「身為妖精王奧伯龍的生存方式」便是緣由
於此。
他是個有著一頭如黑影般的頭髮、深不見底的碧眼、以及尖銳手腳的美男子。
是個如同出現在童話中的壞人般,純粹的禍害。黑暗的王子。
由於所有的言行都會變成謊言,故他不會說出真相。
嘴上雖說著看著人們走向滅亡的樣子才是他活著的意義,
但也沒有辦法能得知這是他的真意抑或虛言。

讓周遭的眾人失去權位變得不幸,也並非因為「我只喜歡自己。只希望自己得到幸福」,
而是「我只是覺得大家都很令我作嘔」而已。
奧伯龍不但沒有愛著他人,同時,他也根本沒有愛著自己。
憑藉能看穿真相的妖精眼,他鄙視映入眼簾的一切,
並掩飾著從胸口不斷湧上的不悅,爽朗的露出笑容。
雖說他的表面功夫全是演技,但奧伯龍的謊言是完美的,所以並不是「裝出來的」。
這同時也是只要他想,就能以那種方式活下去的「真正面貌」。
不過,由於他受到了「無論做什麼事都是在騙人」的詛咒,所以這也毫無意義。
他絕不會對一切眾生、所有人類抱持愛意。
對奧伯龍而言,人類跟妖精同樣都是「明明無關緊要卻很礙眼,令人作嘔卻一臉幸福」的
排除對象。

奧伯龍本人這一生從未感受過「幸福」,因此他對那些不費吹灰之力,光是活著就能得到
「幸福」的其他生命感到礙眼至極,無法理解。

「墜於彼方的夢之眼瞳」

等級:EX 種別:對界寶具
範圍:無限制 最大捕捉:無限制
Lie like Vortigern。
誕生於妖精國的奧伯龍的真正姿態兼寶具。
變化為毀滅不列顛的「空洞之蟲」,魔龍伏提庚,
以他有如巨大攪拌機一般的嘴巴與食道(空洞),
以整個世界為對象將其吞噬,使其墜落。
這並非用以殺死對手的寶具,而是令其墜入毫無光芒的大洞中的「異界之路」。

○夢之終結:EX
最終之夢。施加於我方一騎從者上的強化技能。
被施加技能的從者會獲得飛躍性的能力提升,但在該回合結束時,將失去所有效果並陷入
永眠。
——喪失夢想之人,將無法再次,醒來並回歸現實。

○妖精眼:-
這並非人類持有的魔眼,而是妖精與生俱來,「能夠切換不同世界」的視角。
能看穿所有謊言,並映照出真相的這雙眼睛,讓奧伯龍得以明確的找出知性體所擁有的惡
意、弱點、以及本質。

○對人理:D
對人類所產出的事物、對人類有利的法則,
能使這一切都「暫停」的力量。
本來這是「Beast職階」所擁有的技能。
但不懷著任何憎惡與怨恨,
心中想根除人類的念頭強烈到有如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的奧伯龍,
在漫長的欺瞞以及蟄伏之後,最終得到了與人類惡相同的這個技能。
簡單的說,就是能若無其事的誘導人們內心的方向性(在場的氣氛)使其變得惡劣、低俗、
廉價的惡意。
此外,本技能對於同樣是「夢境世界」的居民梅林的適性致命性的糟糕,
因此奧伯龍會拒絕來自梅林的支援。
這是由於對故事的態度不同而生的阻絕,
奧伯龍將自己的偽裝能力幾乎都用在了對付梅林身上。
故梅林無法認知到奧伯龍,以千里眼看見與奧伯龍對話的人物時,
只會看見對方像是在自言自語一般而已。

○仲夏夜之夢:EX
奧伯龍從誕生時就擁有的詛咒。
『這一切都如夢似幻,
在這裡發生的一切都不值得相信——』
世界上最有名的妖精戲劇「仲夏夜之夢」就此落幕,
而這也轉而用以表現奧伯龍的本質。
在人類史裡,他的言行被貼上了「全都是謊言」的標籤,
結果,奧伯龍便被烙上了「沒有(辦法說出)真實」的詛咒。
他那「該死的傢伙們。總有一天我要把你們全都毀掉」的攻擊性也並非來自嫉妒與憎恨,
而是來自他對提坦妮雅的愛,這件事奧伯龍決不會說出口。

#FGO #奧伯龍

機車竊盜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

為了解決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問題,作者張嘉銘 這樣論述:

在台灣地區,由於社會變遷亟遽,經濟高度發展,人口增加與都市化的發展,竊盜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根據民意調查分析,國內民眾最為關心的,除了「經濟發展」就是「治安良窳」的議題。台灣地區自1999至2003年,每年至少有18萬輛以上的機車失竊,約有8萬輛以上找不回來;每年機車失竊,約流失新台幣152億元,因此機車竊盜問題值得深究。而,台北縣為全國人口的第一大縣,縣民幾近於每2人即擁有1輛機車,故以台北縣作探討,可以做為典範。本研究透過三角交叉檢視法,以自行編制機車竊盜問卷之量化研究為主,有效問卷400份,再輔以參與觀察法及訪談法。訪問對象為國內實際操作之在職基層警察。本研究重要發現:將機車竊盜問卷資料

歸類成專業技能、防竊觀點、肅竊經驗、心態反應、服務品質與自我期待等區分六項。就基層警察使用電腦資訊而言,可推論仰賴「機械的垂直思考模式」的被動性,較「廣泛的水平思考模式」主動性為高。造成機車竊盜破獲率低的相關原因,有「不了解機車竊盜者,竊盜機車的過程」、「員警心態消極」、「法律審理流程冗長」、「贓物保管不易」、「追贓能力不足」以及「不了解機車竊盜者竊盜機車後的銷贓管道」等因素。大多數基層警察對研究機車竊盜問題之意願低落,陷入「想做,但不會做;想問,又不知怎麼問?要問誰?」的迷思。另外;在基層警察問卷調查的回應中顯示:對於執行「行政介入」工作,感覺並不困難,但並不能真正了解以行政手段取代司法強制

的意涵。基層警察受理報案的觀念正確而又積極;造成犯罪黑數,發生遲、匿報的原因,非在個人懶惰及想卸責、推諉、怕麻煩等因素;並從員警根本就不願意吃案,認為「提升警察專業能力」,可以提昇民眾對治安的滿意度。本研究結果,具體提出了「行政介入」的刑事策略等防範竊盜的措施之道。「行政介入」的刑事策略,預期可使機車竊盜的發生率降低;那麼,民生痛苦指數必然是下降的、民眾對治安的滿意度也將會提昇,不啻是民眾、政府與警察間的的三贏,「優良治理」的刑事政策,會影響改善治安的期待效果,將獲得更進一步的確認。因而,本文具有理論以及實務上的貢獻。

亞洲第一讀心師教你讀心術【二冊套書】(從沒人理你,到人人挺你+主導權|從沒人理你,到人人聽你)

為了解決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問題,作者RomeoRodriguezJr.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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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處於被動狀態,每次後知後覺   不用高調、不須浮誇,「主導權專家」建議你──   ►善用「回報性法則」技巧,讓別人老是覺得自己有愧於你   ►偶而故意「遲到」,而且出現時要從容以對   ►巧妙進入對方的「個人空間」,提升點頭機率   ►讓對方產生「僵直反應」,效果有如催眠   ►回覆訊息時必須在「黃金時機」,能讓對方忍不住掛念   贏者之道,攻心為上!   本書收錄的心理技巧,適用於任何場合,請不妨一試,只要稍稍改變日常習慣,微微調整語氣、動作,就能給人全然不同的印象,有時甚至能改變局勢。翻開本書,體會巧妙掌握人際關係主導權的威力吧! 好評推薦   【讀者好評推薦】   ★我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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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對付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的問題,作者傅美惠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本論文約十三萬字,分成九章。 第一章緒論,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限制。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以臥底偵查為主軸,討論這個主題在刑事法與公法上的規範關係。驟看起來,本論文的題目似乎很大,與一般「窄而深」的研究論文不合。事實上,本論文所要處理的問題,經過比較嚴格的規劃,因此「問題的焦點相當集中」;本論文有關公法與刑事法的討論,完全圍繞在臥底偵查的焦點上。國內有關臥底偵查的討論很少,如果從可供參考的國內文獻來看,本論文的範圍更加難以擴大。 第二章,談組織犯罪的概念,對抗組織犯罪的政策措施與一般法律措施。從這些說明當

中,指出臥底偵查的不得不然。 組織犯罪與犯罪的烏合之眾不同。烏合之眾的凝聚力不足,刑事司法機關可以比較不費心地加以瓦解,所以對於社會各部門的威脅較小。組織犯罪的結構嚴謹,有階層構造、犯罪行動分工合作、犯罪活動具掩飾性並有職業化的取向、組織內部有一定程度的紀律、不易被外界滲入。 組織犯罪的傳統不法活動是收取保護費、開地下錢莊、開賭場、開應召站、販毒、販賣軍火、走私、偽造鈔票、公共工程圍標等。隨著生活環境的改變,組織犯罪開始有了新的不法活動,例如非法傾倒棘手的垃圾、操控股市或公司的經營權。組織犯罪在沒有動用武力的情況下,其不法活動,例如設賭、販毒、走私、圍標

、軍火交易等,都沒有具體被害人。這會讓社會大眾低估了組織犯罪的嚴重性。事實上,這些犯罪終究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擔。以公共工程的圍標為例。國家要支付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這個價格會轉嫁到所有納稅人。此外,圍標的公共工程不可能符合施工品質,犯罪組織會對於監工與驗收人員施壓,這類工程(如橋樑、校舍)在完工後潛伏著巨大的危險。 組織犯罪的活動不但潛藏著巨大危險,而且可能腐蝕基本的價值信念,毀壞社會生機。例如組織犯罪的核心人物,可能從一個逃避刑事司法機關的角色,變成一個在政治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可以對政府首長頤指氣使的人。這個身分的轉折,一方面讓刑事司法機關感到挫敗;另一

方面,讓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把組織犯罪當作成功的典範而崇拜,在其學習階段,應當牢記的價值信念(用功讀書、努力不懈等),可能成為不值一提的落伍觀念。 依德國的刑事司法實務,組織犯罪的活動,很少是經由告發而開始偵查的。這個不易被告發的特性,是犯罪組織可以漸行茁壯的原因之一。 有效的壓抑組織犯罪的勢力,除了政治清明之外,需要藉助種種法律措施,以及刑事司法體系的決心。比較主要的對抗組織犯罪的手段,是刑事法上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孤立組織犯罪的洗錢防制法、對於組織犯罪成員的電話監聽與竊聽、對於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落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這種種措施用以對付組織犯罪,固

然都有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未必可以蒐證詳細。這些蒐證上可能面臨的難題,逼使法治國家祭出最後一個抗制手段,這個手段即是臥底偵查。 第三章,談臥底偵查的意義,並澄清臥底偵查的類似概念(誘捕、喬裝偵查、臥底者)。臥底偵查是否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臥底偵查的法律基礎何在,都一併在本章作精要的討論。 臥底偵查最早用在以治安為重的警察國家,被用來監視政治反對者,甚至當做剷除異己的政治工具,所以,受到猛烈的評擊。臥底偵查如果遭到濫用,就如同自由被刻意曲解一樣,將引起極壞的後果。然而,臥底偵查有無正當性的基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指出:「對於警察

的臥底偵查工作,應就兩方面評價:1. 在顧及實質正義的實踐與法治國家的法益保護的情況下,具實效性的刑事司法有其必要。2. 尊重一個人的人格及其尊嚴,刑事程序上刑事追訴機關不應把嫌犯當成純粹的客體,這是主要的憲法原則。」這項判決隱約指出,臥底偵查有其憲法基礎。德國為了解決臥底偵查的法律爭議,更於1992年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列了臥底警探條款。 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能否找到相關的臥底法律基礎?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以及警察任務法都不能做為依據,勉強可以做為依據的,或許是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的指揮偵查權。不過,檢察官的犯罪偵查權限畢竟過於概括空泛,做為臥底偵查依據的法律規定應當具體明確

。所以,最恰當的作法,是臥底偵查的明文化。 第四章,談臥底偵查與警察任務的關係。犯罪偵查與治安維護是警察的主要任務。此任務如何與人權保障的理念調和,是法治國家的共同難題,本章試作較為深刻的說明。 第五章,談臥底警探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如有條件極佳的警探,強被指派擔任臥底工作,這個指派是否侵害其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本章除了試從公法學的角度觀察之外,也藉助自由主義經典所提的觀念,試作闡述。 本論文的基本觀點是,警察工作建立在危險性的基礎上,警察在加入這個行業之前都有認知。特殊危險的勤務,會有比較嚴格的訓練、支援措施與特殊

津貼;社會重大危害的排除以及警察的榮譽,經常與這種特殊任務的承擔有密切關係。要求具備良好條件的員警接受這種任務,正可以讓他加入警察行業的初衷得以實踐。這種任務的指派,沒有侵犯員警的「人的價值」。消防隊員的救火救災勤務,其危險性不亞於警察的任何勤務,消防隊員不能因為火災現場有隨時大爆炸的危險,而拒絕出勤。軍人的情況相同,試想電影「搶救雷恩大兵」的搶灘攻擊的慘烈,屍首遍野,血染海洋,那種以肉身抵擋機槍掃射的危險,更在任何警察勤務之上。如果這些行業的工作者可以用「人性尊嚴」這個價值理念,拒絕危險任務的指派,這些行業都沒有存在的可能了。 為了引出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主題,本章對於西方

思想史上基本權利的演化,有精要的說明。 第六章,談臥底偵查的程序法上問題。臥底偵查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在運用上應該緊守一些原則,才不至濫用。這些原則是:1. 只適用於對付重大犯罪。2.使用其他偵查手段無法破案,或破案會遭遇重大困難,才值得考慮運用臥底警探。3. 警察機關必須事先周詳的計畫,說明預期的偵查結果。這個計畫,可以讓授權臥底的檢察官或法官,有充分的裁量依據。4. 臥底偵查的目標必須具體確定。5. 由檢察官或法官授權臥底。 臥底偵查明文化之後,尚有許多問題留待解決。例如逾越臥底權限所得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未經檢察官或法官的同意而臥底,所獲得的證據,

形同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這一點應無疑問。在審查與同意的程序上,可能有若干例外情況,影響所獲證據的評價。例如檢察官或法官應以書面同意臥底,如果只是口頭同意,所獲證據有否證據能力?依本論文意見,這只是違反形式規定,不影響證據能力;這個口頭同意,可以經由勤務上的說明而得到補充。同意必須附理由。除非同意書上有重大的說理瑕疵,才會影響證據能力。運用臥底警探,必須是最下策。亦即,其他偵查手段難以破案,或顯然無效,才可考慮運用臥底警探。什麼是最後手段,很難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審查。如果沒有詳查,粗糙的錯誤判斷或恣意允許臥底,所獲證據無證據能力。 另一個難局是,臥底警探的身分公開問

題。每一被告有權知道,誰向他起訴,告發者應當公開為其告發出面。偵查機關則希望自己的線民與臥底警探的身分可以保密。這種緊張關係如何調和,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關鍵問題之一。臥底警探於犯罪破獲之後,在訴訟上,可能被法院傳喚,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這個時候,臥底警探可否拒絕作證?如果可以拒絕,法律的基礎是什麼? 這些問題,在第六章中,都有精要的討論。 第七章,說明臥底警探可能涉及的刑事實體法問題。臥底期間,臥底警探必然涉入種種「不法活動」。例如為了取信犯罪組織而吸毒或販毒,持有槍械或參與軍火交易等;又例如不阻止幫派成員實施犯罪行為。臥底警探可能配合警方的行動,故意縱

放被逮捕的人犯,再由警方持續跟監。也可能為了最終的瓦解行動而陷害教唆,唆使大規模的軍火走私或毒品交易。即使臥底偵查有了實證法的依據,但實證法不可能授權臥底警探實施不法行為,因此,實體法上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就會顯得甚為棘手。這些問題必須作合理的評價,社會正義才有實現的可能;法正義所可能帶來的美好感覺(喜悅),也才會出現。 本論文認為,合理評價的基礎,應該是利益衡量。實施輕微的不法行為(如吸毒、持有槍械、賭博等),是為了瓦解犯罪組織,為了創造更大的社會利益。在「實質違法性」的觀念引導下,基於「利多於弊」的利益衡量,這些行為可評價為不具「社會損害性」,欠缺違法性。反之,如果實施或

放任實施重大的不法行為,如殺人或重傷害等,即不能被允許。破案的利益,總不如生命或重大身體完整性的價值。至於陷害教唆,則可依德國通說(國內部分意見相同)處理。陷害教唆欠缺完整的教唆故意,不是真正的教唆,因而不具可罰性。 臥底警探涉入不法活動的另一個解決途徑,也許是證人保護法的減免刑罰的規定。依該法第14條,刑事案件的嫌犯或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共犯或重要的待證事項,因而使共犯被追訴者,就其供述所涉及的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但必須檢察官事先同意。條文所指的共犯,應該也包括臥底警探。依這個規定,退而求其次在裁判上免刑,也算給了臥底警探一個差強人意的交代。 第八章,

臥底警探在臥底期間可能實施「不法行為」,這些行為有作為,也有不作為;可能被解釋為合法,也可能被評價為不合法。這些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如果發生損害,如何救濟?本章對於各種狀況的救濟問題,有合理的交代。 第九章,對於論文作一個精要的回顧與摘述,並提出兩點具體的建議:1.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2. 建議在「警察職務執行法」中,具體規定臥底的要件、程序及效果等,將刑事訴訟法的臥底偵查條款及「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重複規定,賦予臥底偵查更具體的法律基礎。 我國目前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能否在現

行法找到運用臥底警探的法律依據?德國在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規定以前,實務與學說多肯定可以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1與第163條實施臥底。德國刑訴法的此二規定,我國類似的條文是第228至231條。這幾個條文的規定,勉強可以做為運用臥底警探的依據。不過,本論文第三、四章已經詳細說明,運用臥底警探攸關人民權利至鉅,所以,需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基礎,法治國原則才得以確保。刑訴法的上述規定終究不夠明確,所以,應該有明文做為依據。是否有必要制訂一個獨立的「臥底法」?本論文認為,臥底偵查的核心意義,就是為了刑事追訴。把臥底偵查的條款安排在刑事訴訟法裡,應該是一個恰當的考慮。臥底偵查應該安排在刑事訴訟法的何處?臥底

警探所為者,是調查證據的工作。調查證據是廣義的強制處分。 本論文建議:1.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章「搜索及扣押」,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第153條之1第1項至第7項),明定臥底的要件與程序。2. 由於臥底偵查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往往無法鉅細靡遺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有關臥底與運用線民的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可以在刑事訴訟法增列第153條之1第7項,明確授權另訂法規命令「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做為補充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須具體明確,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至於臥底偵查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純屬內部作業事項,得明定於性質

上屬內部規則「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