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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王麗雲所指導 王龍翔的 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觀點之研究 (2015),提出工會 會員 公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會務假觀點、教師工會、團體協約、教育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陳偉凡的 我國工會會務假制度問題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會務假、會務、統合主義、工會活動、公假、帶薪休假、一般性團體協商、雇主准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會 會員 公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會 會員 公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觀點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會 會員 公假的問題,作者王龍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的觀點,以新北市公立國中小的校長、教師工會的教師和學校教師的觀點切入,研究方法以文獻探討與訪談法為主。在文獻探討部份,探究會務假之內涵、會務假的認定釋疑以及國內其他工會會務假實施情形;在訪談法部份,訪談新北市國中小的校長、產業工會的會務幹部以及一般學校教師對教師工會會務假之看法。最後,依據前述之研究發現,提出本研究結論如下:一、新北市教師工會會務假現行做法為依公文向學校申請會務假,所需鐘點費用由工會代為支出。二、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的共同主張為針對教師工會的價值與代表性應加以檢視,並以特別法規範教師工會。三、部分教育人員認為教師工會會務假對學生

的受教權會受到影響。四、會務假的協商對象仍有疑義,校長為核假人員但教育局擁有最後的核可權。五、會務假的適用對象除理、監事外,其餘幹部是否適用仍有疑義,需透過協商約定。六、約定會務假時所需克服的問題為要先確認會務人員是否確為處理會務及因會務假所產生的代課費用應由誰支付。七、約定會務假時應注意之事項為應以和諧理性的方式溝通協調及要考量是否只是在爭取教師福利,顧慮社會觀感。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建議供政策當局與政策分析家參酌。

我國工會會務假制度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工會 會員 公假的問題,作者陳偉凡 這樣論述:

所謂工會,係一種由勞動者為勞動條件之維持與改善,以及經濟地位向上之目的,依民主原則所組織的永久性團體。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工會必須發揮組織的功能,並依賴其成員來執行組織的各種事務。不過,由於我國多數工會是以廠場為主要的組織範圍,在保有勞雇關係方得成為廠場工會會員的條件下,當工會需要於正常工作時間來運作時,即需要讓工會會員於工作時間內請假來執行會務,或者由工會自行聘僱專職會務人員來處理會務。然而,我國尚有中小企業林立的特殊環境,故廠場工會多不具規模,且經費嚴重不足,難以聘僱專職會務人員來處理會務。也因此,我國工會組織需要特別的制度來保障其存續與發展,而所謂的會務假制度,正是用來協助工會組織達到前

述目的之工具,特別是對以廠場工會為主要組織範圍的我國而言,更為重要。目前我國的會務假制度,規定在工會法第36條中,其規範內涵為,工會有於工作時間內執行會務的需求時,由工會與雇主約定相關事宜,並由工會的代表作為執行者,於工作時間內向雇主請假執行工會事務。而我國現階段的會務假,多以「公假」的形式為主要模式,且實務上會務假制度確實廣為我國工會組織所用,甚至發展出所謂的「全日駐會」模式。然而,會務假制度雖對於工會組織的存續與發展有所幫助,我國以「公假」為主的執行方式卻會讓會務假制度產生侵害工會自主性的疑慮。蓋因會務假到底係基於何種立法政策或理由,讓本質上與工會對立之資方,必須依法給付工會幹部在工作期間

內辦理工會事務與從事工會活動之薪資,不無疑義。尤其當勞資關係進入緊張時期,因會務假終究必須向雇主申請,此時的該制度的主導權即容易掌握於資方手中,並藉此介入工會的內部事務,動搖工會的自主性。故本研究的核心,在於探討會務假這種看似方便,卻在論理基礎上存有瑕疵的制度,所可能衍生的各種問題,以及尋求解決之道。因此,本文先從會務假的起源,以及司法、裁決、行政機關發展出的實務見解進行研究,抓出會務假制度的主要核心問題。再從工會活動權的本質進入討論,並認為會務假制度應作為工會活動權之一部分而受到保護。其後,針對會務假的執行形式進行檢討,並釐清工會活動權利與雇主經營管理權利的界限。最後,以外國法制與經驗為借鏡

,並輔以實務訪查我國會務假的執行概況,點出現行制度下我國制度得以改善的空間,並指出我國會務假法制未來得以進行修正的方向,來確保工會組織的自主性。故本文結合我國法制,外國法制與經驗,以及實務面作的訪查結果綜合分析後,最後分別從我國法制層面與工會經營策略層面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