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煌欽,林志銘,黃敏芬,張祐齊,張宜斌寫的 都市更新超簡單 和林潔玨的 快樂攜帶版!遊學.觀光日語一本通(附日語朗讀MP3)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辦書面戶籍謄本-彰化縣政府彰化戶政事務所也說明:(本網路申辦不含英文戶籍謄本,如有需要,請臨櫃辦理)。 二、取件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如為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書(PDF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字遊出版 和瑞蘭國際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研究所 高德義所指導 邱寶琳的 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探討—以花蓮太魯閣族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族土地權、多元文化、土地財產權、太魯閣族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則補充: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超簡單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林煌欽,林志銘,黃敏芬,張祐齊,張宜斌 這樣論述:

  筆者從事都市更新事業多年以來,參與不少都市更新的推動及糾紛調解,筆者深深的感受到部分開發業者或是實施者,藉由對都市更新專業的了解以及利用民眾對都市更新資訊的落差,賺取超額利潤。   此外、由於都市更新的流程繁瑣,導致一般民眾對於都市更新望之卻步,也是造成民眾對於都市更新負面觀感的主要原因。   但是隨著建築物逐漸老舊頹圮、防災行都更的推動卻是刻不容緩,筆者希望藉由以QA問題的問答方式,將都市更新的內容以白話的方式讓讀者可以了解及學習,此外、由於政府為鼓勵民眾推動自主都更,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均提供高額的都市更新補助款給予民眾申請使用,因此本書特別在章節內容中,撰寫

自主更新及補助款項的DIY步驟,以協助讀者推動都市更新,早日有個完全又美麗的家。  

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辦護照

申辦資格:
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

辦理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或 各部辦事處,
分別在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嘉義。

可以代辦嗎:
第一次申請一定要本人親辦,
或者親自帶著辦護照所需的資料,
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才可以委託別人代辦。

代辦人限制:
1.申請人的親屬。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的朋友。
3.合乎規定的旅行社。
若非上述關係,則須出示經過"公證"的委任書,
代辦人需帶身分證正本影本以及關係證明文件。
18歲以下不得接受委任,例外情況請看影片說明。

有提供代送資料的"戶政事務所":
新北市 全區
台中市 北屯區、豐原區、大里區、清水區
雲林縣 斗南、虎尾、北港、斗六、西螺、麥寮

要帶什麼:
1.六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照片2張(有嚴格的規格要求)
2.護照規費,14歲以上1300元,未滿14歲900元。
3.身分證正本與影本,若無身分證則帶戶口名簿正本與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與影本。
4.兵役證明文件(16歲以上,37歲以下男性)
5.十八歲以下且未婚的申請人需帶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6.未滿14歲的申請人則需由直系血親長輩、旁系血親三等親內或法定代理人陪同,陪同辦理者須帶身分證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影本(例如父母可以用身分證證明親屬關係)。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1-bcf2b4776cc546beaee866ed6a21f0a1.html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2-53d5603172e74bc9b982dafaf5f3ae4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流程:
帶著合格的照片x2、身分證明文件、申辦所需費用
→親自前往領事局寫申請表送件辦理
→辦理人別確認後由代理人前往領事局辦理

小提醒:
1.辦事處都有提供郵寄護照的服務,懶得再跑一趟的可以付費使用,相關服務流程請洽現場人員。
2.如果你是現場去領護照,可以順便帶著身分證與護照去辦快速通關,辦理地點請洽現場人員。(14歲以上+140公分以上才可辦理)
3.護照英文拼音最好與信用卡英文拼音一致,可以減少未來可能遇到的麻煩。

以上,祝各位辦理護照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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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快樂攜帶版!遊學.觀光日語一本通(附日語朗讀MP3)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林潔玨 這樣論述:

想要去日本打工度假,日語不知該怎麼用怎麼辦?想要去日本遊學,認識日本人時該說些什麼?想要去日本旅行觀光,購物時怎麼說最道地?又該如何搭乘日本的大眾交通工具呢?   別擔心!本書囊括11大主題,赴日遊學、觀光、打工度假,實用生活會話一次掌握!  書不用帶得多,只要帶對一本就夠了!  就算您還不會五十音,只要跟著羅馬拼音說,立即就能飆出一句關鍵日語!   涵蓋赴日遊學.觀光.打工度假所有必備實用日語   11大主題,功能最完整!  .社交 .問候與打招呼 .一天的生活 .公司與學校  .外食 .購物 .交通 .通訊 .旅遊與興趣  .困擾 .各種感情、意見的表達與溝通   附錄:  日本地圖、日

本大都市電車路線圖、  打工度假(working holiday)須知、旅行備忘 本書特色   功能多:鎖定11大主題,「社交」「問候與打招呼」「一天的生活」「公司與學校」「外食」「購物」「交通」「通訊」「旅遊與興趣」「困擾」「各種感情、意見的表達與溝通」,涵蓋赴日遊學.觀光.打工度假所有必備會話,功能最完整!   好實用:精心選出超過1000句最貼近日本生活的超實用日語,搭配代換字彙,赴日必會的日語,通通都在這裡!   很簡單:全書附上羅馬拼音,就算五十音還背不熟,一樣也開得了口!   豆知識:暖身一下!針對每一單元主題,均有生活在日本,以及與日本人來往不可不知的小常識,想知道如何成為正港

的日本人,先暖身一下準沒錯!   開口說:特聘日籍名師錄音,跟著說,學到最標準的東京語調!   好貼心:隨書收錄的日本地圖、大都市電車路線圖和赴日打工資訊,讓您走到哪看到哪,就算在各地打工度假也不怕迷路囉! 作者簡介 林潔玨(Chie Momohara)   東吳大學日文系畢業。   曾任口譯員,目前為專職翻譯、EZ Japan流行日語會話誌專欄執筆。著作《幸福的占卜日語》、《開口說!日本美食全指南》、《絕對實用!日本人天天說的生活日語》,以上均由瑞蘭國際出版。譯作有《東京平價居酒屋》、《巨匠�宿》、《保健食品這樣吃》等書。   因為「阿娜達」(老公)是日本人,日本便變成了第二家鄉。赴日已逾十

數年頭,雖念念不忘自己的故鄉,但也愛上了第二家鄉。愛日本的四季分明、愛日本的人情、愛徜徉於日本出版物的字裡行間,也摯愛日本的芋燒酒……。希望把我的所愛,介紹給大家。 作者序如何使用本書 第一單元 社交場景1. 自我介紹場景2. 請教有關對方場景3. 介紹他人場景4. 邀請場景5. 約定場景6. 拜訪與招待場景7. 請託場景8. 致謝場景9. 誤解與爭執場景10. 道歉場景11. 稱讚 第二單元  問候與打招呼場景1. 平時的寒暄場景2. 初次見面場景3. 久別重逢場景4. 天氣場景5. 關心場景6. 道別場景7. 祝賀 第三單元 一天的生活場景1. 睡醒場景2. 早晨的準備場景3. 通勤.通

學場景4. 家事場景5. 回家場景6. 用餐場景7. 洗澡場景8. 電視場景9. 就寢 第四單元  公司與學校場景1. 職業場景2. 工作內容場景3. 工作的感想場景4. 上司場景5. 同事.部下場景6. 加班場景7. 下班後場景8. 學校場景9. 校園生活場景10. 打工場景11. 戀愛 第五單元 外食場景1. 哪種料理好呢場景2. 進餐廳場景3. 點菜場景4. 料理來了之後場景5. 不滿場景6. 飯後場景7. 結帳場景8. 飲酒 第六單元 購物場景1. 銀行場景2. 尋找場景3. 試穿場景4. 付賬場景5. 超市場景6. 電器行場景7. 不良品 第七單元 交通場景1. 飛機場景2. 電車場

景3. 巴士場景4. 計程車場景5. 駕駛場景6. 問路 第八單元 通訊場景1. 電話場景2. 行動電話場景3. 電腦場景4. 電子郵件場景5. 郵寄場景6. 宅急便 第九單元 旅遊與興趣場景1. 報名場景2. 飯店的預約場景3. 變更.取消場景4. 飯店場景5. 觀光場景6. 攝影場景7. 電影場景8. 運動場景9. 音樂 第十單元 困擾場景1. 症狀場景2. 受傷場景3. 診療場景4. 藥房場景5. 交通事故場景6. 失竊場景7. 求助 第十一單元 各種感情、意見的表達與溝通場景1. 喜悅.快樂場景2. 充實感.感動場景3. 可笑.有趣場景4. 安穩.療癒場景5. 悲傷.痛苦場景6. 恐懼

.寂寞場景7. 憤怒場景8. 驚訝場景9. 同意.肯定場景10. 否定.反對場景11. 回問場景12. 責備場景13. 鼓勵.建議 附錄:日本打工度假去(打工度假須知)日本地圖日本大都市電車路線圖旅遊備忘 作者序 《遊學.觀光日語一本通》,幫助您深入體驗日本的好夥伴   日本向來就是國人海外觀光的首選,不論是美食、商品、自然景緻、風俗文化都充滿了令人難以抗拒的吸引力。自台灣赴日九十天觀光免簽證後,想去日本就更方便了,只要有足夠的資金,心動就可以行動。而二○○九年正式啟用的日本打工度假制度,更能協助資金不足的年輕朋友,達成深入體驗日本的願望。   由於日本公共場所的標示多使用漢字,且多並列有英

文說明,不懂日文也不會寸步難行,而餐廳點菜,只要參考樣本或相片也不至於餓著。不過要享受旅遊真正的樂趣,還是需要學習一些基礎日文才能玩得更深入、更盡興。   這本書就是針對想深入日本、細細品味日本生活的朋友而撰寫的工具書。全書內容涵蓋11大場景、94個小狀況,從日常生活、觀光旅遊到危機處理,一應俱全。此外,本書的單元導引還提供了最實用的生活資訊,各單元的實戰會話練習,也能幫助您在與日本人交談時朗朗上口。   本書設計輕巧,卷末另附日本地圖、日本各大都市的電車路線圖、旅遊備忘,出門在外帶著它非常方便。不論是長期打工度假,還是短期旅遊,相信這本書,絕對是您旅日期間的好幫手。   這本書可說是我在日本

生活二十年來的心得,如果這心得的分享,對您有幫助,將是我最大的榮幸。也歡迎到如網址(www.wretch.cc/blog/linchiehwa),分享我在日本的生活點滴。   日本打工度假去   想試試自己的日文實力嗎?想體驗日本實際的生活嗎?想細細品味日本當地的民俗風情與文化,而不是走馬看花嗎?2009年正式啟用的「日本打工度假制度」,可協助您達成您的心願。   此項打工度假制度是為了提供台灣的青少年,深入了解日本文化和一般生活方式的機會,認可最長為期一年的休假活動及在停留期間中從事打工填補所需費用的制度,一年分2次(5月和11月)受理申請,並各核發1000件簽證,如果資格符合,那就趕快行動

吧。   (一)打工度假注意事項  1.這不是以工作為目的的簽證。(必須是以度假為目的,附帶從事打工活動方被認可)  2.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3.大學生等要赴日實習,係基於教育課程之一部分,而在日本公私機關從事業務之活動,須辦理其他相關簽證;因與打工度假制度宗旨不同,故無法成為發給對象。   (二)簽證之發給對象   1.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  2.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30歲以下。  3.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  4.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  5.無被扶養者同行。(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

除外)  6.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載有身分証字號)。  7.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  8.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  9.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  10.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死亡、受傷及生病之相關保險。   (三)簽證申請所需文件  1.簽證申請書*  2.2吋白底彩色證件照1張(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請貼於申請書上。  3.台灣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用A4白紙,單面印刷。  4.履歷書*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5.調查表*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6.理由書(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希望利用打工制度

的理由,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7.計畫書(希望從事的活動內容)*此次赴日後,您想要做什麼,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8.最終學歷等證明文件  例:在學(休學)證明(正本)、畢業證書(影本)、休學證明書(影本)等。  ※沒有註明「依教育部規定本證可替代在學證明」之學生證不予認可。  ※學歷證件因改名而與現在名字不一樣時,請附加提出有改名記錄之戶籍謄  本(正本,3個月內)  9.足以購買回台之交通票券,及在日停留初期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8萬台幣以上由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書(正本,1個月內所申請的存款證明)  ※不接受存摺影本。  ※若所提出之存款證明為親屬所有,

則請另加附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10.其他自我推薦之文件影本(並非絕對必要)  例:日本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日本語學校修了證明書、日本文化或技藝方面相關證書等,可自我推薦之相關文件。  11.護照影本(申請時也請帶著護照正本以備查驗)  相片資料頁(含簽名欄頁)要影印。若曾取得日本簽證、曾入出境日本等,其相關之各頁也請全部影印提出。  *可在交流協會網站下載  **申請手續費為台幣900元   如尚有不明之處,請參閱如下網站。   日本交流協會  www.koryu.or.jp/taipei-tw/ez3_contents.nsf/Top  行政院青年旅遊網  yout

htravel.tw/tjwh/  日本打工度假協會(提供赴日外國青少年諮詢服務的機構)  www.jawhm.or.jp

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探討—以花蓮太魯閣族為例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邱寶琳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探究「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第20條所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內涵(承認原則)。原基法規範此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實際運作上也包含第21條原住民族參與協商(政治參與原則)、第23條尊重傳統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尊重原則)、第30條尊重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法律制度保障合法權益(法治原則)的權利概念。所有的探討是以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理論面對原住民族議題的認知為基礎,並研究這樣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概念在現有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是如何地運作與保障。我國現行原住民土地制度在法令上採用「分配方式」保障原住民(傳統)土地權利;在保留地主要是以行政命令「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及作業規範與函示來分配;在公有土地是以增(劃)編保留地規範相關分配作業。這樣的法令制度的設計是源自於日治殖民歷史之「蕃地國有」、憲法保障私有土地原則,以及民法與土地法相關的私有財產權保障的法令而發展,也就是所謂的完全所有權之西方財產權理論為基礎。國家用分配方式配置土地權利,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保障、族群文化傳承與進入現代社會整合之發展,產生很大的限制,尤其在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後應立即檢討。本研究在殖民歷史脈絡與族群社會文化脈絡探討原住民族土地權,採用「批判種族理論」的「經歷敘述」與「種族意識」的研究方法;先將原住民族自己族群土地制度

整理、陳述傳統土地財產與權利概念;再對照殖民歷史遭遇傳統土地剝奪的經歷,而安排第三、四章內容順序。第三章以多元文化理論與財產權理論為基礎,由原住民族社會文化脈絡解釋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概念,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背後的財產權概念異於國家土地制度採用的西方財產權理論。本研究以太魯閣族為例,藉由多元文化理論的觀察來整理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財產權概念,也採用時間、勞動與整體社會價值之財產權理論的核心概念來重新詮釋。而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有區域的、功能的、組織的層次性,是私有制與共有制混和模式的財產權概念。西方財產權理論無法完全解釋原住民族財產權理論。所以,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會誤解原住民的休耕輪作為游耕、誤解原

住民族在群傳統土地制度沒有族人或部落固有土地「所有權」概念;政府應依原基法第20、23、30條承認與尊重,正視與檢討原住民族遭遇殖民歷史與傳統土地權利被剝奪的問題。第四章首先略述我國原住民土地制度在殖民歷史呈現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變遷;整理自日治時期的保留地制度到原基法之前的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的歷史脈絡,並檢討政府採用西方財產權概念管理原住民族土地的結果;同時,由批判種族理論與國際原住民族人權的角度,檢討國家法令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概念。第五章以兩件原住民向國家爭取「歸還」傳統土地權利、而遭管理機關因地籍簿冊遺漏登載與公共造產之公益而被拒絕申請的案例出發,回應第四章探討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的現況。本

章參考Tully多元文化當代憲政主義之「憲政對話」,在三個常規:相互承認、延續文化、取得同意,協助差異文化族群之間跨文化藩籬的溝通,做為實踐多元文化族群關係的策略,提出解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糾紛的三個階段任務:認識尊重與承認、制度的連結點、建立協商平台。這樣的三階段溝通協商作為解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糾紛之參考案例的建議與回應。其次,第五章末段藉由本研究觀點,整理「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草案」,並與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比較,呈現我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與法律處在改革的十字路口之窘境:承認保留地制度延續自日治殖民歷史、但不檢討原住民族固有傳統土地被剝奪的遭遇、持續「制度相依」地採用救濟式分配模式「歸還」原住

民族傳統土地權利、調解土地的糾紛。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草案中呈現的優先順序是:公共造產優先於救濟未受配保留地之原住民,而主張傳統歷史淵源土地者在更後面。此草案實際上為1902年持地六三郎「理蕃意見書」之法制化與擬制。最後,本研究提出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研究路徑需要有適當的策略。此策略主要是:先由文化脈絡理解原住民族土地財產權利概念及傳統土地權利的層次性概念,認識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私有制與共有制的混合財產權模式,並附有傳統社會文化實踐的意涵。再來,由歷史脈絡理解「原住民族」的定義是遭遇殖民歷史統治並被剝奪傳統土地權利的特殊社會文化之民族。政府雖然宣稱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但若不先由文化脈

絡認識原住民族的政治主體性、再由歷史脈絡確認原住民族土地議題的複雜性與核心問題,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承諾,將無法避免會再次發生類似「土海法草案」之矛盾的法令制度改革。在原住民族土地制度的政策建議,本研究強調傳統土地制度與現代土地制度在管理機制與規範內容存在衝突、但並不必然在追求人類生存及生存環境永續上無法整合;而兩者的結合點則是基本人權的法治保障。政府的原住民族土地改革政策要先確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屬於多元文化國家之法定物權內容之一,並結合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實踐、進行法律制度改革。再者,在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裡,口述歷史證據與文字證據都具有法律上的證據能

力。另外,建立兩階層的獨立調查、調處、管理機關,受理原住民的傳統土地主張,主動協助調查口述證據與文字證據之證據力、確認土地權利變遷事實,而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地方層級,受理與審查機關需要獨立於管理機關,並配合各族群自治與不同傳統土地制度而發展多元性管理規範並明文化制度化;在中央層級,協調不同族群在地方層級的運作,並確立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關係,這層關係是維繫國家主權的完整性、也確保多樣性發展。最後,在有公權力保障之公開協商平台上,原住民族與國家依據法制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作為最大公約與共識,協商財產權概念差異的部分,進行整合與轉換,實踐我國成為真正地「多元文化」之「人

權」「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