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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陳冠宇的 權利外觀理論於我國法上之實踐 (2021),提出指示交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權利外觀理論、Gewere、與因原則、信賴責任論、危險支配理論、危險領域理論、積極信賴保護、消極信賴保護、禁反言原則、民法第113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魏彤軒的 監護制度下高齡者財產信託與死後事務處理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高齡者、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信託、安養信託、死後委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指示交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指示交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指示交付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指示交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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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外觀理論於我國法上之實踐

為了解決指示交付的問題,作者陳冠宇 這樣論述:

權利外觀理論乃起源於德國學界,是以解釋民事法,甚至是商事領域中,基於真正權利人(行為人)對不實外觀之創造與容任具有可歸責性,而為保障交易市場中之動態安全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相對人)之信賴保護,使真正權利人(行為人)負擔法律上不利益之規定,是一種橫跨多個領域之學說。 本文為探討權利外觀理論於法律繼受國之我國法中的實踐情況,勢必得先以德國法上之發展為基石,首先,自權利外觀理論之緣起開始,即從日耳曼法中的Gewere理論開始到1930年代成形之「古典權利外觀理論」時期之學說發展介紹;次之,乃從1930年代開始自1970年代權利外觀理論到「信賴責任論」之轉變,即本文稱之「權利外觀理論之現代化」。

又因權利外觀理論發展之時,即與英美法中之禁反言原則有所牽連,就信賴保護層面二者又多有可比性,為求論述之完整,本文亦對禁反言原則有所介紹,與對二者作比較法分析。 觀察我國學說有關權利外觀理論之介紹,可發現我國法上學者明示權利外觀理論有所適用之領域,在於表見代理以及性質相近之領域(如代表、債權準占有人之清償等)、意思表示錯誤論之解釋、物權法上之善意取得規範及票據法上獨立於票據善意取得外之直接應用,且我國對於權利外觀理論現代化發展而成之信賴責任論亦有所討論。最後,基於時空背景關聯性與具體構成要件分析,本文認為我國民法113條係受古典權利外觀理論所影響之立法例,而具備「外觀要件」、「與因歸責」與

「相對人之善意信賴無過失」為其構成要件,民法113條實為具有我國特色之友實際意義之立法,而非贅文。並且為避免現行民法113條爭議,本文也提出以存續為前提的立法論意見。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指示交付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監護制度下高齡者財產信託與死後事務處理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為了解決指示交付的問題,作者魏彤軒 這樣論述:

隨著醫療與科技之進步,人類平均餘命得以延長,伴隨平均餘命之延長及低出生率,使我國邁向高齡化社會,在高齡者常為失智所困之情況下,高齡者之財產安全保障顯然成為重要之課題。對此,民法上設有監護制度,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來為高齡者管理財產,然而,在多數之監護事件選任親屬擔任監護人之情況下,親屬監護人侵占受監護人財產之不法案件卻時有所聞。為探討高齡者經濟安全保障之問題,本文首先觀察民法第1101條「許可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之裁定內容,發現我國法院在該類裁定中有指示交付信託之情形,然指示交付信託之法律依據,甚或交付信託後之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有鑑於此,加上2019年6月我國意定監護制度正式

施行,本文首先檢視我國法定監護制度及意定監護制度之規範情形,並參考日本法,藉此嘗試建構我國法制上在監護制度結合信託制度時可能之形式,蓋以現行監護制度法規範,例如僅以選任複數監護人之方式,較難達成避免親屬監護人濫權之作用,而因信託制度具有財產管理功能、意思延續功能,將信託制度與監護制度予以結合,或可作為保障高齡者經濟安全之可行途徑。此外,高齡化社會下,死後事務處理之問題亦應運而生,針對此問題,本文檢視我國及日本法上有關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之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討論,結論上而言,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得為我國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包含,惟須注意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可能與特留分之規定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