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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忠信、陳俊仁所指導 傅高強的 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研究 (2017),提出敦 泰 申報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貿易、風險、保險利益、載貨證券、電報放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會計學系 企業高階管理(EMBA) 薛明賢所指導 何安旋的 台灣中小企業積極IPO原因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首次公開發行、企業傳承、避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敦 泰 申報轉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敦 泰 申報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敦 泰 申報轉讓的問題,作者傅高強 這樣論述:

2009年至2018年臺灣國際貿海上貨物運送在「電報放貨」與「損害賠償計算」大量增加,顯示海運實務新型態的單證類型如「電報放貨」與「海上貨運單」已被大量採用,載貨證券使用比重降低。本論文前三章分別論述「國貿風險及所有權移轉」「保險利益變動」「運送權益」三大基礎,再以綜合探討三者間之關連性。第五章涉及買賣與保險之關連及第六章置重點在買賣與運送方的關連,最後一章是綜合問題的結論與建議。本論文採取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探討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問題,採取對於世界不同國家的立法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中的有關規定加以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學說與理論探討分析其利點與弊點,並對

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與實務案例比較分析與探討。並採取蒐集與分析資料的方法,以質的研究為主。使用下列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律經濟分析法、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法規研究為輔助研究方法。 國際貿易是由買賣、運送與保險三者構成,三者之間互動後,會發生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買賣與保險互動關係,原則上保險與運送之間並沒有互動關係各自獨立,但在保險代位情形之下,當保險人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才會發生互動關係,代位權利基礎要視被保險人對於貨物是否有保險利益?以上在買賣、運送與保險基礎下所發生的三種互動關係,構成整個國際貿易法律關係。國際貿易採用FOB國貿條件,貨物在裝船前就毀損滅失,保

險人對於貨物賠付保險金之後,代位被保險人對於有過失之運送人請求賠償時,運送關係又被牽涉進來貿易與保險關係中。此時貨物損壞是在裝船前因載貨證券還未簽發,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尚未發生移轉,保險人代位的請求權基礎在那裡?目前航運實務上使用的單證有載貨證券,另有使用海上貨運單及電報放貨,載貨證券是物權證券,對於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已很明確,有關風險與所有權的移轉亦清礎,但海上貨運單與電報放貨,貨物所有權的權利人是誰?貨物的風險與所有權的移轉何時移轉?有釐清的必要。買賣與保險互動關係,如「戶對戶」的運送,買賣當事人採用FOB國貿條件,買方向海上保險人購買保險,保險期間自賣方倉庫交付貨物時起至買方倉庫止,貨物在裝

船前發生毀損滅失時,雖買方對貨物無保險利益,仍可以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有簽發載貨證券時,因載貨證券屬於物權證券,貨物毀損滅失時載貨證券的持有人基於貨物所有權而取得貨損請求權;電報放貨係不具有物權權利單證,當受貨人在目的港出面領貨時,貨物的風險與所有權自此從賣方移轉到買方,買方取得貨損請求權。 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簽發非載貨證券時,如海上貨運單是不可轉讓之單證,其法律性質與載貨證券不同,不具有物權性亦非權利證券,當貨物毀損滅失時,權利人是基於何種貨物權利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在2009年鹿特丹規則以前,常有爭議,鹿特丹規則創設了「控制權」的權利,在海上貨運單新型單

證下,貨物控制權人可以立於權利人地位請求貨物損害賠償。沒有簽發任何單據時,因為沒有任何單據可以證明請求人的權利,此時可以探尋貨物受有損害之貨物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義務人賠償貨物損失的責任。

台灣中小企業積極IPO原因探討

為了解決敦 泰 申報轉讓的問題,作者何安旋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為何以往傾向隱藏利潤的台灣保守家族型中小企業,近年來會積極進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過往IPO目的主要為公開市場籌資、提升公司發展、吸引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回饋經營價值予與企業第一代共創經營事業股東及員工、及激勵員工發展及向心力。但現今台灣中小企業家,隨著時光流逝奮鬥至今,已從過往青壯年變成中老年,企業長年穩定獲利,且自有資金充足,擁有專業技術,並已累積多年經營經驗。但因普遍面臨企業第二代接班問題,且企業第二代因第一代提供優渥成長環境,多養尊處優,技術經驗已大不如第一代專業。因此現今IPO目的主要是將股權合法儘早移

轉予第二代,且須優先考量節稅避稅最大可能情況下,將企業第一代經營多年海外獲利移轉給第二代,並進而吸引優秀專業經理人,輔助企業第二代經營,或委由專業經理人經營,使企業第二代純為控股投資獲利者,以利企業永續經營,不因企業第二代因經營不善,而讓企業第一代辛苦經營心血成果蕩然無存,目前台灣中小企業為何從過往多年低調獲利經營方式,近年來轉而積極規劃IPO,為本研究探討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