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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劉昭辰所指導 徐昇揚的 物權法定原則之突破與物權自由原則之準則化 (2011),提出新月當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主義、物權自由原則、物權自治原則、物權自由原則之準則化、民法第七五七條、公示、登記制度、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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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月當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物權法定原則之突破與物權自由原則之準則化

為了解決新月當舖的問題,作者徐昇揚 這樣論述:

「物權法定原則」是源自於羅馬法上之原則,爾後亦成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採用的物權原則,而繼受德國法的我國民法典,同樣的在民法第七五七條規定明文承認「物權法定原則」。但是現今社會經濟發展快速,基於社會需求之立場,物權法定原則是否仍然如此的不可動搖?觀察我國歷來的實務見解,可以發現已經對於許多法無明文規範的物權類型加以承認,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民法物權編修正前即已有所承認)、讓與擔保或當舖質(在民法物權編修正前即已有所承認)等,都一再顯示「物權法定原則」在交易種類與需求都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之下,已經有所鬆動,根據此一觀點,即引發本論文對於此一議題加以研究的動機。 針對此一議題,本論

文分別從外國立法例、私法自治原則、法律經濟分析及我國民法物權編新修正規範之觀點去探究物權法定原則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論證物權法定原則在某部分上已不合時宜,但對於是否應改採「物權自由原則」則不可一概而論,本論文認為應區分為「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權利(包含可讓與之債權等)」,就不動產而言應改採「準則化的物權自由原則」;而動產在原則上仍維持「物權法定原則」,但是對於「不移轉占有的非典型動產物權」則例外地採取「物權自由原則」;至於其他權利部分,則應該採取「物權自由原則」。此套區分處理之機制,如果輔以適當之公示制度,將對第三人之物權效力與公示制度結合,即可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又可避免物權法定原則之

僵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