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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 詹宜璋所指導 李同正的 建構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成本模式之個案研究-以作業基礎成本制 (2015),提出新竹縣體育館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作業基礎成本制、社區居住、成年心智障礙者、成本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葉公鼎所指導 周宇輝的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運動場館、民間參與、營運指標、生命週期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竹縣體育館收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竹縣體育場停車場啟用1條件可享夜間優惠 - 百傳媒則補充:新竹縣體育場 周圍暨第二運動場附屬停車場(1日)舉行啟用典禮,將調整為全天候計時收費,不分平、假日每半小時收費10元,汽車進場未滿30分鐘免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竹縣體育館收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構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成本模式之個案研究-以作業基礎成本制

為了解決新竹縣體育館收費的問題,作者李同正 這樣論述:

成年心智障礙者6人以下社區居住服務,在自我決定、生活品質、社區融合等面向,明顯優於機構型照顧,更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原則。然而,政府對於障礙者的居住政策主要是以設立長期收容的教養院模式處理,機構為維持生存或營運,選擇補助較充裕的全日型住宿作為主要服務,卻不利於社區居住服務的推展,2005起至2014年統計顯示教養機構服務增加的人數約是社區居住服務的10倍。此外,社區居住服務的發展亦遭遇服務推動與財務、家長及社會大眾的觀念等諸多阻礙。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基礎,傳統的成本會計制度無法正確反映居住單位的真實成本,也無法呈現住民需求與服務活動之間的關聯;本研究嘗試藉由建構與實施作業基礎成本

制度所產生的成本資訊,將之與政府補助額度進行比較分析,期望其結果有助於政府就不同需求與支持密度的服務使用者,設定更合宜的專業人員服務補助標準。並達到以下目的:(一) 運用作業基礎成本制度,建構「成人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之成本模組,並實施於研究個案單位。(二) 澄清服務使用者需求與專業人員服務活動之間的對應關係或關聯。(三) 提供其他機構一參考工具,能就不同支持密度的個別服務單位,編列作業基礎成本制預算。依據本研究所架構之作業基礎成本制度的設計步驟,依序完成研究個案單位作業字典的形成和作業動因的擇定,進而執行成本模組,最後根據產出的成本資訊,包括財務及非財務資訊進行資料分析。

研究發現與結論為:一、作業基礎成本制的優點:(一) 令社區居住服務之內容更具體明確。(二) 可計算出住民單位服務成本。(三) 可提供專業服務費更合理、詳盡的成本資訊。二、作業基礎成本制的應用(一)可用於編列作業基礎成本制預算。(二)可用於輔助作業之改善。(三)有助於成本管理與收費決策。對照衛福部評量工具申請基準表中級支持密度住民需求經費及本研究之單位作業項目成本,前者低於後者6,269元,以最高補助額6,400設算,自籌比例約52.3%,主要是部分服務項目補助金額偏低或未列入補助標準。本研究結果支持政府應提高社區居住專業人員服務補助額度,並調降申請及核銷作業的標準。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竹縣體育館收費的問題,作者周宇輝 這樣論述:

受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及政府財政赤字逐漸攀升之影響,運動設施之委外營運便成為政府兼顧財政狀況與興設並改善運動設施之解決方案,惟運動設施之建設成功並不代表一定會營運成功。我國運動場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忽視未來營運之需求,導致場館完工後易發生設施現況不符營運需求的情況,若能將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需求事先融入成為運動設施新產品開發「專案生命週期」之管控中,由「可行性分析」至「興建施工完成」之各階段,逐一做好管控,將可達到事半功倍之成效。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及訪談,將公共運動設施建設「政策目的可行性」、「市場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及「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之影響設施未來營運之相關指標形塑出來,再透過德

爾菲及層級分析法之專家施測,彙整出公共運動設施良性營運評估之架構、指標與其權重,以利運動設施主管單位、設施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計劃承攬單位,及設施設計監造單位皆能有所依循,創造運動設施後續良性管理之利基。研究結果顯示,在公共運動設施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之設計時,須盡量將營運管理委外招標提前辦理、讓其能有機會參與設計,以避免政府先行發包所設計出來的設施不符後續營運之需求,而在評估之四大構面中,「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等兩構面較為重要,故運動設施永續營運及財務自給自足之能力應列為設施興設之主要目標。市場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付費意願」、「消費市場規模推估之合理性」及「市場調查之研究設計是否

恰當」等三項指標,佔整體市場可行性評估之重要性即逾五成強,顯示進行市場可行性評估時,須確實釐清目標客戶之付費意願、嚴謹地推估消費市場之規模,並依據客觀科學的方法,正確嚴謹地推估該設施可能的市佔率,以強化市場可行性評估結論之立論根據。財務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指標「財務推估結果是否具有委外營運之誘因」之權重最重,而會影響營運成本相關措施之指標如「是否攤提初期建置投資項目及金額,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政策目標是否會有造成設施無法達成良性營運之情況」、「營運成本之推估是否合理」、「因應物價波漲到某個程度政府是否有可調降權利金之機制」、「是否已將各種政策目的對於營運成本增加或收入減損之影響列入財

務試算」等,亦為財務可行性評估指標中重要度排序較高之指標。政策目的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與運動推廣與發展有密切相關的「主辦單位是否已訂定各設施未來營運之收費上限標準,以平價來普及運動」及「是否釐清未來該設施擬辦理運動賽會及非運動活動之種類」兩指標,分別列為重要度權重排序第二及第三之指標,以吻合政府興設公共運動設施之原始目標。與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相關的指標權重則緊追在運動推廣與發展指標之後,可見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的重要性。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場館能永續營運」為學者專家公認的最重要目標,與場館營運利基有關的指標則分列為重要性權重前四名之指標,而與市場營運利基關係較薄弱、但有助於

達成政策目標的指標倒反而排在最後。在全數36個指標中的權重排序前10 名之指標中,市場可行性評估指標佔了五個,財務可行性指標佔了兩個,政策可行性相關評估指標雖也有三個,但分佔第六名、第九名與第十名,而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則無任何指標擠進前十名,故在公共運動設施委外評估時,市場可行否應列為最上位,位處於整體評估的核心區域,財務可行與否則列為整體評估過程中的第二重要區,以財務可行堆砌出市場可行,而政策目的可行列居第三,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排在最後,故對於往後公共運動設施之興整建,應首重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而不能以政策可行性凌駕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