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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結合香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法學的想像(第四卷):社科法學──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的 新世紀臺灣法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六十週年院慶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謝佩軒的 住宿型長照機構建立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民事結合香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住宿型長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公司型社會企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黃鈺茹的 公司控制權強化機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強化控制權、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雙層股權結構、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資訊揭露、少數股東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結合香港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結合香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的想像(第四卷):社科法學──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香港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過去數十年間,社會科學與法學的互動多見於美國,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則因其法教義學體系思考之強固,始終將社科法學置於邊緣地帶。兩岸因各自繼受法治發展進程不同,在社科法學的接受度上雖各顯其異,但於大陸法系法教義學的主流亦概莫能外。然而,儘管多數人同意二者並非完全互斥,對於合作卻又裹足不前,蘇永欽教授認為癥結即在未能明確認知社科之法與社科法學為兩種體用關係的典範,無法也無需捨棄法教義學的大陸法系國家,最佳選擇應該還是後者,也就是使社會科學知識若非直接融入法教義學,就是前置於教義學或為其配套,社科之法難以克服的雙高門檻必可大幅降低,而快速改變目前合作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而未見具體成果的窘境。本卷論文

集匯集了兩岸社科法學的中堅力量,由不同領域的學者各揚其長,已朝此方向邁出第一步。

民事結合香港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有仇必記 - 何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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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型長照機構建立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香港的問題,作者謝佩軒 這樣論述: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是我國主要之照顧服務供給方式之一,而我國住宿型長照機構之發展,係逐漸朝往民營之方向設立與經營,且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立法施行後,開放了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然,住宿型長照機構存有供給不足之現象,如何增加住宿型長照機構數量之同時,又能確保機構所提供之照護環境能保障高齡者之健康與安全,是需要努力之方向。目前住宿型長照機構存有資源不足之問題,此連帶地影響照護品質、機構環境安全、轉型與設立意願、照護人員勞動條件不佳等問題,又縱使長照機構法人制度已建立了諸如權責制度、會計制度等規範,然尚不足以改善住宿型長照機構所陷於之困境。基此,本文希望透過將公司型

社會企業法制與住宿型長照機構做結合,使機構能以公司社會企業之形式,一方面藉由公益之要求,提醒經營者長照服務為對人服務之本質,不應過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藉由將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導入,使機構擁有更為多元與彈性之經營手段,是以主要將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修法建議,分為內部治理機制與外部配套機制之建立與強化。於內部治理機制上,應於條文中明確界定機構之公益目的範圍、充實負責人受託人義務內涵,以及資訊揭露制度等使命鎖定之配套措施,強化機構之內部治理,使機構於增加資源籌措管道之同時,又能顧及照護品質與公益;另為減少住宿型長照機構轉型困難、鼓勵機構企業化經營以及協助機構順利推展內部

治理,亦應修正、調整外部資源輔助之相關法規範,使住宿型長照機構得順利以公司型社會企業之形式,以滿足現在直至未來高齡者之需求,提供高齡者放心、安心、健康之機構環境。

新世紀臺灣法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六十週年院慶論文集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香港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60週年誌慶賀禮,共收錄28篇論文,作者包括法學院現職與退休教師、畢業校友及學界同仁。本書依照法學院六中心分類編輯,涵蓋民事法學、財經法學、公法學、刑事法學、基礎法學、勞動法學與社會法學等領域,結合基礎議題與應用觀點,含括法學研究的哲學、分析、社會及歷史等層面,展現各領域耕耘成果,並寓有傳承、創新與超越之意。在人工智慧世代的新紀元,法學面臨全方位挑戰,許多議題涉及跨域知識與整合,須以新版法學方法才能妥適因應。本書論文綜觀法學發展的趨勢,試圖為複雜問題提供解決良方,藉以實現政大法學院的社會責任。

公司控制權強化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香港的問題,作者黃鈺茹 這樣論述:

強化控制權機制已發展多年,其在實務上之需求甚廣,經營者可利用股權及表決權之安排,達到長時間掌控公司之目的,雖可使創始者在經營之初不受資金挹注而喪失經營權,得以長期計畫經營公司,惟當經營權不受任何外力所動搖時,對於股東或一般投資大眾,係有相當程度之威脅甚或是危害,故強化控制權機制需設有完善之法規範,以杜絕控制者濫用其控制權而有損股東之權益。本文首先以控制權與公司治理之關係揭開序幕,繼而介紹控制權強化之常見類型與利弊分析,再審視我國現行就控制權強化所制定之相關法規範,並輔以實務上使用強化控制權機制之相關案例加以探討。此外,更進一步研究外國對於控制權強化之立法政策與修法趨勢,以及外國實務運用強化控

制權機制之案例,供為我國借鑑及學習。然而,在強化控制權機制下,若無完善之監理機制,恐會滋生諸多弊端,故其監理及配套措施之議題則更顯重要,先釐清監理之難處所在,並從設計股權之方式作為緩和,再從事前之資訊揭露進行約束,最後賦予少數股東得確實獲得救濟之管道,以期能有效降低強化控制權機制所帶來之風險。最後,本文重新檢討我國現行法規範下仍有不足及待改善之處,並給予修正之方向,在公司自治與法規範間尋得平衡之點,共同建立更為妥適且健全之商業環境與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