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蕭培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黃議萱的 從CRPD第12條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看我國成年監護機制及自主支持——兼以澳洲法制比較 (2021),提出民法不動產交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律能力、行為能力、成年監護、支持制度、澳洲監護法制、澳洲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不動產交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不動產交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民法不動產交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40514東森 買屋約定鄰居不得為凶宅 法官判定包含公設及頂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oKh1aEjR9_M

感謝記者 曾鈴媛 的採訪,說真的,如果連「上下左右鄰居都不能是凶宅」條款,房仲都答應了,整棟大樓哪裡有凶宅,都有可能面臨解約的風險,因為這可以依照法官自由心證來擴大解釋了!以後整棟大樓只要有一戶是凶宅,整棟大樓都會遭殃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板橋市區大樓林立,因為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兒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

管理員:他自己跳下來的。記者問:在哪裡跳?管理員:在樓上、頂樓啊。

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命案現場,警方拉起封鎖線,鄰居們議論紛紛,大家買房一般都害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凶宅。

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宅兇殺命案,不過雙方簽定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記者 曾鈴媛:根據買賣契約,房子不是凶宅不只頂樓,還有大樓的樓梯間甚至含整棟建物的走廊公共空間。

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是凶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能不能被證明。

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退錢解約,全案還可上訴。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4645266

從CRPD第12條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看我國成年監護機制及自主支持——兼以澳洲法制比較

為了解決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黃議萱 這樣論述:

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該公約第12條「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對國家課與保障法律能力平等行使義務,其中第一號一般性意見認為監護制度帶有替代決策之性質,違反公約意旨,並要求締約國以支持性決策協助本人自主行使其法律能力。本文深入研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解釋,並搜集澳洲針對公約義務於法律能力自主法制的檢討與實踐作為我國之對照。本文發現澳洲能力自主法制並未符合公約的標準,但是仍有值得參照及反思之處。澳洲對於監護採取的最小限制原則及最後手段性解釋仍不符公約精神,但以本人意願優於客觀最佳利益、監護宣告及本人財產皆會受到定期審查,符合

CRPD課與締約國之義務。澳洲的維多利亞州亦增設了「支持性人身與財產管理」制度,與本人共同決策並得代理部分行為而不否定本人法律能力。另外,澳洲之人身管理重於財產管理;澳洲亦有公共倡議人作為障礙者人權倡議部門,對內與政府部門協作,對外向民眾傳遞資訊與促進溝通。其次,本研究整理我國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對監護制度及支持制度的狀況及社會對於監護制度的態度,並綜合提出建議與結論。本文認為,為促進我國朝公約義務邁進,司法部門方面,法院應在判決中積極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方面,應淡化監護制度財產法性質,將我國行為能力與監護制度脫鉤,廢除受監護人無行為能力之明文。我國應參照澳洲法,細緻規定人身管理規範、

應增加監護與輔助制度適格性定期審查;修正使法院以當事人主觀最佳利益為判決標準,以促進對本人之自主尊重;增訂定期財產紀錄回報,適當財產監督;輔助制度同意權範圍應有彈性,且可適當賦予有共同決定性質的代理權。另外,政府可參照澳洲成立人權倡議部門。行政方面,本文整理信託、不動產預告登記與金融註記等支持制度,呈現監護制度外其他能發揮自主與保護衡平的選擇,以期更能促進弭平社會期待與需支持者對於法律能力制度的期望落差。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不動產交付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