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公務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狹義公務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戊龍寫的 公務員法要義 和李涓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國家考試、法研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馬榮爵的 海巡人事制度一元化之研究 (2019),提出狹義公務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海巡署、人事制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事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陳金貴所指導 汪耀文的 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教師待遇、職務加給、鐘點費、平等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狹義公務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狹義公務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務員法要義

為了解決狹義公務員的問題,作者楊戊龍 這樣論述:

  1.這是最適合報考公務人員高普考廉政科類應試科目「公務員法」的考試用書,也是最適合公共行政系授課使用的教科書,更是最適合人事行政學習的用書,全書八大章,包括基本概念、考選分發、任用陞遷、績效考評、服務倫理、行政中立、權益保障、懲戒及考銓制度等相關內容,現職公務人員或有志報考公務人員的學習者,透過本書一定能夠深入瞭解相關規定與考核規章。   2.過去的「公務員法」考試用書或教科書,確實出現了拼湊情形,撰寫者也不全然是專研者,而更多的書籍多半著重條文解釋,或者流於強記、片斷,使得學習者很難有全面性的深入理解。   3.「公務員法」,雖然名為「法」,但是其法的構成精神,實

則涵蓋了政治、公共行政、人事管理等學理,因為法學者所寫的「公務員法」通常比較偏重法條,而坊間的考試用書很多則將片斷概念拼接而成,對於學習公務員法實無太大助益。   4.著者為國內少數專研公務員法的學者,擔任過國立大學系主任,具備深厚的除學術背景,著者更曾任職考試院科長,對於公務體系的相關規定,有實務上的經驗,為國內真正對於公務員法制精神有第一手和最深入研究與接觸的學者。著者將其多年授課心得與實務經驗融寫成本書,是一本真正能夠幫助學習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考試用書及教學用書。

海巡人事制度一元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狹義公務員的問題,作者馬榮爵 這樣論述: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敘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研究目的等內容。第二章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礎概述,簡單介紹海巡署之沿革及我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之任用,再介紹我國海岸巡防機關各體系人員之任用沿革,並敘述我國海巡機關人員之任用現況及軍、警、文職人員人員之各項待遇比較,小結再提出海岸巡防署現行人事制度之問題。第三章列出我國公務機關人事法令規範,概述我國各種法律中所定義之公務人員意義,再介紹我國公務員之任用之沿革,進而演變至今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介紹。第四章海洋委員會暨所屬機關軍職人員任用之合憲性,茲就海巡署人事制度的憲法層面問題及其他法律層面來探討,並探討海巡署人員人事條例立法

之必要性。第五章比較法檢視美、日、韓海巡機關人事法制及實踐 (美國海岸防衛隊、日本海上保安廳、韓國海洋警察廳),舉出他國海巡機關人事制度之任用來比較分析,並探討我國海巡署任用制度的適當性。第六章我國海巡機關人事體制一元化之調整革新,本章擬綜整上述研究結果,對我國海巡署有關軍職人員任用的確立,軍、警、文職人員不統體系制度統合以及未來海巡機關可能面臨之其他挑戰提出建議。並就目前專家學者所提有關獨立人事制度的建立、勤務編派分工及教育訓練制度之整合等建議予以彙整。第七章為結論,將本文之研究與結果,予以歸納分析提出結論與個人淺見,望可供未來機關人事改革之參考。關鍵字: 海巡署、人事制度、海洋委員會、海洋

事務

行政法爭點地圖(國家考試、法研所)

為了解決狹義公務員的問題,作者李涓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可以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這是一本可以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這是一本可以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這是一本可以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狹義公務員的問題,作者汪耀文 這樣論述:

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評價不一。本研究探討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法律地位、職務內涵與其待遇類別歸屬與法制疑義;其次,透過國際重要國家國小教師待遇制度的扼要剖析,交叉比較,以為我國參酌借鏡之用;再者,利用行政法學的爬梳,逐一闡釋我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諸實務議題,初步理出一個公平、合理又適法的教師待遇輪廓。此外,估算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兼任導師不同身分別教師之經常性、非經常性薪資結構的異同、因應春節寒假調整上課方案,導致專任、外聘課務鐘點費請領額度之差異。接著,併以憲法釋義學之演繹方式,以平等原則檢驗我國國小教師兼代課鐘點費請領規範之區別對待的合憲性。最後,透過訪談法以瞭解

第一線基層教育人員、政策利害關係人等對於我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運作與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導師工作給與之定位更迭的看法,且與上開實務議題分析、合憲檢驗所得結果之併比分析,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本研究得到下列結論:一、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俱足專業人員、勞工、廣義公務員三種身分,其所 受待遇兼有「生活照顧說」與「對待給付說」的理論基礎。今仍存未 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未有減授節數對待的專任教師,兼辦與教學無關 之行政工作一事實。二、專任、非專任教師請取兼課鐘點費的區別規範,無法通過平等原則之 檢驗;中學、小學兼(代)課之鐘點費支給核計基準不盡相同。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經常性、非經

常性薪資恆高於兼任導師者。為突 顯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繁重與辛勞、待遇衡平的策略設想,創設殊異 的獎金計支內涵之規範。非經常性薪資的區別規範,無法通過平等原 則之檢驗。四、公立國民小學教師未具有(績效)獎金的直接給付請求權;教師成績 考核獎金之核發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教師年終工作獎金未採計導師職 務加給,不符比例原則,且與教師待遇理論基礎不符。五、生活津貼之核發,宜本諸教師之「職的關係」,而非「務的關係」;育 嬰假的准駁,應恪遵法律保留原則。六、教師待遇條例對於取得較高學歷以改敘之年資採計,未有周詳設想與 因應。關於特定事由停聘之教師,施予「停薪」的處分,

違反「無罪 推定原則」。國民中、小學創設「兼代主任」一制所衍生的職務加給 的扣、予做法,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教師待遇與中央立法與地 方自治,密切相關。本研究有如下的建議: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允宜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 文以規範;兼任組長職務加給應從目前的三級整併成一級;教師本薪 (年功薪)之「薪點折算薪額」,應有明文規範。對於未領有主管職 務加給,卻又有處理行政工作事實的專任教師,應有減少其基本授課 節數的對待。「勤務條件法定」與「聘約協議」併用,在待遇法定的 保障原則下,確認教師職務與工作內涵。二、覈實支領一學期兼(代)課

、超時授課的鐘點費;調整國民小學兼 (代)課授課鐘點費,以符應「單一薪給」原則。三、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宜認列導師職務加給。四、教育部及早訂定教師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一如教師待遇專法,立法機 關應制定教師成績考核專法。五、關於教師育嬰假規範事宜,應採「包裹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公 教人員保險法等,亦應一併修正。六、關注非專任教師的權益;因應未來非專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應有 準備。建立教育人員部分工時法制規範,納入勞動權益保障基本原 則。取得新學位以改敘的現行待遇規定,限制資淺教師的受薪權,允 宜修正。非屬財務性給與的教師整體待遇範疇,仍應通盤以設想;

「年資加成」機制之於偏鄉外聘教師授課鐘點費方案的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