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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和呂錦峯的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瑞蘭國際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翠紋所指導 路永驎的 程序監理人制度運作現況、困境及其改進作為建議-以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為中心 (2013),提出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林易典所指導 鄭瑜亭的 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 (2012),提出因為有 未成年人自決、自主決定、未成年人自主權、未成年人的決定能力、意思能力、公序良俗、子女最佳利益、親權、親權限制、未成年人身體自主與父母意見之衝突的重點而找出了 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程穎╳周易╳薏偉╳莫莉╳磯貓人╳莉安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程序監理人制度運作現況、困境及其改進作為建議-以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路永驎 這樣論述:

程序監理人制度自2012年6月1日實施以來,實務上究竟如何運作?相關法律規範與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目前是否存在著難以解決的問題困境?實際成效是否確如當初推動時所預期?實值得吾人進一步加以探究。惟經查閱既有文獻,發現相關研究多半僅聚焦於法制面,著重於法律論理上的探討,特別像是如何解釋與適用相關法律規範,偏向法律學研究,較為欠缺其他不同觀點的論述外,對於實際上運作現況與困境的相關問題,著墨不多,且迄今尚未有研究者以質性實證方式進行探討,亦缺乏本土化研究,從而引發研究者進行此項研究的動機。本研究經採取質性研究方法進行探索,深度訪談11位家事法官與程序監理人後發現,程序監理人制度確實能發揮相當功能,但

實務上至少面臨19點問題與困境,包括:(一)候用人選來源不足。(二)候用人選素質參差不齊。(三)候用名冊建置方式有待檢討。(四)司法院未就應選任法律爭議統一見解與做法。(五)法官對於整體制度的基本認知與態度不一。(六)許多法官不太願意選任程序監理人。(七)法官就選任必要性判斷標準不一。(八)法官就人選適任性判斷標準不一。(九)選任流程欠缺一致的標準作業規範。(十)義務程序監理人的設置與運用有待全面檢討。(十)程序監理人職權範圍不明。(十二)程序監理人職權行使沒有一定規則與流程可循。(十三)程序監理人團隊工作模式欠缺必要限制與規範。(十四)欠缺選任後相關考核機制。(十五)程序監理人與法官間互動分

際沒有明確規範。(十六)酬金預納金額標準欠缺明確規範。(十七)酬金預納方式欠缺明確規範。(十八)酬金項目與收費標準並未統一。(十九)國庫墊付制度未能落實執行。經考量目前實務上面臨許多問題與困境,多與司法院相關主事者對於程序監理人制度之態度有關。爰此,本研究對於司法院提出以下22點建議,包括:(一)擴大候用程序監理人來源。(二)建置完善的程序監理人培訓機制。(三)建置完善的候用程序監理人篩選機制。(四)重行檢討候用人選基本資格條件。(五)重行檢討設置義務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六)程序監理人候用名冊宜改採在地化建置。(七)不定期更新候用名冊並即時公告。(八)適度修正家事法第165條應選任規定。(九)

持續要求法官參與相關專業課程與訓練。(十)建置選任必要性之判斷標準或基本原則。(十一)針對選任流程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規範。(十二)針對角色衝突與職業倫理衝突加以適切規範。(十三)就程序監理人職務範圍與行使方式訂定標準作業程序規範。(十四)針對程序監理人團隊工作模式訂定必要限制與規範。(十五)建置各類相關配套文件。(十六)針對法官與程序監理人互動分際訂定必要限制與規範。(十七)統一酬金收費項目與標準。(十八)針對酬金預納等作業程序訂定標準作業程序規範。(十九)重行檢討國庫墊付制度。(二十)針對選任後考核機制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二十一)檢討法官案件量負擔與辦案時效規定。(二十二)加強宣導程序監理人制

度。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

為了解決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呂錦峯 這樣論述:

  有口皆碑的《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堂堂推出3版!   「婚姻、繼承、職場、消費、交通」等生活上遇到法律問題,   是你、我都可能會遇到的事情……   呂錦峯律師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正,   每篇皆利用實際故事,帶您了解如何解決棘手的生活法律,   讓您面對法律時,不再手足無措!     擁有本書,您不僅能得到法律常識,   更能保護自己,還能保護最愛的家人與朋友!     ◎這些誰都會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您答得出來嗎?!     先看看以下問題,您知道如何處理嗎?   □配偶移情別戀另組家庭,要如何離婚?   □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   □

父親過世遺有大筆債務,怎麼辦?可以不繼承債務嗎?   □我當別人的連帶保證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上網買東西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有人在網路上誹謗我,怎麼辦?   □發生車禍,在現場該怎麼辦?   □禮劵過期還可以使用嗎?   □先生在大陸包二奶,怎麼辦?     這些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您答得出幾題?是不是答不出來呢?那麼我們再來看一則故事。     ◎真實的生活法律故事,無時無刻發生在我們身邊?!     讓我們來看看這則真實故事:   佑祥與春鳳的母親早逝,自幼即由其父明德撫養。明德不久前因心臟梗塞死亡,銀行的存款1,000萬

元,過世1年前佑祥因為做生意,曾向明德簽下借條周轉300萬元尚未清償,而春鳳3年前結婚時,明德亦曾贈與春鳳200萬元當作嫁妝,另外,明德過世的喪葬費用100萬全都由春鳳支出。請問佑祥、春鳳若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時,如何分配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是一則有關繼承的真實故事,這樣的生活法律問題,相信您我都有可能面對到,但您知道怎麼處理最符合法律規定又比較不傷兄弟姊妹的感情嗎?答得出來的人一定極為少數。而這一本《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就是為您我這樣想要圓滿處理事情的人準備的!有了此書,不管現在或未來,在面對任何生活法律問題時,都不需要再擔心了!     

 ◎王牌律師用50個生活法律故事,教您如何處理生活法律問題     作者呂錦峯博士,執業近三十年,服務了無數無助的諮詢者,此次《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訂,以專業的角度、關懷的眼光、輕鬆的筆觸,撰寫了這本能幫助您我解答生活法律的專書。本書主要內容如下:     1. 10大類家庭必備的生活法律百科   遇到法律問題,六法全書太厚不知道從何看起,網路也查不到,就算查出來也不一定對……。作者呂律師將本書分成婚姻、親子、繼承、債權債務、職場、消費、網路、交通、不動產、刑事程序共10大類,舉凡您該知道的生活法律常識都在裡面,通通都在裡面,好查

好讀又好看,別說您用不到,保護自己、保護您愛的人,都需要這本書!     2.用50則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   熟悉兩岸法律事務的呂錦峯律師,運用上述10大主題,精選了50個大家最關心、也最常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像是「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這50個故事,皆以「故事案例」搭配口語化的解析方式,讓您輕鬆好懂。此外,呂律師還使用「律師叮嚀」提醒大家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並貼心地運用圖示,搭配可愛的插圖,將繁複的處理法律問題過程,簡化成一目了然的圖表,最後還彙整相關法條方便大家對照。也就是說,本書跳脫過去法律書的冰冷艱澀印象

,讓您在輕鬆的閱讀過程中,吸收到最需要的生活法律常識。     3.王牌律師的用心大家都看得到   呂錦峯律師常從社會新聞中,看到一般社會大眾因為欠缺法律常識,而吃盡苦頭的情況。而法律問題是每一個人一輩子難以迴避的必修學分,所以起心動念想要寫一本大家都看得懂且願意看的生活法律書。也因此,本書不僅有真實故事、有專業解析、有殷切叮嚀、還有法條整理。有了本書,您可以了解真實人生、明白法律常識、規避各種風險、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自我的權益!     ◎本書5大特色讓您輕鬆吸收法律常識     1.呂律師近30年執業經驗,好專業!   本書作者具有台灣及的律師證照、法學博士的學歷,執業近30年的資歷,對於一

般生活法律案件的處理有豐富的經驗。書中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都是作者實際處理的案例,是您面對法律問題時,最佳的參考!     2.用「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好理解!   本書為了貼近讀者的日常生活方便閱讀,不以法條說明的方式講解法律問題,而是用實際的案件舉例、口語化的方式說明,讓您可以輕鬆閱讀!     3.運用「圖示」掌握處理重點,好全面!   一般案例的說明詳細卻略顯瑣碎,常常整篇看完仍然一頭霧水,沒有整體的概念。本書在編排時,每個案例皆用圖示的方式整理個案重點,讓您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掌握案例的法律重點及處理方向!     4.「律師叮嚀」提醒「眉角」和「撇步」,好貼心!   一般法律書大

多限於法律問題的解答,但如何依法律程序處理以及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撇步」(台語)卻常常沒有提到。本書除了告訴您案例的解答外,還將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以「律師叮嚀」的方式提醒,讓您能更順利面對法律問題!     5.內文搭配活潑插圖,好生活!   本書擺脫一般人對於法律書籍的冷硬印象,在編排處理上盡量活潑、溫暖化,繪製插圖讓您閱讀起來不枯燥無味,可以將書中所提生活法律內容,完全融會吸收!

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當結婚證人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鄭瑜亭 這樣論述:

未成年人為人格權之主體,其人格權亦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保護,對於自己身體之處分,具有自主權,父母、法定代理人、國家或其他第三人應尊重之。惟,當子女無意思能力、無充分之判斷能力、或未成年人之身體處分決定違背公序良俗,而應由其父母本於其親權代為決定,未成年人之身體自主權應被排除。此時,由於未成年人無權決定,即便父母子女間有意見衝突,亦僅是不真正衝突,法院無權介入。為什麼父母有對於子女身體自主參與同意的權利的基礎,因為如果是有子女有自主權,就沒有父母同意的空間,這只有兩種情況,就是子女根本沒有自主權時,即自主權被排除時,父母基於法定代理權來單獨決定,及子女有自主權時父母會基於特別法有同意權來

共同決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國家可介入家庭自治,但國家不可未基於充足之理由及合法的程序,即剝奪、減弱父母之親權或同意權。故而,於父母子女間之意見有衝突時,法院可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倘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有利益相反情形時,法院得為該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又,依民法第1090條,於父母濫用其同意權時,法院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親權;再者,於子女有自主權而父母亦有同意權下之真正衝突時,依法理,法院得以法律續造方式,於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對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適用民法第1089條第2、3項,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父母對於子女權利義務事項。依前述民法的處理父母子女意見衝突機制,

對於未成年人身體自主決定與其父母具同意權時意見衝突之解決,應先區分為受特別法規範與未受特別法規範之身體處分行為。本論文認為,受特別法規範之下,於風險性、侵入性小之身體處分行為,可目的性限縮解釋醫療法第63條2項及64條2項之規定,即具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其身體處分之決定,於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範圍內,可獨立決定其身體處分事項,法定代理人仍無權利干涉,兩者之意見衝突並非真正的衝突,法院尚不得介入;惟,於風險性、侵入性大的身體處分行為,基於上開醫療法規之規定,必須得到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得進行,兩者之意見衝突,屬於真正的衝突,法院得介入之。本文認為,未受特別法規範之身體處分行

為,風險小、侵入性小之身體處分行為,具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同意,且通過公序良俗之審查時,未成年人可自己決定處分之,法定代理人不得干涉。若身體處分行為之風險性、侵入性大,應認為未成年人無意思能力,而無法自我決定,此時僅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代為決定,縱父母與子女間有意見衝突,仍屬不真正衝突,法院亦無介入空間。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意見衝突時,係由法院判斷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意見,何者對於子女較為有利,而以該意見為準,非由法院逕為決定,以取代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意思。此時,法院必須審查兩者之決定是否危害或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在任何個案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永遠是最優先列入考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