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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社會學系 蔡瑞明所指導 洪士峰的 合法、合理化非法與非法:台灣典當交易的社會學分析 (2012),提出當鋪利息25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舖業、典當交易、半正式金融、借貸基礎、以物為信、新制度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鄭惠宜的 論我國非銀行金融業之政策與法制─以融資公司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融資公司、融資公司法(草案)、非銀行金融業、租賃公司、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信用保護、融資性租賃、日本貸金業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個人無擔保授信、金融監理、貸款代辦業者、吸收存款、中小企業、地下金融合法化、利息限制、債務催收、信用情報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當鋪利息250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當鋪利息25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合法、合理化非法與非法:台灣典當交易的社會學分析

為了解決當鋪利息250的問題,作者洪士峰 這樣論述:

典當交易做為今日台灣金融市場其中一種的借貸行為,是一個被低度理解的經濟行動。本論文剖析這個「半正式金融」,並將台灣典當交易區分為「以物為信」(合法)、「以法為信」(合理化非法)以及「以暴力為憑」(非法)三種交易型態。屬於正式交易的「以物為信」,其交易基礎是建立在抵押品的交換價值,屬於非正式交易的「以法為信」與「以暴力為憑」,其交易對象已非「物」而是「人」。第一類的交易正被政府嚴格地監控;其他兩類則少有政府管制,經常出現違法高利貸、暴力討債等問題。在典當的正式交易方面,質當交易、正式金融、以及關係金融借貸有著不同運作的邏輯。質當交易的特殊之處在於以「物」為信的借貸形式,提供一個不需檢視個人的信

用,並能隔絕社會關係,創造出社會的真空空間。本論文指出,自從清朝至日治時期台灣典當交易大致依循地方慣習來運作,但是戰後在黨國資本主義的脈絡下,形成一個特許的、地域化的當舖產業,導致物的價格只被地方估價,限制了以物為信交易。在典當的非正式交易方面,本論文以台灣戰後至2010年時期進行一個制度環境的歷史考察,探討非正式交易存在的機制,以及其與國家法律體制互動下所衍生的變形。國家長期以「防止銷贓」的政策,嚴格管制典當交易。業者遊走在法律邊緣從事「以法為信」的借貸,以非正式交易架接在合法的法律體系,讓交易同時處在台灣民間舊慣習以及國家法律之中,從而「合理化」這一類非正式交易。「以暴力為憑」的借貸則是建

立在一套逐漸系統化的懲罰系統,也使得法律逐漸邊緣化。本研究發現非正式交易的「正式性」特徵。作者透過新制度主義以及法律與經濟社會學中有關制度與行動者之關係的文獻,進一步指出典當業者藉機扮演著「正式部門」與「非正式部門」的銜接者,他們掌握了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縫隙的資訊,透過律師、代書、不動產估價師完成其非正式交易,以確保不動產的價值。最值得注意的是,合理化非法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在政府法律制度下完成。最後,本文發現當利益與法律發生衝突時,不只是國家執法單位具有法律的詮釋權,市場行動者對面制度的認知過程亦有詮釋法律的能力,並合乎法律的形式以取得法律利益,台灣典當的非正式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性。

論我國非銀行金融業之政策與法制─以融資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當鋪利息250的問題,作者鄭惠宜 這樣論述:

以往我國金融業係以商業銀行為主,近幾年始有投資銀行之雛形。然而銀行在高度監理政策下,無法從事高風險貸款業務,導致台灣眾多經濟弱勢者(亦即中小企業與一般消費者),在資金需求無法透過正常的融資市場獲得滿足,紛紛轉至地下錢莊,職是之故,政府欲突破公司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限制,開放融資公司解決此等問題。 本論文定名為「論我國非銀行金融業之政策與法制─以融資公司為中心」,係爰用日本對於「不收受存款而對不特定大眾提供各種融資之業者」泛稱ノンバンク(non-bank)。此外,本文嘗試從金融監理的角度,分析對融資公司之概念和應有的法制設計,並以銀行為對照,勾勒出融資公司在我國金融市場應有的面貌。此外,在

論述上會橫跨政策面與法制面。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其要旨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二章為「融資公司之立法例暨實務觀察」,先針對融資公司之概念─「非銀行金融業」,次針對美國與日本融資公司之實務發展以及立法例作說明,其中在立法例的部分,將以組織結構面、消費者信用保護面、金融隱私權保護面三個面向,分析相關法制,而在日本立法例的部分,亦會將2006年12月26日所公佈之最新貸金業修法重點納入說明。第三章為「我國開放融資公司必要性之分析」,先從個人、中小企業之融資窘境,分析我國是否有開放融資管道之必要性,再依我國弱勢者主要使用的融資管道,逐一探討其法制面問題,並

在最後嘗試分析融資公司開放設立後,是否可有效解決此等問題。第四章為「我國融資公司法制化之探討」,先將融資公司法之定位以及法制設計重點加以說明,次就是否制定專法之政策性爭議加以分析,確定相關前提後,再就目前融資公司法草案之架構、爭議逐一探討,詮釋適度管理之概念。第五章為「我國融資公司法制之展望」,先就融資公司未來對金融市場、銀行業、貸款代辦業之影響加以分析,次就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健全、個人債務清理法制之革新、融資性租賃之立法三大配套議題為主軸,加以論述。第六章則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