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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宇光寫的 煩惱與表識:東亞唯識哲學論集 和梁思成的 為什麼研究中國建築(英漢對照)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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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文津 和外語教學與研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英語學系 廖明姿所指導 馬健翔的 台灣大學生英文改述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研究的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二語言寫作、改述、改述策略、改述類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羅昌發所指導 陳希佳的 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 (2013),提出因為有 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紐約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的重點而找出了 研究的英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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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研究的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煩惱與表識:東亞唯識哲學論集

為了解決研究的英文的問題,作者劉宇光 這樣論述:

  《煩惱與表識:東亞唯識哲學論集》由七章組成,是2007-2013年間東亞有相唯識哲學研究的集刊,分別討論:一,唯識煩惱(kleśa)是心理或倫理範疇;二,循佛教禪觀學理看「五重唯識觀」;三,據現象學方法論概念論「唯識觀」;四,東亞和印-藏唯識的分類與關連;五,以兩位東亞唯識學者為例,探討東、西方相遇脈絡下運用西方哲學討論唯識之得失;六,佛教哲學研究遇上的語言、翻譯及釋義問題;及七,藏傳格魯派視野下的兩位異類思想者。

研究的英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煮義大利麵最棒的是可以煮麵期間煮好配料,最後再加在一起攪拌就好,省時又軟硬度剛剛好!今天介紹的義大利湯麵,在日本滿常吃到的,喜歡白醬、濃湯的一定會喜歡喔!

0:00 前言
1:06 材料表
2:09 奶油義大利湯麵做法
7:26 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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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子的日式家庭料理 TASTY NOTE★

食譜網站:http://tasty-not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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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食譜★
https://tasty-note.com/spaghetti-with-3-kinds-of-mushrooms-and-corn-in-cream-soup

★你需要準備的食材★
義大利麵_200g
奶油butter_10g
蘑菇_5顆
鴻禧菇_30g
舞菇_30g
玉米粒_5大匙
洋蔥_1/2顆
牛奶_400cc
雞湯塊(orコンソメ)_1顆
白酒_1大匙
低筋麵粉_2大匙
黑胡椒_2茶匙
鹽巴_1撮
蒜頭_1瓣

★Tips
喜歡的話,一起加入義大利香料或橄欖油一起吃也很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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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的話請幫我翻譯英文字幕(´・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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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紹★

大家好,我是KAZU(日本人)
我是愛講廢話的家庭料理研究家♡
介紹給你們一些輕鬆做的日式家常菜食譜的頻道♡
希望能藉由分享這些食譜,讓大家不用出國也能嚐到純粹的日式風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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楽曲提供:Production Music by http://www.epidemicso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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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醬義大利麵 #義大利湯麵 #懶人料理

台灣大學生英文改述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研究的英文的問題,作者馬健翔 這樣論述:

    在英文學術寫作中,改述(paraphrasing)為一種重要的寫作技巧,必須與作者引用(citations)搭配使用,主要目的為避免剽竊。然而文獻指出—以英語作為外語(EFL)寫作的大學生經常無法完成合法的(legitimate)英文改述寫作,正因為合法的改述寫作對於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的困難,本研究的進行有四項主要的目的,包括:(1)調查台灣大學生再經過英文改述教學的改述前測和改述後測中的作者引用(citations)使用是否有所不同(2)調查台灣大學生再經過英文改述教學的改述前測與改述後測的類型是否有所不同(3)探究對台灣大學生而言最有效的英文改述策略和(4)發現台灣大學

生在進行英文改述寫作時可能遇到的困難。這項研究的參與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英語系的學生,一共 48 位,包含 42 位大三學生和 6 位大四學生。透過研究前問卷調查,研究者得知這 48 位學生在參與本研究前均未上過任何有關英文改述寫作教學的課程或訓練,在為期十週的研究中,48 位學生在第一週用英文改述一篇 100 字左右的英文文本,接著接受了為期八週的英文改述教學,教學內容包含改述的定義、何謂合法的改述、如何進行英文改述寫作和六個英文改述寫作的策略,接著學生們於第 10 週再用英文改述了另一篇 100 字左右的英文文本並完成一份研究後問卷,之後研究者依據學生後測的改述類型,從完整改寫(Subst

antial Revision)、適度改寫(Moderate Revision)、小幅改寫(Minimal Revision)與大幅照抄(Near Copy)四種改述類型中分別挑選兩位學生參與研究後的一對一線上半結構式訪談。根據從上述研究過程中收集的資料,本研究的主要發現概述如下:     一、學生在英文改述中使用作者引用(citations)的情況:經過改述前測和改述後測的比較後可以發現,本研究的學生在英文改述中使用作者引用(citations)的比例有顯著增加,起初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的受試者在改述前測中並未使用作者引用(citations)來避免剽竊,透過與學生的研究後訪談,研究人員得知,

這樣的問題可能出自於(1)台灣大學生並不熟悉如何在英文改述中使用作者引用(citations)或(2)學生知道要使用作者引用(citations)來避免剽竊,但卻忘記使用。這項研究發現顯示了作者引用(citations)在英文改述過程和教學中的重要性,因為它是避免學生意外剽竊他(她)人作品上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學生在英文改述教學前與教學後改述類型(paraphrase type)的變化:經過改述前測與改述後測的比較後,研究人員發現在四十八位參與研究的學生中有三十二位學生的改述類型有所進步、十位學生維持不變,然而有六位學生的後測改述類型出現較前測改述類型退步的情況,這可能與學生對於本研究

中改述教學有所困惑有關。然而,從超過半數學生有所進步和改述類型為大幅照抄(Near Copy)的人數從百分之四十四下降到百分之十來看,可以推論本研究中的英文改述教學與策略對以英語為外語(EFL)的大學生在學習用英文改述文本上是有所幫助的。    三、台灣大學生認為最有效的英文改述策略:研究人員在本研究的英文改述教學過程中,融入了六個對英語母語學生有效的英文改述策略,包含:(A)運用相似或同義字詞替換原文(B)使用內文註腳(in-text citation)句型進行改述(C)使用轉述動詞(reporting verbs)來陳述原本文章的內容或原作者的觀點(D)改寫原文中字詞的詞性(E)針對原文中

的主動及被動的語態進行互換改寫和(F)將原文中的上下文進形重組。透過研究後問卷,研究人員發現在參與本研究的 48 位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中,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的學生認為(A)運用相似或同義字詞替換原文是有效的英文改述策略,同時也分別有百分之八十八和百分之八十的學生同意(C)使用轉述動詞(reporting verbs)來陳述原本文章的內容或原作者的觀點和(B)使用內文註腳(in-text citation)句型進行改述為有效的英文改述策略,可見對母語為英語的人士有效的釋義策略也可能適用於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對其發展英文寫作改述技巧有所幫助。    四、學生在進行英文改述寫作時

可能遇到的困難:從研究後問卷研究人員得知,當以英語為外語(EFL)的大學生在進行英文改述寫作時可能會面臨到字彙量不夠、不熟悉原文的體裁或不知道如何用自己的話重新改寫原文等問題,其中又以字彙量不足為本研究中最多學生在進行英文改述寫作過程中遇到的困境,有百分之三十二的學生在研究後問卷中表示:「因為自己的字彙量太少,所以有時會想不到要用哪一個同義字或類似的詞來代替原文中的字。」,另外也有百分之二十的學生提到:「因為字彙量的關係,我不確定我用來替換原文中的同義和相似字詞是否適切。」有此可見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的英文改述表現可能與學生們的英文字彙量有關,因為字彙量可能影響到學生們的英文改述類型。

根據以上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三點關於在教授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英文改述寫作時的建議:    一、建議未來在教授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英文改述寫作時,可以強調改述(paraphrasing)必須與作者引用(citations)搭配使用的觀念,並教導學生如何在英文改述寫作中使用內文註腳(in-text citation),以避免學生不小心違反學術倫理,意外剽竊他(她)人作品。    二、建議未來在教授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英文改述寫作時,可以透過階段式學習責任移轉模式的應用,逐步建構學生英文改述寫作能力。    三、建議未來在教授以英語為外語(EFL)大學生英文改述寫作時,可以

融入本研究中提到的英文改述策略,如(A)運用相似或同義字詞替換原文(B)使用內文註腳(in-text citation)句型進行改述(C)使用轉述動詞(reporting verbs)來陳述原本文章的內容或原作者的觀點等等,幫助學生提升改述寫作技巧,降低寫出大幅照抄(Near Copy)的機率。 

為什麼研究中國建築(英漢對照)

為了解決研究的英文的問題,作者梁思成 這樣論述:

集錄了最能體現梁思成關于建築史和建築學研究的英文論文,絕大多數完稿于1946年以前,是其在古建調研工作的空隙中完成的。此外,林洙還為本書提供了大量極為珍貴的圖片和手稿,其中包括從故紙堆中搶救出來的幾幅從未面世的《營造學社匯刊》圖片。 “梁思成是一位具有雙重文化修養的學者,他堅信民族文化的發展壯大一定要借鑒吸收外來文化的優良傳統。我認為本書最大的價值在于他能把中國建築的精華介紹給外國學者,從而為中西方文化交流做出貢獻。 中國建築 一個漢代的三層樓陶制明器 薊縣獨樂寺觀音閣山門考 華北古建調查報告“節選” 佛教石窟造像 五座中國古塔 中國最古老的木構建築 中國的藝術與建築 附

錄 注釋

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

為了解決研究的英文的問題,作者陳希佳 這樣論述:

儘管「公共政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從觀察國際公約的沿革與制定過程、國際上重要學者的闡述、相關案例、國際法學會所投注的努力與研究報告、以及以比較法的方法來研究主要國家的立法例等方式,可發現國際上對於《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之核心意義仍然具有高度共識。詳細深入研究中國大陸相關法制、法規、司法解釋、學者論述等,再綜合觀察中國大陸所有已公開、筆者能搜集所得的相關中國大陸司法案例,以探討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如何解釋及適用「公共政策」以及與之相類似的「社會公共利益」,可提出結論如下:一、 就規範用語而言,中國大陸仲裁法制中,傳統上的規範用語為「社會公共利益」。至於「公共

政策」乙詞,則是在《紐約公約》對中國大陸生效後,才開始使用的用語;並且,從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相關的司法解釋,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用語的選擇上,相當審慎: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及適用《紐約公約》時,使用「公共政策」乙詞。相對地,在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執行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仲裁判斷、臺灣仲裁機構仲裁判斷時,其用語則為「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在涉及撤銷或不予執行國內仲裁判斷或涉外仲裁判斷時,其用語亦為「社會公共利益」(關於是否可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或不予執行國內仲裁判斷或涉外仲裁判斷?涉及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二者規定的不一致,相關討論,請參見本論文第三章第二節第二、(二)部分)。二、

關於「公共政策」與「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意義與內涵是否有所不同?在中國大陸司法實務的解釋及適用上有無區別?單純就文義而言,「公共政策」與「社會公共利益」兩者固然有所區別:「公共政策」較狹;「社會公共利益」較廣。但從司法實踐觀察,真正的區別恐不在於法規用語為「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在於人民法院是在什麼類型的案件中解釋和適用「公共政策」與「社會公共利益」。若是在涉及執行在香港、澳門作成的仲裁判斷或臺灣仲裁機構的仲裁判斷時,雖然相關法規用語為「社會公共利益」,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標準,應與其在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判斷時,適用《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標準相同。相對地,

在法規用語均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關於不予執行國內仲裁判斷的案件中,就「社會公共利益」所為的解釋,即顯然廣於人民法院在關於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斷的案件中,就「社會公共利益」所為的解釋。三、 筆者迄今尚未見任何人民法院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拒絕認可及執行臺灣地區仲裁機構仲裁判斷的案例。但比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其第19條規定:申請認可「臺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本規定」),可以發現:《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中有若干規定並不適用於認可及執行仲裁判斷的案件;並且,本《規定》第19條僅述及「臺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而未包括在臺灣作成之臨時仲裁判斷,與香港及澳門之《安排》(其規範包括在香港、澳門作成的機構仲裁判斷與非機構/臨時仲裁判斷)相較,顯有失衡等,可見中國大陸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及執行在臺灣作成之仲裁判斷的規範,尚有諸多待完善之處,實有必要予以全盤整理、針對此制定單獨的規範。四、 從時間的角度觀察,中國大陸早期的司法實踐顯示:確實曾經存在「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名,遂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過度寬廣地解釋「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從制度面著

手進行調整,就關於「涉外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斷」、「撤銷涉外仲裁判斷」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等四大類型的案件,建立了集中管轄及報告制度,並且規定此類案件循報告制度上報後,均劃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審理。這整套制度面的設計,一方面有利於統一人民法院的見解;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實務上已發揮相當的功能。再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等期刊的發行,不定期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關於解釋及適用「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政策」之「具有典型意義」、「有一定指導作用」的見解,大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見解的透明度,以及「公共政策」此概念在

中國大陸的可預測性。五、 比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釋及適用《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案例與國際上就此之共識,可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的見解與國際共識的見解基本上相當一致。六、 深入研究中國大陸自適用《紐約公約》以來,第一件,也是迄今唯一一件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的海慕法姆案,可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相當注重,可能據仲裁庭在仲裁判斷中之論理內容認定其「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特別是將海慕法姆案與路易達孚案及廣夏文化案一併觀察,更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重視程度

。七、 綜合觀察最高人民法院在海慕法姆案、六盤水案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利夫糖果案此三個案件中的見解,加上理解中國大陸仲裁法制關於國內仲裁案件與涉外仲裁案件的區別規範,就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如何藉由「公共政策」在六盤水案與利夫糖果案等此類案件中的適用,維繫了區別國內仲裁案件與涉外仲裁案件這個相當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規範架構。因此,使得《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之「公共政策」在此類案例中的解釋及適用,也隨之相當具有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