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保固範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曾品傑所指導 彭敬棠的 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021),提出福特保固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凶宅、非自然身故、檸檬車法案、重大瑕疵、屢修不復、中國民法典、兩岸比較法、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新車買賣、瑕疵車。

而第二篇論文東南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研究所 林福盛所指導 陳周進的 中古車經營模式及車況分級實證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中古車、資訊不對稱、經營模式、中古車聯盟、認證中古車、競爭策略、競爭優勢的重點而找出了 福特保固範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福特保固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為了解決福特保固範圍的問題,作者彭敬棠 這樣論述:

人民日常生活上價格最高昂之買賣標的物且與生活起居息息相關者,為房屋,次之,為汽車。當一生汲汲營營賺取金錢,投入幾乎全數資金購買理想上之房屋,如有漏水瑕疵,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之法律效果獲得救濟,並無疑問。惟房屋如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導致房屋價格減損,此時得否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主張,則有疑問。蓋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通常稱為凶宅,凶宅是否該當物之瑕疵,無論在學說或實務均有肯定及否定之不同見解,此將導致人民於買到凶宅時是否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即無所適從,且凶宅之案件只會不斷增高,因此本文認為須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以明文規定凶宅該當價值瑕疵之方式來結束爭議。 當人民需要汽車來滿

足移動之需求而購買新車時,交車後卻發生重大瑕疵影響安全,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將有車商質疑是消費者操作不當,而消費者又因無車輛鑑定之能力自無法舉證車輛於車商移轉予消費者時即具有瑕疵,2021年雖有施行臺灣版之檸檬車條款,惟有擔保期限過短之缺點,於屢修不復之規範中甚至有規避「維修累計三十日可主張解約或換車」之規避條款,使消費者欲主張檸檬車條款為解約或換車之權利,可謂難上加難。因此,本文參考美國及中國之規範,並將之本土化,計算出適合臺灣之擔保期限,並建議刪除規避條款,使臺灣人民購入新車後可獲得最基本之法律保障。 如僅著墨於國內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範之探討將有故步自封之嫌,因此,參考外國法之規範,

得以拓展視野發現他國優點改進我國不足之處。首先中國民法典於 2021 年施行,此乃較新穎之民法典,同時地理位置及文化相近,適合作為參考。另外則係參考國際潮流趨勢,譬如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乃多國相繼參考並作為國內法修訂之依據,因此其優勢之處自有研究之必要,綜合上述研究,俾使我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範更為全面。

中古車經營模式及車況分級實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福特保固範圍的問題,作者陳周進 這樣論述:

台灣中古車過戶數自 2005 年首度超越新車領牌數後,迄今十幾年來中古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與新車銷售數的差距也愈來愈大,其中2005 年中古車過戶數高達82.5萬輛規模,而且近幾年中古車過戶數已達新車銷售數的 2 倍以上,顯示出消費者對於中古車接受度有愈來愈高的趨勢,也引起新車品牌車廠及汽車集團對中古車市場的重視。 早期台灣中古車市場在法令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造成許多買賣糾紛,消費者權益無法受到保障。由於中古車商素質良莠不齊,加上中古車產業並沒有設立官方型式的公定評鑑機構,在沒有統一的品質標準可供依循的情形下,要落實品質管理非常困難。少數不肖中古車商唯利是圖,

罔顧消費者權益,不重視消費者使用安全性,違法販售事故車、泡水車、變造車...等問題車輛,造成消費者對中古車產生不信任感及不安全感,阻礙了中古車市場正常的發展。近幾年,許多新車品牌車廠及汽車集團相繼投入中古車市場的經營,並且積極地參與中古車產業的運作及發展。 本研究將針對新形態的經營模式(如:中古車聯盟、品牌認證中古車及拍賣場等)進行分析,從成立的動機、目的、經營模式、競爭策略及競爭優勢…等,找出不同經營模式的優缺點、在整體中古車市場運作機制下扮演的角色,以及對整體中古車市場發展的影響,希望從現行經營模式中找出新的機會點,以提供中古車業者未來發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