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移轉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繼承移轉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規集成(87年1月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繼承登記懶人包也說明: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產權移轉登記。 ... 分割繼承. 即將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合一,減. 化行政流程之土地登記,其特點在於 ...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正.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左裕所指導 吳聲煌的 影響購屋意願因素之研究 (2019),提出繼承移轉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購屋意願、Logistic 迴歸、貸款負擔率、房價所得比、社會住宅、居住正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東大學 進修部公共與文化事務碩士專班(假日) 柯志昌所指導 賴建杉的 誰是繼承人—從「準要存置林野」到「原住民保留地」 (2014),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分割繼承、繼承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繼承移轉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事辭典」 繼承登記Registration of inheritance - 賣厝阿明則補充: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發生登記名義人死亡或其他因素時,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繼承移轉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規集成(87年1月版)

為了解決繼承移轉登記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廣集中央及地方法規,全文共為449種法規條文,2600多頁,蒐集了最新修訂之營建相關條文,是學習土木、建築相關人員必備之工具書。

繼承移轉登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市議員張耀中今天率先建議提出「後事流程單一窗口化」的新服務概念!他說鑑於週遭親友在面臨家人或友人死亡時,需要在公部門的辦理的部份常掛一漏萬,期待在行動市府的有感政策之下,要求市府領先全國成立首創的「市民身後服務窗口」。

張耀中說,從市民死亡的那一刻開始,平常不和公部門往來打交道的市民,在這一刻都產生了連結,從戶政事務所的除籍除戶登記、生命禮儀管理所的禮儀火化、又或土葬擇地的合法與否,再來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要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還有土地建物的繼承移轉問題,除了繼承認定需法院許可以外,有很多地方需要市府專責統一窗口,大幅簡化行政程序,讓民眾可以一站得到完整服務。

張耀中舉例,市民面對家中死亡案件的突發,一般而言是措手不及,身心俱疲的苦差事一件,一般來說有五大面向要去處理,分別是死亡登記、葬禮安排、遺產繼承、遺產移轉、福利補助等,尤其在遺產移轉和福利補助上面,一個是法律層面的不了解,以及福利資訊的不透明,導致陳情於民意代表的案例增加許多,張議員認為市府有必要成立後事單一窗口的機制,讓民眾有辦理和諮詢的簡便管道。

張耀中指出,死有所終是對人性最後的尊崇,如果能讓遺族家屬花在行政文書辦理的時間少一點,市民就能多花一點時間放在追思與陪伴上面,而市府宣稱有感行政也就能從這開始,對於提昇施政滿意度絕對有正面助益。民政局長蔡世寅說,將研究辦理!

影響購屋意願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繼承移轉登記的問題,作者吳聲煌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影響購屋意願之因素」,在2019年間以Line社群媒體針對全台灣進行1200份問卷調查,再以Logistic 迴歸對936份有效問卷進行實證分析。結果顯示,「年齡」與購屋意願為負向顯著,呈現出當消費者年齡愈輕購屋意願卻愈高,表示年輕族群因結婚成家對房屋需求超過其他年齡層,購屋意願更高;而感到驚訝的是,「願意負擔之貸款負擔率」卻呈現正向顯著,表示願意負擔之貸款負擔率愈高愈有購屋意願,消費者寧願減少其消費支出而將大部分所得用於購屋而成為屋奴,代表消費者非常期待能擁有自己所有之房屋,「有土斯有財;住者有其屋」的觀念根深蒂固。另外,發現很有趣現象,「消費者能接受之房價所得比」,與購屋意願呈

現負向顯著,顯示消費者能接受之房價所得比愈高時購屋意願愈低;反之,愈高,可解釋為消費者還是希望能夠在所得平穩情況下,房價能夠回跌,房價所得比降低,儘快能完成購屋之夢;而消費者之「家庭年所得」愈高,與購屋意願呈現正向顯著,代表家庭年所得愈高其購屋支付能力愈強,購屋意願就愈高;「預期未來2~3年房價是否上漲」,與購屋意願呈現正向顯著,表示對房價之心理預期會影響其購屋意圖進而影響購屋決策,在房價仍處高檔之際,政府房市政策應避免讓消費者對房價有增值的心理預期。在政策方面,「政府是否提供首購優惠貸款利率」正如預期與購屋意願呈現正向顯著,也凸顯政府對首購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很明顯能夠影響消費者購屋決策而

提高購屋意願;在「是否期待承租社會住宅」方面,竟然與購屋意願呈現負向顯著關係,表示會期待承租社會住宅者購屋意願較低,政府只要提供足夠社會住宅可以顯著減少消費者購屋需求而降低房價,也能解決租屋者居住問題,有一石二鳥之效。由以上研究顯示,政府對年輕族群租屋或購屋之居住問題應制定更良善住宅政策,如首購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及足夠的社會住宅政策,冀能達到居住正義理想與目標。

誰是繼承人—從「準要存置林野」到「原住民保留地」

為了解決繼承移轉登記的問題,作者賴建杉 這樣論述:

臺灣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在1993年提出「自然主權」的概念後,在過去十幾年間,學界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興趣,也從保留地轉移到傳統領域、自然資源、生態知識等面向;這樣的轉變,顯示了我國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思考進入了一個更全面、宏觀的架構。但另一方面,學界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研究,大多著重於歷史法規變革的粗略紀錄、現時政策初始設計的適當與否,以及對於曾經發生事件後的確定結果加以評析,至於事件現象發生過程的真實現象卻欠缺觀察,無法跳脫象牙塔的想像推論,就不容易發現事件轉圜的關鍵,對於保留地當前現況變化瞭解的不足,也潛藏了政策設計缺乏實證參考、原住民族土地權難以落實的隱憂。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配偶有

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原住民保留地這種區位特定、取得身分特定的土地制度,混雜不同族別的傳統財產權承繼文化,在我國民法律體系中鑲嵌適用時就會有出現問題的可能。本研究以排灣族文化為對照例,將研究個案範圍為定位在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發生於2012年至2014年間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資料,採內容分析法藉由問題意識形成編碼類目,透過編碼表轉譯繼承事實的登記資料,將物權變動情形加以分析歸納出現象事實,輔以對地區性執業地政士、土地權利審查委員的焦點團體訪談,提出現象事實的解釋。研究發現,過

去排灣族並無配偶繼承,係採「長嗣承家,餘嗣分出」。這種性別平等但長幼不平等的繼承觀念現今仍被承認,惟近代實際上已向民法配偶繼承、卑親屬性別、長幼平等明顯傾斜。同時,人口脫離原鄉向都市流動的結果,也發生外流人口部分降低繼承取得原鄉保留地的現象。依研究分析提出相關建議,供政府部門執行土地權利分配作業改善、上級主管機關制定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