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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猷龍所指導 歐陽文皇的 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2008),提出聯邦銀行印鑑變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機構、接管、清理、金融重建基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立即糾正措施。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聯邦銀行印鑑變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聯邦銀行印鑑變更的問題,作者歐陽文皇 這樣論述:

摘要金融是國家發展的血脈,金融機構更有為數甚多的存款債權人,倘金融機構有不能支付之情形,其所造成之連鎖性影響將甚為深遠。民國90年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通過後,主管機關即依照條例規定,陸續派員接管56家淨值為負數之金融機構,並使之順利退出市場,金融重建基金對穩定我國金融秩序確有不可磨滅之功勞。又為加強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及履行保險責任,存款保險條例於民國96年1月從26條修訂增加至52條。而銀行法亦於民國97年12月修正,增訂立即糾正措施,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指標之財務標準,賦予主管機關得以提早令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依據,並修訂金融機構退場之接管及清理等相關條文,更落實對金融秩序之維護

。本論文針對金融機構退場,就銀行法及農業金融法機制、金融重建基金機制、存款保險機制等三大方面提出說明,並從法令規定及制度運作上探討,對於法令不明確或實務運作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加以檢討分析,且提出若干結論與建議,希冀能使金融機構退場法制更為完善。本論文係以金融機構退場法制為研究對象,共分6章:第一章為緒論,先略述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研究架構,並在此一基礎之下,依序建構出本論文之研究內容與方向。第二章為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本章係從我國金融法規,諸如: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破產法等規定,說明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

據,並就銀行法適用範圍之金融機構及農業金融法、存款保險條例對退場法令之運作提出探討。第三章為金融機構之接管及清理,本章係從我國接管及清理之機制說明接管及清理之意義與目的、法律性質及程序等,再進一步分析其中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並就金融機構債務清理法案之訂定、清理人之指派、存款保險應賠付利息、清理債權之分配順序是否於法規中加以明定等問題提出討論。第四章為金融重建基金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從我國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性質與組織、設置期間及處理程序、財源與運用、運作方式與整體流程作一說明,並就金融重建基金對金融機構淨值是否成為負數或虧損是否逾資本三分之一之認定,有無須扣減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可分

5年認列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金融重建基金之專款可否墊借予存保公司、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對不法人員民事求償事件及其授信案件之標售、對不法人員收回求償款項之分配、投資人所加發之退休資遣補償金、農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時對內部融資之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之賠付、理事及經理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請求提前償還及抵銷,與金融機構減資時對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之清償等問題加以探究。第五章為存款保險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討論存款保險功能及理賠範圍、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及運用,與存款保險責任之履行等相關法律問題,並敘及日本預金保險法、韓國存款人保障法及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之有關規定,且就存保公司組織

之調整、存款保險採強制申請許可制、對政府機關存款之歸戶、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及非法人團體存款之保障、外幣存款應納入要保範圍、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應另設獨立之農漁會存款保險機構保障、對未符合抵銷適狀之債務,建議於取得存款人之同意後以存款淨額賠付,或於條文內訂定特別抵銷或扣抵等相關機制,與存保條例第28條第2項但書有系統性風險之虞,其事實要件須謹慎認定或於條例中訂明等問題提出檢討。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係綜合前述各章節之內容,就本文所論述之相關問題提出看法以總結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