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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甘添貴所指導 何芸欣的 網路詐欺之研究 (2005),提出輔大圖書館帳號密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詐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輔大圖書館帳號密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詐欺之研究

為了解決輔大圖書館帳號密碼的問題,作者何芸欣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鑒於電腦與網路這種新工具的興起,各國紛紛針對這種新工具的犯罪立法規範,但是網路犯罪範圍過於廣泛,因此本文僅針對最大宗的犯罪型態--網路詐欺,作深入的檢討,並企圖釐清,網路上的詐欺型態,與現實生活中的詐欺有何不同?是否會對既有的法條造成衝擊?此即本文的寫作動機。在第二章裡,先就電腦詐欺與網路詐欺分別定義,並將各種現實中發生的網路詐欺案件,做一個類型的歸納與整理,並點出網路的特殊性。類型歸納之後,令人眼花撩亂的網路詐欺主要區分成三種:第一種案件類型,網路只是一種工具,並不具有特殊性,也不會衝擊到傳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只要以傳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代入檢視,即可解決。第二種類型,會因為有沒

有網路介入,而影響了其犯罪的成立,這種案件類型,就是透過網路使他人帳號密碼消費的問題。最後一種類型,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詐術的類型,雖不一定要透過網路就可以對不特定多數人詐欺,但因為網路的普及與使用代價的低微,使發生的惡害擴延而無法控制,或許可以因這樣的特性,在立法上將處罰時點提前,或者對濫用網路的行為加重處罰,這也是另外一個思考方向。第三章則是檢討傳統詐欺罪與網路詐欺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否相同,如果二者有不同之處,則應針對這樣的不同,在立法上作不同的處置,使各種詐欺所保護的法益與規範目的涇渭分明。第四章就針對傳統詐欺罪構成要件做一個深入的討論,針對前述無法以現行條文規範的對象,嘗試著是否可以透

過對構成要件的重新解釋還來包括之,或者,擴張解釋會違反法明確性,而應該針對網路詐欺的特殊性另外立法規範。因為我國法有一電腦詐欺的條文,而使用網路者必須透過電腦,因此,或可藉由電腦詐欺的檢討,來彌補無法以傳統詐欺罪規範網路詐欺的窘境。經由第四章第五章的討論,我國的傳統詐欺罪條文與電腦詐欺罪條文無法完全規範本文所提出來的問題類型,因此,於第六章裡,針對前述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並參考他國的立法來尋求解決的方式,並提出一些立法的建議以彌補現行法的漏洞。第七章結論,則是針對前述的申論,作一個總結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