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書楷、楊鈞池所指導 吳昭賢的 性交易管制手段思考 ― 以刑法第 231 條除罪化為核心 (2015),提出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交易、協助性交易、行政不法、刑事不法、除罪化。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甘添貴所指導 吳天雲的 沒收犯罪所得的課題與展望 (2010),提出因為有 沒收、追徵、犯罪所得、責任原則、量刑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性交易管制手段思考 ― 以刑法第 231 條除罪化為核心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的問題,作者吳昭賢 這樣論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關於妨礙善良風俗之性交易管制手段,在大法官解釋字第666號宣告違憲後,我國立法機關於2011年11月4日完成修法,其第80條但書許可地方政府依同法第91-1條設立性交易專區管理。然而行政機關雖已依法管制,刑法第231條仍處罰媒合性交易之協助行為,本文遂從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兩個主軸,重新檢驗刑法第231條是否有違刑法之謙抑思想。就此本文除以刑法第231條除罪化為核心外,更透過性交易管制政策之歷史沿革,輔以荷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之管制政策與管制經驗,希冀藉由比較法觀點,建立符合我國社會期待之性交易政策。倘若刑法對於協助性交易或助長性交易之處罰僅以公序良俗之

理由,恐怕難服於眾,且與刑法之謙抑思想抵觸,更大的危機是刑法將失去指導功能,與行政法規競爭資源空耗,無法有效治理。

沒收犯罪所得的課題與展望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保安員的問題,作者吳天雲 這樣論述:

不問中外,沒收犯罪所得均具有長遠之歷史淵源。近年來,各國為根除獲得鉅額不法利益犯罪之經濟上誘因,藉由訂立國際公約與國內立法等方式,期望以沒收犯罪所得打擊此類犯罪。依我國刑法,沒收係從刑之一,但是不問學說抑或實務,均認為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近時更有認為係「類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者。此三種思想對於沒收犯罪所得之體系解釋與制裁界限均有不同,故本文試以剖析沒收犯罪所得之性質,以釐清其界限;其次,為有效沒收犯罪所得,我國近時立法將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從有體物擴張至無形財產上利益,另由犯罪行為人擴張至第三人;再者,沒收犯罪所得在實務運用上,向有:①應否扣除成本;②應否負連帶責任;③追徵價額之

計算時點之爭議。本文基於對於沒收犯罪所得性質之檢討,試以釐清立法動向與實務運作之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