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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志潔,張天一,莊詔雯,黃嵙鼎,李岳軒,孫永蔚寫的 行賄外國公務員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成之約所指導 丁文惠的 我國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廉政實務運作影響之探討 (2020),提出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益迴避制度、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朱景鵬所指導 許劍鋒的 我國檢察官獨立性之研究--以卸任元首、國會議員以及地方選舉為例之分析 (2019),提出因為有 行政管考、防止司法警察濫權、政治力、檢察官之獨立性、檢察一體、監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賄外國公務員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的問題,作者林志潔,張天一,莊詔雯,黃嵙鼎,李岳軒,孫永蔚 這樣論述:

  企業經營具有高度跨國性,反貪腐更是國際間之重要議題。惟在我國法制尚不完備的情形下,希冀透過本書美國、日本及英國法規的介紹,使我國企業得以與世界主流之反貪腐規範接軌,而不至於因對國際標準之不熟悉,而受到預期外的裁罰或處分。      於最末章以「企業法令遵循守則」之形式,對於本書所提及的法規範與概念加以統整,並以實例方式說明,讓讀者對於跨國企業的海外行賄公務員態樣、後果以及應對措施都能有一更簡單、清晰之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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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廉政實務運作影響之探討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的問題,作者丁文惠 這樣論述:

我國利益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定,為建立防弊機制並遏止不當利益輸送歪風,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實施迄今,整體時空背景與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外界對於本法迭有檢討聲浪,自102年12月27日釋字716號解釋宣告有關交易行為處罰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並請相關機關儘速通盤檢討有關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等規定後,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6個月後施行(107年12月13日)。本次修正除了擴大公務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將具

有利益輸送之職務納入規範外,並訂定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修正公職人員迴避之程序、明確公職人員關係人請託關說的禁止、增訂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等。為探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於實務上之影響,本研究嘗試透過文獻分析及比較國外利益迴避制度,國外迴避制以美國、香港、中國大陸為比較分析,從中擷取所長,補其我國之迴避制度之不足之處。本研究敘明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重點,以及其與我國其它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以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與其之關係及兩者競合適用作說明。本研究之實務訪談分析,主要了解目前實務運作上執行困難與問題,整合研究結果並給予法制面及實務面上之建議,本研究以內政部及所

屬機關為主要業務訪談人員,並訪談監察院及相關專家學者,透過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真實反映實務執行上之情況,針對法制面及執行面發現缺失以歸納結論與提出建議。

我國檢察官獨立性之研究--以卸任元首、國會議員以及地方選舉為例之分析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的問題,作者許劍鋒 這樣論述:

檢察官設置目的,一方面防止司法警察濫權,另一方面監督法官妥適行使審判權,以確保終局裁判之正確妥當。檢察官是開啟審判大門之鑰匙,其決定犯罪之追訴或不追訴,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重要性,並不亞於法官。因此,檢察官之獨立性,實與司法權之正當行使關係至為重要,換言之,沒有獨立之檢察官,法官獨立審判,並不具意義,從而引起研究探討我國檢察官能否獨立行使職權之興趣。本文將以現行我國法制為籃本,並以缷任元首涉洩密案、國會議員賄賂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等實際案例探討:一、 檢察官在法律上定位屬性如何界定?其屬性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有何影響? 有無可能在法規上,明確界定檢察官地位屬性?二、 檢察官身

分及職務的保障,現行法律有何規範,是否足以保障檢察官職權獨立行使?如有不及有無補救措施?三、檢察官的人事制度是否合理健全?不健全之人事制度影響檢察官職權行使之   情形如何?又如有不足,能否補足?四、 檢察官在作犯罪行為的認定,有無違反獨立性的空間跟可能?造成起訴率高,定罪率低,是什麼原因讓檢察官做這麼多事,還被質疑那麼多?這中間可能有些是跟績效制度是有關的,就會違反了他本身的獨立性。是否與績效制度有關聯?。五、 檢察權行使之內部及外部監督是否符合相互制衡的民主原理等問題?又如有不符,能否研擬一套可行的相互制衡制度。本研究係以歴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探討先進國家檢察官制

度發展史、檢察官定位之理論類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比較,以了解我國檢察官制度之發展、定位與職權行使之內涵。進而分析我國現行法制面、實務面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面向,並以缷任元首涉洩密案、國會議員收賄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等實際案例探討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遭遇之難題與困境。本文研究發現限制、壓縮檢察獨立行使職權的因子,不外來自以下幾項:其一、檢察一體之濫用。其二、不當之行政管考。其三、政治力之刻意介入其四、媒體之恣意臆測與報導。其五、監察權率然介入。其六、檢察官個人獨具之特異個性。經由以上研究發現,本文研究建議:其一、正視檢察一體。其二、嚴謹檢察官職權行使之業務管考。其三、適度限縮政治力介入。其四、

落實機關新聞發言制度與約束媒體恣意或臆測報導刑事案件。其五、確立監察權、檢察權分野。其六、強化檢察官養成教育避免個人潛在偏執。其七、檢察權入憲。其八、檢察官改隸監察院與檢察機關預算獨立。其九、檢察權獨立取代檢察官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