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謝開平所指導 王志文的 賄賂案件的兩面問題-以「田中角榮受賄案」為出發點 (2020),提出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洛克希德事件、刑事免責制度、偵查審判協議合意制度、證人保護法、賄賂罪、對價關係、職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成之約所指導 丁文惠的 我國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廉政實務運作影響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益迴避制度、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有何新聞重要得要立即作出評論,就是曾蔭權被起訴一事。大家要知道他不是因防止賄賂條例起訴,因為那是不能起訴特首。聽說他是以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起訴,這條罪特首是沒有豁免權。看回他在任所做的事,那些受招待去外國、坐遊艇飛機等都不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其實能夠觸犯這罪的是當日租黃楚標深圳那間屋,而黃楚標是DBC的大股東,發牌給DBC,這牽涉到當日沒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有利益衝突而沒有申報利益就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作為特區的第一把交椅的人,被控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這消息當然震撼。而這罪名也可以判坐幾年監。我要問為何要追究到底。他曾任特首,若不是中央放行,那是不會起訴特首。曾蔭權這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相對是輕微,若與梁振英相比,梁振英收受薪金而沒有申報,這是更嚴重。

第二,澳門特首何厚鏵所做的事更加嚴重,為何不作調查他。何厚鏵任任內批出的賭場牌、批地都沒有招標。這全都是何厚鏵批准,結果有了劉鑾雄那件案之後,之後也沒有作出其他調查。

這可能是曾蔭權不幸。選中他來調查,當日起用他的是曾慶紅,因為現在可以打落水狗,因為現在即使不是清算曾慶紅,但曾慶紅已經失勢。而且曾蔭權是港英餘孽,那是可以拿來「祭旗」。所以投降的人,自己好自為之。

今晚我會再講另一個港英餘孽。我會公布陳坤耀作為人渣的鐵證。大家可以拿這些證據來質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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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案件的兩面問題-以「田中角榮受賄案」為出發點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的問題,作者王志文 這樣論述:

摘 要1976年日本發生震驚國際的田中角榮受賄案(日本稱為「洛克希德事件」)。由於該案件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於1972年至1974年間,對時任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行賄5億日圓的跨國賄賂案,案情複雜、牽涉層面廣。在冗長的審理過程中,凸顯出許多日本當時在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爭議。最終促使日本於1980年推動刑法賄賂罪的第4次修法,以及2016年的法律第54號的刑事訴訟法大幅修訂。洛克希德事件對於刑事程序法方面之影響,是促使日本在刑事訴訟法中,導入「刑事免責制度」,以及「偵查審判協議合意制度」。兩制度之本質,都是以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證人,透過「強制」或「合意」方式,剝奪或由其自願拋棄證人之拒

絕證言權利,要求供述關係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並以該供述或因供述所得之證據,作為追訴他共同被告之調查取證制度,與我國證人保護法第14條幾乎有相合致之規範目的。本文即以法比較研究,探討這三種制度在規範上之異同與優缺。洛克希德事件對於刑事實體法方面之影響,在於賄賂罪中有關公務員職務權限之認定。公務員之「職務」概念解釋,與「對價關係」判斷,無論是日本或我國,長久以來都是法學界與實務上有關賄賂罪評價的討論焦點,同時也發展出相當豐富的主張。本文是透過對兩國當前之學說理論與實務用法的重要見解,進行蒐整分析,以賄賂罪之職務概念與對價關係之要件解釋、範圍界定與判斷標準等作為探討之核心。由於日本與我國刑事法制關

係密切,發展沿革亦甚相仿。本文以日本洛克希德事件為出發點,透過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所衍生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適用爭議,從而導致日本推動刑事法制變革的歷程中,探究其變革導因與因應問題模式;並就其改革後所提出之解方或主張進行分析,以完整清晰地掌握其法學思考脈絡;最後,再與我國法中所涉及之相關問題,進行法規範比較,期能提供我國未來修法與用法上之參考。

我國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廉政實務運作影響之探討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利益衝突的問題,作者丁文惠 這樣論述:

我國利益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定,為建立防弊機制並遏止不當利益輸送歪風,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實施迄今,整體時空背景與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外界對於本法迭有檢討聲浪,自102年12月27日釋字716號解釋宣告有關交易行為處罰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並請相關機關儘速通盤檢討有關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等規定後,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6個月後施行(107年12月13日)。本次修正除了擴大公務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將具

有利益輸送之職務納入規範外,並訂定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修正公職人員迴避之程序、明確公職人員關係人請託關說的禁止、增訂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等。為探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對於實務上之影響,本研究嘗試透過文獻分析及比較國外利益迴避制度,國外迴避制以美國、香港、中國大陸為比較分析,從中擷取所長,補其我國之迴避制度之不足之處。本研究敘明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重點,以及其與我國其它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以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與其之關係及兩者競合適用作說明。本研究之實務訪談分析,主要了解目前實務運作上執行困難與問題,整合研究結果並給予法制面及實務面上之建議,本研究以內政部及所

屬機關為主要業務訪談人員,並訪談監察院及相關專家學者,透過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真實反映實務執行上之情況,針對法制面及執行面發現缺失以歸納結論與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