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葉健民寫的 靜默革命:香港廉政百年共業 和李誠的 險渡金融海嘯:台灣經濟未來該怎麼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華 和天下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金芃妘的 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2021),提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賄賂、私部門賄賂、公務賄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公平競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邱俊惟的 政府採購犯罪-聚焦瀆職行為 (2020),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瀆職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靜默革命:香港廉政百年共業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作者葉健民 這樣論述:

  「廉潔奉公」被視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但眼前的廉潔社會絕對得來不易。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以前,香港的貪污問題達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1974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令香港出現了移風易俗的變化,從此香港社會擺脫了貪污的問題。但對廉署成立的背景、殖民政府歷任港督背後的考慮,倫敦方面的角色,以至成立初期遇到的困難等,過去卻鮮有中文著作作出深入研究。   葉健民利用解密的英國官方檔案,並結合香港本地的相關資料,對廉政公署成立的來龍去脈,作出深入的分析,並解答了如下的疑團:   ‧ 廉署的成立是否麥理浩的個人功勞?   ‧ 港府為何在大貪官葛柏潛逃英國後,無法把他引渡回港?   

‧ 葛柏事件如何促成廉署的誕生?   ‧ 1977年的警廉衝突,麥理浩為何讓步,頒佈「局部特赦令」,而並非把警隊貪污集團連根拔起?   ‧ 倫敦在香港百多年的反貪工程中,有何角色?

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官網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tc/downloadable.htm

下載文件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001A.pdf

申請須知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10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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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100A(1/2019) 1

2. 申請資格
2.1 任何人士如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 以 下資 格,可 根據 本 計劃申領 4,000
元-
(a) 年 滿 18 歲;
(b) 持香港身份 證(包 括新來港人士,但不包括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
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1
及其 受養 人,也不 包 括以 訪 客身 分來 港 的人
士);
(c) 通常居住在香港 (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
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因出差、留學或求醫而離港的香港居民,但不
包括已移居海外的人士 );
(d) 沒有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
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e) 無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以及
(f) 在香港沒有物業。
2.2 任何人士如符合上文第 2.1 段 (a)至(e)項 的資格,但在香港只擁有一所
物業作自住用途,而所得的 2018-19 年度差餉寬減額少於 4,000 元,可
申領 4,000 元 扣減 差餉寬減額後的餘額。任何人士如在香港擁有一所物
業而該物業並非用作自住用途,或在香港擁有超過一所物業,則不符合
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3. 申請期
3.1 本計劃於 2019 年 2 月 1 日 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期間接受申請。逾 期 遞交
的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
乙、申請方法及處理程序
4. 申請程序
4.1 填 寫 申 請 表 格及 提交 證 明 文 件
4.1.1 申請人於填 寫 「申請表格 」(CSS001A(1/2019))前應細閱《填寫申請
表格 參考樣本 》(CSS101A(1/2019) )。除了 已 填妥的「申請表格」,申
4.1.2 如申請人因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而無法提交申請及/或領取款額,其
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人 (即其親 屬 ) 可 代 申請人提出申請及 /
或 領取款額。申請詳情請參閱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精神健康
不宜的申請 人 》及《 行動 不 便而 須 由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的申請人》的申
請表格及載於表格內的「額外指引」〪 申請人的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 人( 即 其親 屬)可於 網 頁 css.gov.hk 下載適用於這些類別申請人
的專用表格或致電本計劃 二十四小時熱線 3897 1088 就索取有關表格
與本 處 聯絡。

2 例如夫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 而 只有其中一方 需 繳交薪俸稅,並享有薪俸稅 稅 款
寬 減 額 。 在這情況下,無 需 繳交薪俸稅的一方若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可提出申請。另一方的
稅 款 寬 減額如少於 4,000 元,並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亦可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
4,000 元 扣 減 稅 款 寬 減 額 後 的 餘 額。實 際 發 放 款 額 視 乎 相 關 個 案 是 否 需 要 再 扣 減 申請人的差餉寬減
額 。
請人亦 需提交適用 的證明文件,所需證明文件載於第 1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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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遞 交 申 請
4.2.1 申請人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CSS001A(1/2019))及 證明文件放入專
用 或自備的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郵費不足的申請文件可能不能寄
達本 處﹚, 郵寄至 旺角郵政局郵箱 2600 號。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投
遞至 本 計劃投遞箱 ,投遞箱地點 載於 丁部 。
4.2.2 本處不接受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

(a) 社會福利署 ,以確定申請人並非 已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
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
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b) 入境事務處,以確定申請人並非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訓的香港
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或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
(c) 土地註冊處 ,以核對申請人擁有 的物業資料 ;及
(d) 稅務局 ,以 核 對申請人是否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若
是,申請人就該課稅年 度所獲得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資料。
5.7 本處或會覆檢部分成功的申請 , 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 。 在
查證時,本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5.5 本處在有需要時會就申請聯絡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 ﹙ 包括但不
限於社會福利署、入境事務處 、 土地註冊處、稅務局 、 差餉物業估價署
及銀行﹚,透露、查詢及核對有關資料。
5.6 本處會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資料核對程 序 ,以處理申請、核實資料、及
確定申請資格 。這些政府部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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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申請 人 須注意,根據香港法例第 201 章《 防 止 賄賂 條 例》,任何 人 向本 處
僱員提供任何利益﹙例如金錢或饋贈等﹚,作為該人員協助或加速處理申
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
6. 申請結果及發放款額
6.1 本處在完成處理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如申請
不成功或獲發放的款額少於 4,000 元,「申 請 結果 通 知書 」會 列出 理 由。
6.2 如申 請 成功 ,款額 一般 會在「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 7 日 內存 入 申請
人 在申請表格陳述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銀行帳戶 。 本處不會在發放
款額 後再作通知,申請人應確保填報的銀行名稱及戶口號碼正確無誤。
6.3 如申請人未有以 其 本 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 ,須親 身前往本處領取現
金支票 。本處會聯絡申請人另作安排 。
7. 上訴機制
7.1 如申請人不滿申請結果,並能提供充分理據,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
發出後 4星 期 內, 以書面 提出上訴申請。
8. 發放/討回款額差額
8.1 如 上訴結果顯示申請人應得的 款 額較已領取的 款 額 為高,本處會將有關
的差額發放給申請人。但 若 在本處處理上訴期間 , 或在其他情況下,發
現申請人已領取的 款 額多於合資格領取的 款 額,申請人則 須 把多收取的
款額 即 時悉 數 退還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9. 個人資料
9.1 申請人有責任真確地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交所 需 證明文件。申請人向本處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和正確的資料,本處將
無法處理相關申請。申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任何資料以
騙取款額,均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 人 喪失領取 款 額 的資格外,亦
可能因觸犯 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
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
9.2 在遞 交 申請 後,申請 人如 需 要補充或更改資料(例如更改 住址或 其 他個 人
資料 ),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處。來信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及註明申請編號
及 香港身份證號碼,並詳列 需 要補充 / 更改的事項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副本。
9.3 本處及獲本處授權的代理 / 機構將使用申請人在這項申請提供的個人資
料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書》中所臚列 的 用 途 。 本處會要求這些代理/
機構必須遵 守 任何適用的私隱或資料保護法例,包括香港法例第 486 章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及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相關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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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證明文件
10. 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10.1 申 請 人 需 提 交以 下文 件 :
香港身份證副本 3

(b) 在提交申請日期前 3 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
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 、 電費單、煤氣費單 、 銀行月結單、信用
卡帳 單 或電話費帳單等 ; 及
(c) 顯示申請人為 帳 戶持有人及列有 帳 戶號碼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
或銀行 月結單等的副本 4
。該帳戶必須為申請人的個人本地儲蓄或支
票戶口。帳 戶持有人姓名須與申請人姓名相同。

3 申請人可選擇親臨本處,提供其香港身份證 正本供 本處職員核對,以代替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 〪申
身份證副本 〪
4 如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 帳 戶,則無 需 提交有關帳戶 證明, 申請人須親身 前 往 本 處
領取現金支票,詳情 請參閱第 6 段 。
(a)
請人如持有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亦可提交該收據副本,但必須於提出申請後 30 天內提供其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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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作者金芃妘 這樣論述:

不論是實務或是刑法學界,關於賄賂罪的討論向來不在少數,惟較多是針對公務領域的賄賂行為,實則賄賂的情形從來不只存在於公部門,只要有利益纠葛之處即易有賄賂伴隨著出現。隨著商業活絡及經濟成長,企業經常藉由買通內部人的手段以取得競爭優勢,導致私部門間賄賂的情形越趨氾濫,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市場不公平競爭效果、企業與消費者權益損害等,但是我國目前只有少數法規就私部門的賄賂有所規定,且其適用範圍甚為狹隘,因此一般的商業賄賂案件實務上多仍以背信罪處理,卻也面臨著成罪不易和非難重點不同的問題,不足以應付商業賄賂管制的需求。本研究聚焦於探討商業賄賂罪在刑事立法上的必要性,試從實務現況分析現行法對商業賄賂行為

的規範效能,歸納出我國在管制商業賄賂闕漏之處,透過對他國相關法制的介紹,汲取其值得學習之處,以作為立法上的借鏡。最後提出本文就商業賄賂罪的意見,包括保護法益、適用範圍、規範模式,並建議可參照英國法訂定法人組織懈怠防止責任,透過事前預防制度及事後刑事處罰的相互配合杜絕私部門貪腐,期能在商業賄賂入罪的立法道路上貢獻一己之力。

險渡金融海嘯:台灣經濟未來該怎麼走?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作者李誠 這樣論述:

  這波金融大海嘯,造成全球性的經濟大衰退,仰賴出口的台灣也大受影響。   海嘯之後,各國紛紛藉機推動經濟結構的改革,兩岸也將進入ECFA時代。   面對脆弱的產業結構,以及區域合作邊緣化和就業危機等挑戰,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政策該怎麼走?   台灣產業又該如何突破瓶頸,強化競爭力?   台灣是一個開放型的經濟,因此當美國發生金融風暴時,不但全球經濟受到嚴重的衝擊,台灣也無法倖免。台灣的經濟在這段期間一度陷入有史以來最嚴重的負成長,失業率也一度打破歷史紀錄。而在此波全球性經濟衰退中,很多國家都進行大幅度改革,甚至開始推行綠色經濟,這些改變都將影響台灣。   2010年1月東協加一的自由貿易合

約正式生效,台灣與中國大陸也計畫要簽署ECFA,這些自由貿易協定勢必牽動台灣的產業結構與就業問題。   台灣該以何種政策來因應這些新的經濟問題,重建新的經濟秩序?多位經濟學家將從不同面向,共同為台灣經濟的未來把脈。   2009年適逢李國鼎先生百歲紀念,為追念 李資政對國家社會的偉大貢獻,以及探討台灣經濟發展因全球經濟衰退而面臨的瓶頸與困難,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特舉辦「李國鼎資政百歲紀念學術研討會」,並在會後將這些文章整理成冊出版,希望透過國內外經濟與產業的專家學者從不同面向深度檢視台灣經濟與產業發展,以期開創台灣未來更新、更廣的道路。 作者簡介 李誠   美國麻省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

美國明尼蘇達州州立大學經濟學教授、中研院經研所客座研究員,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中央大學人資所所長,台灣經濟發展中心主任,天下文化遠見出版社副社長,中央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現任中央大學講座教授兼中央大學副校長。主要研究領域是人力資源,勞動市場分析,勞資關係,知識經濟,綠色經濟與經濟發展。

政府採購犯罪-聚焦瀆職行為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的問題,作者邱俊惟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俾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機關等補助一定金額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時,不論招標、審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行為,均屬構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悉與公共利益攸關。為防止上開所述之採購弊案,除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規範外,政府採購法於第87條至92條亦定有刑事責任,本文希望透過政府採購犯罪實務判決之整理與文獻探討,歸納公務人員辦理採購案件常犯瀆職犯罪態樣,藉由實務判決之整理,使公務員了解承辦採購業務之相關行政與刑事責任,除讓有意與廠商勾結之公務員能知所警惕外,更讓認真於工作崗位上承辦採購業務之

公務員能了解法律的規定,不因擔心誤觸法網而畏懼承擔責任。此外,本文也希望透過相關法律爭議議題進行探討,作為我國政府採購實務或法制面研析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