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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志潔,張天一,莊詔雯,黃嵙鼎,李岳軒,孫永蔚寫的 行賄外國公務員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金芃妘的 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2021),提出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賄賂、私部門賄賂、公務賄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公平競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謝開平所指導 王志文的 賄賂案件的兩面問題-以「田中角榮受賄案」為出發點 (2020),提出因為有 洛克希德事件、刑事免責制度、偵查審判協議合意制度、證人保護法、賄賂罪、對價關係、職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賄外國公務員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的問題,作者林志潔,張天一,莊詔雯,黃嵙鼎,李岳軒,孫永蔚 這樣論述:

  企業經營具有高度跨國性,反貪腐更是國際間之重要議題。惟在我國法制尚不完備的情形下,希冀透過本書美國、日本及英國法規的介紹,使我國企業得以與世界主流之反貪腐規範接軌,而不至於因對國際標準之不熟悉,而受到預期外的裁罰或處分。      於最末章以「企業法令遵循守則」之形式,對於本書所提及的法規範與概念加以統整,並以實例方式說明,讓讀者對於跨國企業的海外行賄公務員態樣、後果以及應對措施都能有一更簡單、清晰之圖像。

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的問題,作者金芃妘 這樣論述:

不論是實務或是刑法學界,關於賄賂罪的討論向來不在少數,惟較多是針對公務領域的賄賂行為,實則賄賂的情形從來不只存在於公部門,只要有利益纠葛之處即易有賄賂伴隨著出現。隨著商業活絡及經濟成長,企業經常藉由買通內部人的手段以取得競爭優勢,導致私部門間賄賂的情形越趨氾濫,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市場不公平競爭效果、企業與消費者權益損害等,但是我國目前只有少數法規就私部門的賄賂有所規定,且其適用範圍甚為狹隘,因此一般的商業賄賂案件實務上多仍以背信罪處理,卻也面臨著成罪不易和非難重點不同的問題,不足以應付商業賄賂管制的需求。本研究聚焦於探討商業賄賂罪在刑事立法上的必要性,試從實務現況分析現行法對商業賄賂行為

的規範效能,歸納出我國在管制商業賄賂闕漏之處,透過對他國相關法制的介紹,汲取其值得學習之處,以作為立法上的借鏡。最後提出本文就商業賄賂罪的意見,包括保護法益、適用範圍、規範模式,並建議可參照英國法訂定法人組織懈怠防止責任,透過事前預防制度及事後刑事處罰的相互配合杜絕私部門貪腐,期能在商業賄賂入罪的立法道路上貢獻一己之力。

賄賂案件的兩面問題-以「田中角榮受賄案」為出發點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最高刑罰的問題,作者王志文 這樣論述:

摘 要1976年日本發生震驚國際的田中角榮受賄案(日本稱為「洛克希德事件」)。由於該案件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於1972年至1974年間,對時任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行賄5億日圓的跨國賄賂案,案情複雜、牽涉層面廣。在冗長的審理過程中,凸顯出許多日本當時在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爭議。最終促使日本於1980年推動刑法賄賂罪的第4次修法,以及2016年的法律第54號的刑事訴訟法大幅修訂。洛克希德事件對於刑事程序法方面之影響,是促使日本在刑事訴訟法中,導入「刑事免責制度」,以及「偵查審判協議合意制度」。兩制度之本質,都是以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證人,透過「強制」或「合意」方式,剝奪或由其自願拋棄證人之拒

絕證言權利,要求供述關係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並以該供述或因供述所得之證據,作為追訴他共同被告之調查取證制度,與我國證人保護法第14條幾乎有相合致之規範目的。本文即以法比較研究,探討這三種制度在規範上之異同與優缺。洛克希德事件對於刑事實體法方面之影響,在於賄賂罪中有關公務員職務權限之認定。公務員之「職務」概念解釋,與「對價關係」判斷,無論是日本或我國,長久以來都是法學界與實務上有關賄賂罪評價的討論焦點,同時也發展出相當豐富的主張。本文是透過對兩國當前之學說理論與實務用法的重要見解,進行蒐整分析,以賄賂罪之職務概念與對價關係之要件解釋、範圍界定與判斷標準等作為探討之核心。由於日本與我國刑事法制關

係密切,發展沿革亦甚相仿。本文以日本洛克希德事件為出發點,透過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所衍生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適用爭議,從而導致日本推動刑事法制變革的歷程中,探究其變革導因與因應問題模式;並就其改革後所提出之解方或主張進行分析,以完整清晰地掌握其法學思考脈絡;最後,再與我國法中所涉及之相關問題,進行法規範比較,期能提供我國未來修法與用法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