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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政治學系 楊泰順所指導 黃育華的 我國政治獻金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防止賄賂條例金額限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治獻金、政治捐贈、獨立支出。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甘添貴所指導 吳天雲的 沒收犯罪所得的課題與展望 (2010),提出因為有 沒收、追徵、犯罪所得、責任原則、量刑的重點而找出了 防止賄賂條例金額限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金額限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政治獻金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金額限制的問題,作者黃育華 這樣論述:

民主國家中選舉乃為一種普遍的民主機制,選民在競選過程中除了運用選票表達自身偏好之外,亦可採取加入競選行列,或是投入各項資源等方式來支持候選人或政黨,其中透過金錢支持亦為一種重要的參與方式。根據各項研究資料顯示,競選經費的多寡與選舉結果呈現正相關的趨勢。職是之故,具有經費優勢的候選人和政黨通常會有較高的勝選機率,這使得節生募款式的民主選舉相當重要的活動。但政治獻金,尤其是財團或利益團體之獻金難免令人懷疑其中是否有構成賄賂的對價關係。但為了避免過度的限制造成民主運作的傷害,民主國家只能透過透明名畫的要求及現金金額的限制來維持選舉的公正性。這也是為何,二次戰後各國民主國家紛紛訂定政治獻金的目的,我

國亦非例外。為了防止獻金的負面效應產生,我國在2004年3月正式施行《政治獻金法》,但迄今為止各界始終認為該法的執行成效未竟理想,修訂聲浪亦逐漸升高。但在面臨民主參與與選舉公正的兩難之下,我國雖歷經數次修法,實施成效卻依然難以提振,本研究將梳理美國政治獻金的現行制度及概況,以此作為藍本比較我國現行法制,以期獲得些許借鏡與啟發。筆者過去曾參與內政部相關委託計畫的研究,曾實際參與訪談與調查,希望透過美國的文本研究與台灣的鄉野調查,能對我國運作中的法制面與執行面提出具體的改革芻議。

沒收犯罪所得的課題與展望

為了解決防止賄賂條例金額限制的問題,作者吳天雲 這樣論述:

不問中外,沒收犯罪所得均具有長遠之歷史淵源。近年來,各國為根除獲得鉅額不法利益犯罪之經濟上誘因,藉由訂立國際公約與國內立法等方式,期望以沒收犯罪所得打擊此類犯罪。依我國刑法,沒收係從刑之一,但是不問學說抑或實務,均認為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近時更有認為係「類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者。此三種思想對於沒收犯罪所得之體系解釋與制裁界限均有不同,故本文試以剖析沒收犯罪所得之性質,以釐清其界限;其次,為有效沒收犯罪所得,我國近時立法將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從有體物擴張至無形財產上利益,另由犯罪行為人擴張至第三人;再者,沒收犯罪所得在實務運用上,向有:①應否扣除成本;②應否負連帶責任;③追徵價額之

計算時點之爭議。本文基於對於沒收犯罪所得性質之檢討,試以釐清立法動向與實務運作之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