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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林淑雅所指導 吳政融的 機車路權限制的法制分析-一個社會發展的觀點 (2018),提出高雄捷運司機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車路權限制、機車安全、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車種分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胡惠婷的 新聞自由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以大眾傳播媒體轉貼網路資訊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新聞自由、資訊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捷運司機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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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幹線公車運量今年度1到3月跟去年同期相比,運量幾乎全面下跌,甚至環狀168、建工幹線等路線下跌幅度近兩成,我在總質詢時指出,有許多市民朋友抱怨近來公車脫班問題嚴重,還有司機服務態度不佳的問題,服務品質下滑的狀況下,市民搭乘的意願自然會降低,呼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改善服務品質,提出運量改善具體作法。

建國、民族、建工、覺民、環狀168等幹線今年1到3月與去年同期的運量比較,幾乎全面下跌,若考量到去年有補助而改跟前年相比,民族、建工等好幾條幹線的運量仍然下跌、不比前年,顯然除了補助之外,還有其他更重要的因素。近日在民眾陳情或PTT高雄板上,公車脫班、服務態度欠佳的狀況時有所聞,市民抱怨「脫班脫到很誇張」、「班次常消失」、「搭公車要看司機臉色」,怨言四起,如果沒有穩定的班次,造成居民難以安排行程,甚至還會受到司機不友善的對待,那市民搭乘的意願自然會下滑。

分析服務品質下滑的原因,極有可能來自人力與經費不足的問題,高雄市公車司機總編制應為1216人,但目前人力僅有1106人,人力吃緊,另外以補助款來說,臺北平均有55元/km,臺南也有43元/km,但高雄市平均卻是37元/km左右,遠遠偏低,有盈餘之路線自負盈虧,而虧損路線則補齊至成本,虧損路線可以說是有如做功德。除了固定的補助金之外,交通部也會依據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提供地方政府獎勵金來促進公共運輸,去年高雄差不多因此而有四千萬的激勵獎金,該年度運量比前一年度運量成長了多少是獎金的重要依據,但如果運量持平甚至是下滑,這方面的獎金可能會大幅下降甚至連拿都拿不到,少掉這筆經費,可能連帶造成服務品質下降、運量下降的惡性循環。

在財政並不寬裕的狀況之下,錢應該要花在刀口上,建請交通局提出運量改善具體作法,並審視補助金額是否有用於改善駕駛員執業環境,盡速改善服務品質,以免陷入惡性循環。有部分公車路線與捷運路線幾乎重合,大眾運輸的資源重複投入,而在敬老票的政策之下,捷運僅半價、但公車卻是免費,路線重合之處是否要重複投入資源應重新審視,至於未重合的部分,則可評估保留並與其他相近路線進行整合,在維護市民交通權益的前提之下對資源進行最有效的配置。此外,偏遠地區低運量路線可以用公車式小黃替代,透過更彈性的運輸服務提供方式,改善公車乘載率低、 補貼效率不佳之問題。

機車路權限制的法制分析-一個社會發展的觀點

為了解決高雄捷運司機ptt的問題,作者吳政融 這樣論述:

機車為現今都市交通中,主要的運輸工具。更是目前交通事故傷亡中,最大占比之車種。而研究認為,機車之行駛態樣有別於汽車,更易與其他車輛產生衝突。因此政府提出限制機車路權,並以分流作為提升安全的手段。禁行機車為直線中主要分流的措施,兩段式左轉則為路口之分流措施。希望透過限制機車行駛空間,達到車種分流的目的。然而機車路權限制,目前缺乏設置標準。因此各地方政府在保守的選擇下,多半未妥善評估機車路權限制之手段是否合宜,即為設置。而桃園市塗銷禁行機車之試辦,發現可以降低4成的事故。因此機車路權限制之適當性,更受質疑。而機車路權限制的形成,與機車行駛特性有關外。本文透過歷史發展的角度切入,發現機車的盛行,與

我國經濟、產業發展有密切關係。但追求經濟發展之初,並未給予交通妥善的規劃。且在交通的發展上,選擇了以汽車為主的方向,成為現今交通之樣貌。本文透過分析機車路權限制手段發現,就統計上而言,並無明確減少事故的效果。且在比例原則的檢視上,禁行機車無明確的設置規範,也無研究證明能減少事故發生。再加上有侵害更小的手段存在,因此在違憲審查上,無法通過檢驗。故減少機車行駛空間,可能非減少機車事故的手段。而兩段式左轉,本文分析後認為,仍可作為路口之分流措施,但其設置仍有改進空間。而本文嘗試透過不同面向的分析,提出些許建議,期待能夠建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新聞自由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以大眾傳播媒體轉貼網路資訊為中心

為了解決高雄捷運司機ptt的問題,作者胡惠婷 這樣論述:

相較於採訪、查訪、接受民眾爆料等傳統記者獲得資訊之作法,現今大眾傳播媒體多在網路上搜尋具有新聞價值之資訊製作成新聞,然而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且媒體轉貼的網路資訊往往並非資料當事人自行上傳,資料主體的資訊隱私權受到上傳資料之人的侵害,媒體轉貼該資訊之行為亦會侵害資料主體的資訊隱私權,此時將產生新聞自由與資訊隱私權之碰撞。在大眾傳播媒體轉貼網路資訊的情形下,新聞自由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應如何權衡,本文以自願性公眾人物、非自願性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之三個案例,就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從新聞自由與資訊隱私權角度嘗試加以分析判斷,希冀對於新聞媒體轉貼網路資訊之行為侵害人

民資訊隱私權之判斷疑慮,達到拋磚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