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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院書記官】司法主打星,司法機關裡的行政職也說明: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 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新保成所出版 。

國立金門大學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碩士班 李瑞生所指導 柯景耀的 公務人員職系侷限與轉任之研究-以金門地區公務人員為例 (2019),提出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系、轉任、金門地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蘇彩足所指導 楊皓翔的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待遇問題 (2019),提出因為有 臺灣鐵路管理局、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制度、待遇調整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解答。

最後網站三等/四等書記官受訓與工作內容(薪水)|司法考試 - 志光則補充: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及 ...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刑事訴訟法概要(司法四等適用)[贈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雲端課程](七版)

為了解決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問題,作者陳毅弘,李由 這樣論述:

  ★收錄111年2月最新修法!   ★收錄104~110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本書適用】   這本《刑事訴訟法概要》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法律廉政類科。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四等考試:法律廉政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

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薪資為36,505元,另外每月有4,500元的專業加給;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如高普考、地方特考的「法律廉政」、初等考試的「廉政」。每年約6月報名的國安局特考、調查局特考,工作內容偏向政經、國際、法律實務方面,也是可選擇的方向。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工作簡介】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三、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四、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

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本書優勢】   .坊間刑事訴訟法書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沒有司法實務經驗在準備司法特考上會有弱勢嗎?   .實務見解千千萬萬個,哪些才是考試會考的?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刑事訴訟法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濃縮內文17個重點   刑事訴訟法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條文多」而聞名。作者從歷年考點分析後濃縮精選17個重點內容,深入淺出。常考重點處穿插「老師補充」、「名詞簡單記

」元件,讀者可隨時用來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二、學說與實務並重   本書第一部分藉由重點整理建立學說基本概念,其中穿插重要實務見解與法律座談會意旨,讓讀者免於迷失在千千萬萬的實務見解中。最末附有精選試題,讓讀者可以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重要概念是否有正確紮實於讀者心中,就透過練習精選試題來印證。     三、掌握111年最新修法動態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

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整理收錄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及新近的實務見解,此書在手,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概要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四、100%題題擬答   本書收錄近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試題(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法律廉政)考試試題共21份,題題詳解,具備考點層次解析。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刑事訴訟法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一)110年6月16日修正(第三百四十八條)   1.如判決之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

係,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     2.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二)111年2月18日修正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六)   1.新設暫行

安置程序,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暫行安置制度。     2.暫行安置程序之發動、期間:   檢察官於偵、審中得聲請,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3.暫行安置之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   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若聲請延長,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為之;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強制辯護、資訊告知、答辯準備等程序權益之保障:   偵查中暫行安置審查程序,亦與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之專業協助;檢察官對於所聲請之案件,應於法官訊問時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關於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作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5.暫行安置之撤銷:   暫行安置之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均得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法院得聽取其等陳述意見;若非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時

,法院應為撤銷,檢察官並得先行釋放被告,以維護人權;且明定得抗告之救濟規定。     6.與判決監護制度之調和:   暫行安置後,如法院判決時未宣告監護,即視為撤銷暫行安置。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尚未執行完畢部分,免予繼續執行。     7.檢察官執行與急迫處分:   暫行安置由檢察官執行,並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於執行中如有事實足認被告之接見、通信等作為,有滅證、勾串之風險,且情形急迫時,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得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予撤銷,若未經撤銷者,效力期間為7日;及明定相關救濟程序。     8.配合大法官解釋、刑法修正

之相關程序: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之意旨,另配合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增訂延長監護處分制度,及刑法第98條第3項增訂暫行安置執行後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之規定,修正相關程序。

公務人員職系侷限與轉任之研究-以金門地區公務人員為例

為了解決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問題,作者柯景耀 這樣論述:

我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發展,主要為人品制及職位分類制合併而來,前者是以人為中心的官位制度,而後者是以事為中心的專業化分工,兩制度的合併使我國公務人員制度有科層的指揮效率,也具有專業化的效能。原則上公務人員所任職務應設有官等及職系,以代表其官位及專業,但某些較特殊的機關公務人員職務,則不設職系(如警職及關務人員),以方便彈性調任。金門地區因為歷史背景與地理位置的特殊,在中央統一規範的公務人員制度中,能否保有專業化的本質及用人的彈性,即是本研究探究的核心問題。本研究採行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研究發現,目前政策以行政通才、技術專才為方向整併職組及職系,以利機關用人彈性。但在轉

任人員方面,轉任前後職系限制仍未適度放寬。 研究建議,應賦予警職及關務人員職系,以順應目前公務人員行政通才之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應以其學經歷適用公務人員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調任。薦任9職等以上主官(管)職務得在各職系間調任,以契合實務。

現行考銓法典(含公務員法):2021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為了解決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問題,作者郭如意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參加國考人事行政、廉政類別的考生   相關實務工作者   使用功效   1.考銓法規一網打盡   2.相關函釋、草案收錄完整   改版差異   1.修訂法規   2.新增最新修法相關函釋 本書特色   ☆立法沿革:揭示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國考記錄:探究命題軌跡   ☆星號標示:引導重要條文   ☆重要草案:掌握修法動態   ☆命題焦點:歸納關鍵考題   ☆相關釋字:鎖定實務精髓 壹、通案類 一、中華民國憲法重要相關條文(36.01.01)/壹-3 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80.05.01廢止)/壹-4 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8

0.05.01)/壹-6 四、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94.06.10)/壹-8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8.07.24)/壹-13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107.05.30)/壹-45 七、國籍法(105.12.21)/壹-59 八、國籍法施行細則(106.06.08)/壹-63 九、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壹-69 十、行政程序法(104.12.30)/壹-72 十一、地方制度法(105.06.22)/壹-95 十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07.12.05)/壹-122 十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07.11.30)/壹-130 十

四、訴願法(101.06.27)/壹-140 十五、行政訴訟法(109.01.05)/壹-152 十六、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壹-194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613號 ◎中央行政機關(行政院)組織規模要義表/壹-200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壹-202 十七、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108.12.31)/壹-203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壹-206 十八、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99.03.30)/壹-207 十九、行政法人法(100.04.27)/壹-212 ◎行政法人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壹-220 二十、公務人員基準法

草案(101.03.27)/壹-221 二一、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六案)(101.05.10)/壹-269 二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7.08.07)/壹-287 二三、工會法(105.11.16)/壹-299 二四、團體協約法(104.07.01)/壹-307 二五、勞資爭議處理法(106.01.18)/壹-312 二六、勞動事件法(107.12.05)/壹-323 二七、勞動基準法(109.06.10)/壹-333 二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8.02.14)/壹-351 二九、勞工退休金條例(108.05.15)/壹-359 三十、勞工保險條例(104.07.01)/

壹-370 三一、就業保險法(104.02.04)/壹-389 三二、勞工請假規則(108.01.15)/壹-398 三三、就業服務法(107.11.28)/壹-400 三四、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18)/壹-415 三五、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04.03.27)/壹-421 三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4.12.16)/壹-423 三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04.02.04)/壹-447 貳、人事機構類 一、行政院組織法(99.02.03)/貳-3 ◎行政院處務規程(107.08.20)/貳-5 ◎行政院編制表(107.08.20)/貳-11 ◎行政院組織法 國考命題焦

點分析表/貳-14 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108.12.31)/貳-15 三、考試院組織法(109.01.08)/貳-22 四、考選部組織法(83.11.23)/貳-25 五、銓敘部組織法(91.01.30)/貳-28 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98.11.18)/貳-32 七、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98.11.18)/貳-34 ◎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103.09.15)/貳-35 ◎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103.09.05)/貳-38 八、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98.12.31)/貳-40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103.06.18廢止)/貳-41

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100.11.14)/貳-4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108.04.09)/貳-4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103.07.03)/貳-49 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106.04.19)/貳-5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106.06.30)/貳-5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編制表(107.12.25)/貳-54 十二、人事管理條例(72.07.22)/貳-56 十三、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109.09.21)/貳-58 十四、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100.04.20)/貳-6

8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104.08.05)/貳-70 ◎法務部廉政署編制表(104.08.05)/貳-72 十五、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101.02.03)/貳-74 十六、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2.09.26)/貳-76 十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84.01.25)/貳-79 十八、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84.01.25)/貳-81 ◎人事機構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貳-83 參、考試類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107.11.21)/參-3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108.09.20)/參-9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278號 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06.06.06)/參-16 四、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103.07.14)/參-25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101.04.30)/參-27 六、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91.01.30)/參-29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250、412號 七、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108.11.04)/參-31 八、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104.01.07)/參-35 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104.06.15)/參-37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107.11.21)/參-40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

第750號 十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108.09.20)/參-44 十二、典試法(含修正總說明)(104.02.04)/參-50 十三、典試法施行細則(108.09.09)/參-57 十四、監試法(39.10.26)/參-61 ◎考試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參-62 肆、任用類(含陞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08.04.03)/肆-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501、611號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09.07.31)/肆-27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611號 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105.03.28)/肆-33 四、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108.05.

02)/肆-36 五、職務歸系辦法(96.07.13)/肆-38 六、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108.01.16)/肆-41 七、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89.08.05)/肆-49 八、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含修正總說明)(108.09.19)/肆-52 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99.08.31)/肆-56 十、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105.05.18)/肆-64 十一、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107.03.23)/肆-67 十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106.04.24)/肆-71 十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105.07.05)

/肆-75 十四、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100.08.09)/肆-78 十五、現職雇員管理要點(107.06.19)/肆-80 十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109.05.01)/肆-81 十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108.11.15)/肆-85 十八、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103.06.04)/肆-94 十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107.07.18)/肆-99 二十、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104.05.29)/肆-101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重要函釋內容彙整表(銓敘部101年6月7日函)/肆

-104 二一、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88.11.25)/肆-107 二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97.01.16)/肆-109 二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104.01.20)/肆-111 二四、派用人員派用條例(104.06.17廢止)/肆-113 二五、聘用人員聘用條例(61.02.03)/肆-115 二六、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108.10.01)/肆-116 二七、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109.06.05)/肆-118 二八、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101.08.10)/肆-148 二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95

.05.17)/肆-185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68號 三十、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07.06.06)/肆-19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60號 三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109.06.10)/肆-205 三二、法官法(109.06.10)/肆-211 三三、法官法施行細則(109.07.10)/肆-241 三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01.22)/肆-251 三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08.08.01)/肆-259 三六、關務人員人事條例(99.05.26)/肆-263 ◎任用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肆-267 三七、公務人員陞遷法(98.04.22)/肆-284 三八、公務人員陞

遷法施行細則(104.09.21)/肆-289 三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101.03.05)/肆-294 四十、人事人員陞遷規定(101.03.23)/肆-302 ◎陞遷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肆-304 伍、俸給類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97.01.16)/伍-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483號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97.02.26)/伍-11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605號 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100.09.06)/伍-15 四、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00.06.20)/伍-17 五、銓審互核實施辦法(97.04.09)

/伍-20 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108.11.13)/伍-22 七、一百零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108.12.04)/伍-36 八、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108.06.19)/伍-41 九、教師待遇條例(104.06.10)/伍-44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07號 ◎俸給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伍-52 陸、考績類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96.03.21)/陸-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243、298、491、583號、銓敘部109年6月18日令釋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104.12.30)/陸-12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10

7.09.25)/陸-20 四、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104.09.21)/陸-90 五、行政院與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九十五年實施績效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94.11.23)/陸-92 ◎考績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陸-96 柒、保險類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104.12.02)/柒-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434、466號、107年12月7日考試院函釋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105.08.03)/柒-23 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98.11.18)/柒-41 ◎保險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柒-44 捌、退休撫卹類(含資遣)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107.11.21廢止)/捌-3 二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問題(91.08.26)/捌-20 三、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102.04.11)/捌-27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17號 四、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簡表(106.03.30)/捌-33 五、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106.06.13)/捌-37 六、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92.12.31廢止)/捌-39 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04.12.02原條文)/捌-4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589號 八、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05.08.08原條文)/捌-49 九、政務人員法草案(101.06.25)/捌-54 十、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草案(101.06.25)/捌-75 十一、公務人員撫卹法(107.11.21廢止)/捌-81 十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83.12.28)/捌-87 十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8.06.09)/捌-90 十四、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104.04.27)/捌-93 ◎退休撫卹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捌-96 ◎最新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類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08.09)/捌-101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82號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107.03.21)/捌-135 三、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

1)/捌-168 四、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107.05.11)/捌-176 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06.08.09)/捌-181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81號 六、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06.08.09)/捌-214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83號 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07.03.21)/捌-231 ◎最新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捌-249 玖、獎懲類 一、勳章條例(70.12.07)/玖-3 二、勳章條例施行細則(70.09.23)/玖-5 三、褒揚條例(75.11.28)/玖-8 四、褒揚條例施行細則(105.04.25)/玖

-10 五、獎章條例(108.04.17)/玖-13 六、獎章條例施行細則(95.09.06)/玖-15 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104.03.25)/玖-17 八、公務員懲戒法(104.05.20原條文)/玖-21 九、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說明暨條文對照表(104.05.20原條文)/玖-33 十、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現行條文)/玖-96 十一、公務員懲戒法修正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109.06.10)/玖-110 十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9.08.24)/玖-167 十三、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109.08.24)/玖-169 十四、懲戒

法院組織法(109.06.10)/玖-176 十五、陸海空軍懲罰法(104.05.06)/玖-180 十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109.07.17)/玖-185 ◎獎懲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玖-187 拾、服務類(含行政中立、財產申報、利益迴避、廉政倫理規範、公務人員協會、交代) 一、公務員服務法(89.07.19)/拾-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42、305、308、601、637、785號;院解字第4017號 二、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05.31) /拾-15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年相關解釋彙整表(105.04.0

8)/拾-35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司法解釋及違反者處理相關規定(104.08.06)/拾-65 五、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08.11.04)/拾-71 六、公務人員酒駕懲處函釋(108.02.26)/拾-74 七、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85.08.29)/拾-76 八、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101.03.05)/拾-78 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08.10.01)/拾-80 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108.10.05)/拾-85 十一、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107.08.31)/

拾-88 十二、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102.04.02)/拾-90 ◎公務員服務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93 十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含重要釋例)(103.11.26)/拾-102 十四、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107.05.07)/拾-11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113 十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08.05.22)/拾-118 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97.07.30)/拾-12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127 十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06.13)/拾-128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16、

786號 十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08.08.01)/拾-133 十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要釋例/拾-13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173 二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修正總說明(99.07.30)/拾-177 二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101.09.04)/拾-181 二二、公務人員服務守則(99.03.17)/拾-183 二三、法官倫理規範(101.01.05)/拾-188 二四、檢察官倫理規範(101.01.04)/拾-19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194 二五、公務人員協會法(95.05.

17)/拾-195 ◎公務人員協會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203 二六、公務人員交代條例(42.12.29)/拾-204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207 二七、遊說法(96.08.08)/拾-208 二八、宣誓條例(109.06.10)/拾-212 二九、揭弊者保護法草案(108.05.03)/拾-214 拾壹、保障類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106.06.14)/拾壹-3 ◎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第785號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107.06.27)/拾壹-29 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103.01.07)/拾壹-34 四、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

法(106.12.13)/拾壹-39 ◎保障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壹-43 拾貳、訓練進修類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02.12.11)/拾貳-3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103.05.20)/拾貳-7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106.08.18)/拾貳-11 四、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106.04.14)/拾貳-30 五、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99.02.05)/拾貳-34 六、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92.12.25)/拾貳-36 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107.03.31)/拾貳-38 八、強化

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101.05.10)/拾貳-40 九、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9年訓練計畫(109.01.03)/拾貳-81 ◎訓練進修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貳-106 拾參、交通事業人事專屬類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109.04.20)/拾參-3 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107.09.17)/拾參-7 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92.05.28)/拾參-10 四、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94.06.14)/拾參-13 五、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86.04.02)/拾參-16 六、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91.06.26)/拾參-18 七、交通部郵電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92.02.07)/拾參-22 ◎交通事業人事專屬類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拾參-30 拾肆、大法官相關解釋 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文/拾肆-3 釋字第42號/拾肆-3 釋字第66號/拾肆-3 釋字第187號/拾肆-3 釋字第201號/拾肆-4 釋字第243號/拾肆-4 釋字第250號/拾肆-4 釋字第262號/拾肆-4 釋字第266號/拾肆-5 釋字第268號/拾肆-5 釋字第270號/拾肆-5 釋字第274號/拾肆-5 釋字第278號/拾肆-6 釋字第280號/拾肆-6 釋字第285號/拾肆-6 釋字第298號/拾肆-6 釋字第301號/拾肆-7 釋字第303號/拾肆

-7 釋字第305號/拾肆-7 釋字第308號/拾肆-8 釋字第312號/拾肆-8 釋字第316號/拾肆-8 釋字第323號/拾肆-8 釋字第338號/拾肆-8 釋字第341號/拾肆-9 釋字第373號/拾肆-9 釋字第395號/拾肆-9 釋字第396號/拾肆-9 釋字第405號/拾肆-10 釋字第410號/拾肆-10 釋字第412號/拾肆-11 釋字第430號/拾肆-11 釋字第432號/拾肆-11 釋字第433號/拾肆-12 釋字第434號/拾肆-12 釋字第446號/拾肆-13 釋字第447號/拾肆-13 釋字第455號/拾肆-13 釋字第462號/拾肆-14 釋字第464號/拾肆-14

釋字第466號/拾肆-15 釋字第474號/拾肆-15 釋字第483號/拾肆-15 釋字第491號/拾肆-16 釋字第499號/拾肆-16 釋字第501號/拾肆-18 釋字第525號/拾肆-18 釋字第526號/拾肆-19 釋字第527號/拾肆-20 釋字第539號/拾肆-21 釋字第546號/拾肆-22 釋字第547號/拾肆-22 釋字第555號/拾肆-24 釋字第557號/拾肆-24 釋字第575號/拾肆-24 釋字第583號/拾肆-25 釋字第589號/拾肆-26 釋字第601號/拾肆-27 釋字第605號/拾肆-34 釋字第609號/拾肆-34 釋字第610號/拾肆-35 釋字第61

1號/拾肆-35 釋字第613號/拾肆-36 釋字第614號/拾肆-37 釋字第618號/拾肆-38 釋字第637號/拾肆-39 釋字第654號/拾肆-39 釋字第658號/拾肆-40 釋字第684號/拾肆-40 釋字第707號/拾肆-40 釋字第716號/拾肆-41 釋字第717號/拾肆-43 釋字第730號/拾肆-46 釋字第750號/拾肆-47 釋字第760號/拾肆-47 釋字第764號/拾肆-47 釋字第768號/拾肆-48 釋字第781號/拾肆-49 釋字第782號/拾肆-50 釋字第783號/拾肆-51 釋字第785號/拾肆-53 釋字第786號/拾肆-54 附錄、法規名稱索引表

法規名稱索引表/附錄-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待遇問題

為了解決111年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問題,作者楊皓翔 這樣論述:

鑒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近年頻繁地訴諸媒體要求改善其待遇,工會動輒以罷工、集體休假之方式獲取政府關注,且監察院、立法院、考試院及行政院等院級機關亦責成交通部與臺鐵局檢討與評估其待遇制度-「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如何與臺鐵局營運體制、組織及業務合理接軌。故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及半結構式訪談法,細究臺鐵局現行待遇規章所建構之固定性給與、非固定性給與及福利事項存有哪些制度性問題,並以外部衡平性觀點,分析臺鐵局與一般行政機關在固定性給與之差異。另透過臺鐵局員工於108年至109年間爭取「生活津貼」及「春節疏運獎金」等二項個案,以羅聖朋(D.H. Rosenbloom)運用管理、法律與政治之觀點研討

其動態過程,從各方參與者的多元觀點發掘潛藏或未獲解決的待遇問題。研究發現,臺鐵局待遇制度有同酬不同工、同工不同酬、低職務待遇超越高職務待遇、非固定性給與過多且具爭議等問題,其中部分問題來自臺鐵局獨特的任用制度-「資位職務分立制」各職務配置不當所致。整體而言,待遇問題多在不合理,而非偏低,惟均衍生管理亂象,並導致內部員工安於現狀,降低創新求變的組織文化。另臺鐵工會傾向以少數職務待遇偏低之問題,爭取通案調高薪資之方案,俾鞏固工會地位。工會善用其交通樞紐之關鍵地位,經常以對自身有利但不完全客觀屬實之策略性表述尋求各界支持。待遇調整之決策者,憚於罷工要脅,在我國選舉頻繁情況下,易傾向選擇回應工會,以致

臺鐵局人事成本持續增加,但待遇不公的問題卻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