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江大樹、廖俊松所指導 張力亞的 永續社區的治理困境與建構策略 (2014),提出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永續發展、社區治理能力、永續社區指標、社群跨域治理、金華社區、桃米社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新民所指導 陳麗芬的 法官倫理規範法制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法官倫理、法官行為規範、司法獨立、司法貪腐、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司法行為模範法典、法官行為指引的重點而找出了 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永續社區的治理困境與建構策略

為了解決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的問題,作者張力亞 這樣論述:

在極端氣候變遷的時代,植基地方社群意識與日常生活,以公民參與為主體的永續社區治理模式,是實踐環境治理重要途徑之一。其中,如何協助公民面對自我社區內部的永續發展問題並且培力其具備組織治理能力,乃是永續社區治理模式運作的基礎要件。值此,本研究將聚焦探究永續社區治理能力建構的各項學理與實務課題,並研擬各種可行的實踐機制。學理方面,結合「永續發展」與「社區治理」兩項理論,研擬一個永續社區治理能力分析架構,並採文獻回顧、比較分析、政策德菲等三種研究方法,輔以「以生態為基礎的永續發展觀」與「組織治理能力建構的優位性」兩個論點作為基礎,建構一套兼顧良善治理機制、生態環境保護、社區經濟發展、社區生活網絡、社

區文化保存等5個面向、43項次級要素的永續社區治理能力指標體系。實務方面,則從永續發展與社區營造兩項政策,歸納出:脆弱的永續政策觀點、側重「環境景觀」的永續社區政策設計、跨部門整合觀念與制度設計不穩固、單向「由上而下」的政策執行邏輯、「社造行政化」的政策執行、府際治理的連結斷裂、社造政策資訊透明化不足、公民參與培力制度的不健全等八項舊官僚思維的政策執行缺失課題;傳統為公而行的個人化善行、地方士紳的頭人文化與地方派系、公民參與意識、當代國族教育衍生的歸屬感,以及現代生活型態的轉變等五個傳統社群生活結構的運作課題;以及隨「政府計畫」而居的社區輔導模式、專家導向的培力思維、組織自主性的不穩定等三項社

造輔導團隊的培力課題。面對三種社區治理不持續性的實務課題,臺灣如何逐步落實永續社區治理能力的建構?本研究參酌臺南金華與南投桃米兩個社造經驗,分別從「民主行政與官僚創新、驅動社區永續治理動能、強化輔導團隊培力效能」三個面向研提政策改革:首先,「民主行政與官僚創新」方面。應積極落實「將生態實踐領導價值引領社群跨域治理的後設思維融入政黨政綱、加速推動永續社區相關業務的法制化時程、設置永續社區辦公室統籌跨部會政策、持續執行行政社造化與公務人員能力之養成、研議多元化社區營造培力政策,設計學習型組織觀點的考評制度」等六項政策項目。其次,「驅動社區永續治理動能」方面。應該積極推動「釐清鄰里社區組織職能分工、

培育社區領導人才、鼓勵社區多元化組織發展、創發各類鄰里社區會議模式、培養社區營造專業人力與團隊、善用在地生活記憶與小型實作案例、行銷社區營造成果」等七項政策項目。再者,「強化輔導團隊培力效能」方面。應該將「長期陪伴培力與社群組構兩項觀點、混和運用教學與實作課程、社會企業組織經營理念、以社區見學模式串聯社區共榮發展的模式」等五項,作為輔導團隊的組織轉型與培力操作機制原則。總之,筆者殷切期盼藉由這本研究論文的探討,能為臺灣的環境治理與社區營造學理及政策實務,注入若干嶄新的討論題材。

法官倫理規範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名單的問題,作者陳麗芬 這樣論述:

司法制度能否運作順暢,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制度參與者的素質優劣有密切關連,日本在二次戰後將以上三者合稱為「法曹三者」。對法律倫理之要求,源於法律專業者悖反其公共服務之不義行為。從職務之特質觀察,法官倫理特別重著於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之負面因素甚多,其中「貪腐」是過去幾年被廣泛使用的概念。本文認為司法貪腐的意義及型態,不能僅以犯罪的觀點進行審視,只要是為自己或他人圖謀任何形式的私人非法利益,而對司法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並悖離司法公正的一切濫權或不當行為,均應屬於司法貪腐。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規定可知,制定關於審判機關人員之行為規則,不但是解決司法貪腐的可行手段,更是現

代國際社會要求各國應該履行的國際義務。根據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2010/2011全球貪腐趨勢指數」顯示,有42% 的臺灣民眾認為司法機關是所有參與評比的部門中,貪腐情況最為嚴重者。本文另由1992年至2011年6月法官受議決成立懲戒之案例中,整理歸納出法官違紀之類型,發現以辦案疏失、怠惰、未謹慎切實者最多,不當社交及理財之情形次之,其中也不乏因破壞法官公正廉潔形象嚴重,而受休職或撤職並停止任用之處分者。準此,制定具有可執行性的審判機關人員行為規則並加以落實,確為我國當前應努力之目標。目前各國在法官倫理領域的發展,呈現出兩種不同的趨勢:一是透過制裁強制要求遵守;另一則是由法官基於內在確信而自願奉

行。我國法官法授權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後制定法官倫理規範,要求法官應確實遵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得對其進行評鑑;有懲戒必要者,並得為懲戒之事由。可知我國是採取上述第一種模式。基於以往經驗,訂定法官倫理規範並賦予強制效力,確有必要。但如何在法官行為規範與法官基本權利之間求取平衡,亦為值得嚴肅看待的重要議題。美國是法官倫理規範制定最早及最完備之國家,在亞洲,日本、香港也被認為是司法清廉度極高的國家和地區。本文爰以美國、日本、香港之法官倫理規範及違紀案例為比較研究對象,分別從法官倫理之基本原則、執行司法職務行為及職務外活動等方面,對我國法官倫理規範進行檢視,以期發現並補充不明確或不足之處

,並作為日後解釋疑義之依據及相關部門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