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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iv 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文智寫的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國文化大學 生活應用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欣怡所指導 邱芳美的 開架彩妝品消費者從眾傾向、人格特質與衝動性購買行為之研究 (2017),提出Lativ 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開架式彩妝、從眾、人格、衝動性購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劉姿汝所指導 李昱昌的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要件、資訊告知義務、猶豫期間、無條件解除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Lativ 爭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ativ 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為了解決Lativ 爭議的問題,作者賴文智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引以為傲的代工模式在全球產業分工的優勢逐漸朝微利化方向發展,未來可預期只有少數廠商能夠繼續維持代工的獲利模式,而由宏□公司創辦人施振榮先生所提出之「微笑曲線」,由代工模式擺盪到微笑曲線的另一端經營品牌,以尋求更大的獲利空間,似乎已成為國內多數廠商轉型或新創事業發展的共識。然而,品牌經營之路迢迢,由華碩公司代工與品牌分家所引發之爭議、宏達電 (HTC) 主攻自有品牌以搶市占率為主之經營策略,導致股價連續幾日下跌,甚至是宏□公司在轉型為 PC 品牌業者,看似即將觸碰到 PC 產業的龍頭時,面臨小筆電受到 Apple 公司 iPad 產品的衝擊遭到嚴重虧損,以及新創的國民服飾品牌 l

ativ 面臨產品 MIT 與產地標示處理所引發爭議的新聞,皆可見品牌經營之不易。   當然,品牌並不等於商標,企業朝向品牌之路發展,絕不是註冊一個自己所擁有的商標那麼簡單,企業除行銷品牌之外,企業整體經營相關的法規遵循(產品製造人責任、消費者保護、勞工保護、證券交易、智慧財產權等)、社會公共議題參與(環保、人權、災害、重大社會事件等)、危機處理、產品品質或服務的提昇等,都需要企業長期的投入,才能真正朝品牌之路邁進。但無疑地,商標註冊乃是確確實實踏出品牌經營的第一步,而透過商標法制維護自己的品牌,也是品牌經營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回到商標法的領域,非僅有志於發展全球品牌的大廠,才需要注

意商標法的議題。營業規模小至夜市的香腸攤,大至稱霸實體通路的 7-ELEVEn ,產品小至螺絲釘,大至建築物,小至經營網拍市場的個體戶,大至年營收數以億計的大企業,商標在商業發展的過程中,皆可扮演一定的角色,端看吾人如何應對。   本書主要目的在透過有系統的問答設計,以案例式的說明方式以及新聞時事的議題討論,帶領讀者輕鬆了解國內最新商標法制,儘量避免過分艱澀的法條用語,再輔以最新的商標法條文( 2011 年全面修正, 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或實務見解作為參考,可供有志於從事企業法務人員 (in-house) 或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自行進修使用,每一則案例只需耗費讀者 5 至 10 分

鐘零碎時間,即可打下未來參與商標管理、品牌經營決策輔助的法律基礎,輕鬆建立法務人員的專業形象。

開架彩妝品消費者從眾傾向、人格特質與衝動性購買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Lativ 爭議的問題,作者邱芳美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開架式彩妝品消費者的從眾傾向、人格特質與衝動性購買行為之研究,主要瞭解開架式彩妝品消費現況及不同背景變項在從眾傾向、人格特質及衝動性購買行為之差異,以及從眾傾向、人格特質與衝動性購買行為的相闗性、預測力及人格特質的中介效果。本研究以臺北市地區18歲以上具購買開架式彩妝品經驗之消費者為研究對象,採問卷調查方式,自編之「從眾傾向量表」、「人格特質量表」、「衝動性購買行為量表」為研究工具。本研究以398位開架式彩妝品消費者為樣本,研究結果顯示,在不同變項中從眾傾向和人格特質及衝動性購買行為在不同年齡於統計上達到顯著差異,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工作性質、不同平均購買金額在衝動性購買行為統計

上達到顯著差異。從眾傾向和人格特質及衝動性購買行為有顯著相關性,從眾傾向與人格特質能預測衝動性購買行為,人格特質在從眾傾向與衝動性購買行為間存在部分中介的效果。研究建議可以善用從眾傾向會影響衝動性購買行為,透過消費者對於潮流的跟隨以藉此拓展商機。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Lativ 爭議的問題,作者李昱昌 這樣論述:

拜科技發展之賜,透過遠距通訊工具,業者與消費者得藉由郵購、電話,電視及網路等方法,不受時空之限制亦能締結契約。然而,此種新興的「非面對面」交易模式,容易衍生業者壟斷交易資訊,消費者又無法實際接觸業者磋商,使消費者陷於不平等之地位。是故,消費者保護法以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之定義」、第18條「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及第19條「消費者猶豫期間內之無條件解除權」,對「通訊交易」作規範,用以衡平消費者與業者之地位。民國一○四年新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通訊交易」有相當程度之修正,其中包含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擴充第18條「告知義務」的應告知事項、以及限縮第19條消費者的「無條件解除權

」。透過此次修法,對於從前諸多爭議已獲解決,包含「郵購買賣是否僅適用於買賣契約」、「非以有形媒介之數位商品是否亦適用無條件解除權」等。然而,此次修法仍有諸多未完善之處,例如「通訊交易」要件與定義之不妥、「告知義務」相關規範空架化之疑慮、「無條件解除權」的判斷疑義等爭議,於此次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仍未獲得解決。本文將從「通訊交易」的態樣特性作分析,並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中通訊交易制度之立法目的與作用,輔以學說及相關實務之見解,針對通訊交易相關法律爭點作闡明。另外,本文特舉三件消保法修正前之實務案例作詳細論述,包含「型錄訂購麥森花瓶案」、「Google APP下載案」、「PChome拆封光碟案」,分析其

法院判決之內容,藉此重新審視修正後之消保法是否仍有缺漏之處,現行規範是否已完善、並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此提出本文之見解,以供未來修正消保法之參考。是以,本文希望藉由學者見解、實務案例評析、比較歐盟與日本之相關法制,針對本次修法所未解決之爭議,對「通訊交易」在「定義與要件」、「告知義務」之配套措施、以及「無條件解除權」之訂定與評斷方式方面,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詢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法可能性與方向,以彰顯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