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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 王俐容所指導 許晶晶的 廣州客家族群及非洲裔移民文化權探究 (2015),提出heidi巧克力85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家族群、非洲裔移民、中國、文化權。

而第二篇論文南台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瑞星所指導 董曉萍的 論商標混淆誤認、商標淡化下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2011),提出因為有 商標混淆誤認、商標淡化、商標合理使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heidi巧克力85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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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客家族群及非洲裔移民文化權探究

為了解決heidi巧克力85的問題,作者許晶晶 這樣論述:

文化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被提及和關注,始於196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它雖是人權的一部份,但相對於其他類型的人權,比如公民權、政治權和經濟權利而言,在範圍、法律內涵和可執行性上最不成熟。因此,文化權常被稱作人權中的「不發達部門」,成為一種「被忽視的人權」。自1990年代以來,西方民族國家已經經歷了一連串的「權力革命」(rights revolution),不斷地在各種新的權力訴求中,思索著歸屬于排斥的問題。在這些不同的權力概念中,其中一個不算新奇,卻始終無法受到重視的權力概念:文化權,也隨著跨國移民與文化穿越國界的情況不斷增加,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而變得日漸

重要。(王俐容,2012:40)在國際人權文獻內,文化權利是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權利並列,這些權利之間具有不可分性,要求各國必須負起履行保障文化權利的責任。同時由於文化權利內容具有個人面向與集體面向,因此,文化權利也成為各國少數族群爭取集體權利的重要主張。Will Kymlicka(1995:27-31)將少數族群權利分為自治權(self-government rights)、特別代表權(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以及多元族群權(polyethnic rights),前兩者是指地域的自主性治理以及政治參與權,後者指的是文化權。(施正鋒,2008:6)  隨

著文化權保障的規約成為全球性的共識,以及1971年中國加入聯合國以及1978年改革開放後越來越積極融入全球社會,加之國民也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精神文化的需求和對文化權利的訴求也日益增長,因此官方陸續承認了許多國際性規約在中國的效用,越來越重視公民的文化權利,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對公民個人文化權利會有一些基本保障,但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民主體制,中國威權式的政治體制在對於文化權的保障和落實上與民主國家有很大差異,中國對公民文化權的重視主要以經濟論述主導文化政策,強調文化消費,體現國家的意識形態,對於言論自由等權利避而不談,同時對於集體權利的保障對象十分局限,很多不被承認的少

數族群作為一個集體,他們的集體權利未被看見。  中國政府宣稱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其對被承認和認可的少數民族權利已有立法措施。但中國政府族群政策的對象只針對已被承認和認可的少數民族,而對其他少數群體,其權利保護並未得到官方認可,以漢族為例,漢族並不是一個同質性的群體,在廣東省,就有廣府、潮汕和客家三個民系,彼此之間的文化、語言等都不相同,但在政府和官方看來,只有漢族這一概念,因此,客家的文化權利並未得到重視;除此之外,隨著全球化的深入,越來越多外籍人士長期居留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起,非洲裔人士源源不斷來到中國,多半居住在廣東一帶,以做生意為主,有些人逐漸會說一口流利的廣東話。目前,在廣州小北

路、廣花三路一帶,已經形成了非洲人居住區,(劉麗朵,2007)由於中國人根深蒂固的種族歧視思想,他們在中國所受到的對待遠遠不如歐美籍外籍人士,在政府和官方看來他們在當地的文化權利也並不是所要考慮的。聯合國宣言中對於少數族群權利保障對象的範圍,經歷了從種族到,族群、民族、宗教及語言的少數群體到非公民的移民這個過程,按照聯合國對於保障少數族群權利範圍的擴及,中國的客家族群、非洲裔移民與少數民族同屬少數族群,但當前政府並沒有制訂任何法律,來保障並解決客家族群以及非洲裔移民所面對的這些問題。  由於客家族群、非洲裔移民的特質以及中國的國情,對於Kymlicka少數族群權利的前兩者自主治理及政治參政權,

實現困難,因此,本論文主要對其文化權利進行探究。本文將以廣州市為例,首先考察西方上文化權和族群權的相關理論,接著探討中國文化權的特性,然後採用觀察法、訪談法和問卷法相結合的方式,探究廣州境內客家族群以及非洲裔實際的文化權狀況。  對於客家族群,在參與文生活上,政府會有一些基本的文化活動讓其參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對於個人的文化權利有所保障,但這些活動的品質都不是很高,也沒有特別重視是否蘊含客家文化內涵,因而對客家的集體文化權也就未考慮,客家文化面臨廣府文化和中央北方文化的雙重夾擊;對於非洲裔族群,政府允許其穆斯林在清真寺進行祭拜,允許其戴頭巾,對他們的文化權利沒有阻止,但是整個社會對於他們是污名

化的,而政府也放任媒體對其羞辱。  因而,透過研究發現,中國政府目前對於公民的文化權是有一定程度的保障的,但是做的還遠遠不夠,在集體文化權上,中國的文化政策保障的是少數族群的文化權,包含範圍太小,但目前還有很多少數群體的權利沒有在制度裡被保障,比如廣州的客家族群和非洲裔,同時個人文化權上,對文化權照顧的內容也不足,僅重視文化權中的文化消費,對言論自由等其他文化權利則避而不談。中國的人權問題一直被西方國家所詬病,結合西方文化權的相關理論,我希望中國政府能夠正視客家族群的特殊性,對客家文化和語言的傳承有所保障,而對非洲裔的文化能夠採取寬容的態度去接納,消除社會對他們的污名,從而將文化權涵蓋對象的範

圍擴及,使其更廣,同時對於權利的面向也要擴及,使其更完整。

論商標混淆誤認、商標淡化下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為了解決heidi巧克力85的問題,作者董曉萍 這樣論述:

商標,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合之標誌,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章。因此,一般而言,商標最主要、最原始的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消費者得藉由商標,來辨識產品的來源,並以之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避免該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由此可見,商標之保護目的在於,保護商標權人之商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惟,商標之功能及目的除上述者外,更代表了知名企業在市場上的形象。故而,各個企業對於創造商標及保護商標品牌的意識都非常高漲,除在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同時,加強商標

品牌的行銷觀念,以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與品牌形象產生聯想外,對於商譽及商標背後所代表的商業利益,更是無不全力保護。仿作,係指模仿原著作,以嘲諷、批評之手法,達到嘲弄、諷刺原著作的一種表達形態,其具有顛覆既有權威及巧妙表達思想的特徵。而商標仿作,即係指無商標權之人模仿他人之著名商標,傳達嘲諷或反思之意。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興盛發展,愈來愈多藝術家、設計師或創作者都不約而同,以市場上著名之商標作為創作題材來進行創作。然鑒於商標的經營與維持不易,倘若著名商標遭他人以不當手法利用或攀附,將使企業努力經營的著名商標價值產生減損。因此,若某第三人仿作他人著名之商標或商品外觀,並以之作為其商標或商品之外觀時,

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而該仿作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著名商標之商標權?或造成商標識別性之淡化或商譽減損?又商標權人之權利保護範圍為何?若第三人利用他人著名商標之商標,並因該使用行為而遭訴訟時,其得以何種主張作為抗辯?本文將分別立於商標權利人與商標使用人之立場,對商標保護與商標之合理使用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