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業鑫寫的 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和蕭培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劉時宇/小孩子才作選擇,我全都要 公務員可以兼職嗎也說明:(法律,司改人權,劉時宇,法律白話文運動,石明瑾,足球球評,公務員服務法, ... 起來還是很模糊,過去主管機關也曾針對公務員兼職的個案,提出不少解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雜誌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錫棟所指導 張世浩的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2021),提出公務員兼職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議員、公費助理、人頭助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呂理翔所指導 江鴻福的 公立研究機構中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利益衝突法制研析—以兼職限制為討論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科學技術發展、公務員兼職、工作權、研究自由、利益衝突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務員兼職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務員兼職問題之研析 - 立法院則補充:(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稱「業務」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公務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務員兼職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作者陳業鑫 這樣論述:

30 個人事管理最常遇到的問題,超白話釐清勞動法規紅線 解決中小企業、新創團隊、小型工作室經營者難自理的勞資爭議   老闆要求員工打疫苗、快篩合法嗎?   居家工作期間能在員工電腦上裝監視程式嗎?颱風假也要照放嗎?   員工每天早到晚退留在公司處理私事,老闆還必須給加班費?   美髮店員工每天遲到,可以用扣薪處罰她嗎?   老闆應徵「廚房阿姨」、「保全大叔」居然就觸法?   這樣管理居然會出事?   過去沒問題的管理方式,現在卻可能出大事。   老闆每天拚業績還要管人事,哪有時間研究這麼多?   一本讀懂人事管理的法令紅線,老闆不犯錯,員工更懂自保。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最

符合簡明實務的解說,不懂法律、新手人資也能快速掌握勞資雙方權益與權力   2020 年 1 月 1 日,《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勞事法》)正式上路,加上新冠疫情衝擊,工作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改變,勞資雙方都面臨全新挑戰,許多規範與傳統管理模式相牴觸,而且舉證責任落在資方身上,若雇主、人資或主管對此毫無認識誤觸紅線,很有可能使公司人財兩失;而作為勞方,也該多瞭解這部特別的勞動法令,遇到「職場惡霸」就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本書作者陳業鑫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他運用扎實的勞資背景與經驗,透過勞動事件法上路一年後,最接近

勞動現場的案例分享,幫助勞資雙方了解自己的權益,共創雙贏局面。 本書特色   ●不用懂法律、缺乏人資背景也能快速掌握勞資權益:透過 30 個實務案例,從招募、工時與薪資管理、懲戒獎勵到解僱,幫助雇主避開勞資爭議,更能保護公司權益。   ●蒐集經營者最頭痛的管理問題,一一提供安全合法的處理方法:遠距工作如何製作出勤紀錄、管理營業祕密?能以受疫情衝擊為由資遣員工嗎?等,中小型企業,老闆、老闆娘兼人資的經營者最常遇到的管理難題,並於每篇最後提供安全實用的行動建議。   ●法條圖表化,一眼掌握重點,秒懂基礎勞動法令:將複雜難懂的法條表格化,幫助老闆省下爬梳法條的時間,更快、更妥善處理勞資問題,

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損耗。   組織發展不容易,留住人才更困難。   透過30個職場常見勞資糾紛加上行動指南,   讓老闆守住錢財留下人才,員工守護權益不吃虧。 專文推薦   勞動部長 許銘春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陳彥希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長  薛光揚   遵守勞動法,健全公司勞動規範,就是企業經營成功的不二法門。感謝陳律師的分享與努力,相信此書將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法,正面看待勞動法,進而增進勞工權益,提升企業實力。——勞動部長 許銘春   陳律師把寶貴的經驗收入本書,讓原來對於勞資問題陌生的讀者,可以很快掌握爭議的精髓,對於已有處理勞資問題經驗的讀者,也可以在

本書中發現不同的解決方式,獲得啟發。——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陳彥希   本書可做為企業經營者、管理者及人力資源工作者的隨身寶典。透過陳律師難能可貴的實務分享,可學習如何免除勞資的爭議,也可以提升企業管理的層次,增加經營的效能,可謂一舉數得。——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長  薛光揚

公務員兼職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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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齊麟 #李洋 #奪金 #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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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19【七七會員福利】廣告段落
02:25 事件的起因
03:14 公務員兼職的相關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04:15 公務員不能做的事
05:08 判定標準是?
06:11 模糊又微妙的解釋
07:09 如果違法會怎樣?
08:06 我們的觀點1:為什麼爭議這麼大?
09:57 我們的觀點2:公務員真的完全不能兼職嗎?
10:37 問題
11:0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投書】「麟洋配」能否代言廣告?應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避免雙重標準 - 報導者:https://bit.ly/2WFklCl
→麟洋配代言違法?談公服法禁止兼職的合理性 - 鳴人堂:https://bit.ly/3jDXxLL
→台灣運動選手缺的是成熟的經紀公司 - 思想坦克:https://bit.ly/2WKVZGE
→《公務員服務法》:https://bit.ly/3BEkbdd
→《公務員懲戒法》:https://bit.ly/3DHVyy

事件本身

→土銀高層看報才知私接代言 經紀人恐害「麟洋配」違法被迫離隊 - 鏡週刊:https://bit.ly/3t8eWPK
→麟洋遭爆違法代言恐導致2人離隊? 經紀人:不可能傷害土銀 | ETtoday運動雲:https://bit.ly/2YbIe4y
→私接代言風波土銀說話了 麟洋配:沒離隊想法 - 鏡週刊:https://bit.ly/2V9H34F
→為悠遊卡代言風波道歉了 經紀人強調麟洋配不會離開土銀 - 鏡週刊:https://bit.ly/2WO5chN
→麟洋配代言悠遊卡是非多 經紀人:僅肖像授權非代言 - 上報:https://bit.ly/3DJ5jMc
→麟洋代言 擬採企業聯盟解套 - 聯合新聞網 (8/10):https://bit.ly/38A05Em
→麟洋考慮轉任預備球員 土銀:尊重兩人選擇https://bit.ly/3BEktRl

關於法規

→廖恒藝|法律規定當了公務員就不能「規度謀作」,到底不能幹嘛?:https://bit.ly/3BEkNQ3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https://bit.ly/3BySySD
→公務員兼職的判定標準:https://bit.ly/3zFNpI3
→銓敘部說明 - 公務員是否可兼職外送員:https://reurl.cc/DgN4d5
→銓敘部函釋 -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https://bit.ly/3t9U2zL
→銓敘部函釋 - 公務員得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https://bit.ly/3mWynKy

其他案例

→33警兼職遭懲戒 管中閔、林氏璧也因公職兼差引議 - 蘋果日報:https://bit.ly/2WPxjNy
→從台大醫生兼職部落客「林氏璧」遭記過,談為何公務員不可經營商業?:https://bit.ly/2WFBiMX
→違法兼職遭移送公懲會 交警石明謹親上火線回應 - 自由新聞網:https://bit.ly/3zHcr9z
→【獨家/靠嘴賺外快1】世足球評石明謹延誤交警公務 涉兼職賺200萬遭送公懲會 - 蘋果新聞網:https://bit.ly/2WRHEsm
→法院認定「違法兼職」 石明謹6點聲明:請律師團依法上訴 - 自由新聞網:https://bit.ly/3zDT1SV
→警察兼職球評「損害政府信譽」 石明謹反擊:是提升形象!曝283萬用途 - 蘋果新聞網:https://bit.ly/2WL1v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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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作者張世浩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地方議員依法可聘用公費助理,協助其執行問政工作,且各地方議會依法編列助理補助費支付其薪資,惟助理須有聘用之事實,方得據以申領。近年來,頻傳全國各地發生議員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之事件,因議員具公務員身分,如虛報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該罪於解釋及適用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尚未有穩定見解,被告一旦成立或不成立該罪,其所規定刑事責任,天差地別,似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又,系爭案件,於罪數認定及共同正犯之沒收未能充分評價,採取更精確判斷標準,褫奪公權一律強制宣告,似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和職業自由,另量刑上寬嚴不一,有欠合理等均有疑義。

再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其立法沿革,為動員戡亂時期臨迄今,其採重刑主義,實務上適用上為「罰得重,卻罰不到」,可思考貪瀆立法改造方向要「從重主義邁向一般預防」,從「罰得重」改成「罰得到」。本研究擬藉由蒐集地方議員之公費助理制度的沿革、相關函釋、作業規範及實際運作情形,參考學者專家所發表的文章、評論、學術研討會以及司法實務相關判決資料,探討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並聚焦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進一步深入分析,了解上開問題所在並釐清相關爭點,並對現行規範不備及闕漏部分提出修法及建議。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公立研究機構中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利益衝突法制研析—以兼職限制為討論中心

為了解決公務員兼職案例的問題,作者江鴻福 這樣論述:

科學技術發展為我國產業升級及社會進步之重要基石,我國政府基於此目的下,修法放寬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得基於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兼任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相關職務。然放寬兼職之結果,利益衝突之問題亦伴隨而來,在公立研究機關(構)之本職工作與外部兼職之事業間,形成承諾衝突之境地,並將進一步提高利益衝突之風險。此外,上開人員除了須遵守自身公務員身分所衍生之義務外,其作為研究者,更不得違背研究誠信、研究倫理及避免試驗對象、社會大眾權利受到損害。惟從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後續商品化及推廣至產業界使用之角度思考,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又扮演研發成果與產業銜接之關鍵角色,究竟在立

法政策上,應在防範利益衝突之目的下完全禁止上開人員兼職,抑或基於科學技術發展,例外在符合一定條件或就公務員職務性質,允許其兼任特定職務,乃為本研究所欲探討之問題。目前有關公務員兼職事項分別由公務員服務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規範,惟法規適用上卻可能發生競合或防弊不周之處,在探討上述問題前應優先釐清。再者,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是否受憲法工作權及研究自由之保障,涉及國家立法限制其基於科學研究需要兼職時,得否恣意為之,此問題亦亟需探究。最後,如何在以科學技術發展為目的之科學研究兼職下,妥善降低利益衝突風險,並同時保障研究職公務員憲法上之基本權,提高其投入研發能量至

我國產業之意願,除參考國外公務員兼職之立法例外,亦分析我國公立研究機關(構)利益衝突案件,以綜合歸納並得出符合我國需求之建議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