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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2018/02/07 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Eileen也說明:3. 登記完成後,可至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這部份真的要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呂育誠所指導 陳嘉淯的 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可行性研究 (2014),提出印鑑數位化系統桃園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工作再設計。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歷史與文物研究所 陳哲三所指導 謝家祥的 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清代、臺灣、手印、手摹、契約、古文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印鑑數位化系統桃園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部門創新政策之擴散研究: 以臺中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資訊 ...則補充:另外,根據戶政司表示,截至100 年底,全國364 個戶政事務所中,採用「印鑑比. 對數位化」系統(已建置完成,並啟用者)計有新北市、臺中市、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印鑑數位化系統桃園,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印鑑數位化系統桃園的問題,作者陳嘉淯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蒐集相關資料確定研究架構,並透過深度訪談法瞭解印鑑證明核發機關與需用機關對於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相關意見及看法。首先分析現行法令規範及印鑑證明替代措施等制度規範面對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作業影響;其次以「工作再設計」理論探討執行層面中社會系統與技術系統因素對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乃至戶籍人員日常業務的影響,再從「制度面」與「管理面」提出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及未來提升服務品質業務時可參採之策略建議。本研究政策建議如下:一、印鑑證明主管機關應推動方向(一)提高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之法律位階。(二)強化印鑑證明防偽機制。(三)比照謄本減量作法,降低印鑑證

明申請。                                   (四)開放印鑑證明需用機關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五)結合自然人憑證發展電子印鑑制度。(六)其他相關作為:1.提高印鑑證明規費、2.改善印鑑證明紙質。二、印鑑證明核發機關應推動方向(一)有關強化印鑑證明核發機制:1.增加簽名式樣印鑑證明核發模式、2.學習其他行業簽名筆跡核對經驗建立簽名與蓋章併存之印鑑模式、3.雙重 稽核確認機制建立印鑑資料數位化系統、4.落實案例通報機制、5.善用科技協助辨識。(二)加強宣導印鑑證明替代措施:1.利用各機關網站廣為宣導、2. 臨櫃作業強化宣導。三、印鑑證明需用機關應推動方向(一)

主動建立身分查核機制。(二)強化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事宜:1.推動地政士強制保險落實地政士簽證制度、2.地政機關加強受理土地登記印鑑制度、3.以簽名取代蓋用印章提 高多重辨識機制。關鍵字: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工作再設計

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

為了解決印鑑數位化系統桃園的問題,作者謝家祥 這樣論述:

為求對契約中手印存在之史實有正確完整的瞭解,本文以354張契約加以研究,得到若干創新結論。清代臺灣手印契約,最早見於康熙五十八年(1719)五月吞霄社林武力楠茅等立甘愿交換契字。手印契約在乾隆至光緒年間仍有一定數量,日治後逐漸減少。由契約數來看,以北部地區出現最多,其次為中部地區,最少者為南部地區。手印在官方契約方面,多蓋於具僉稟、供詞、領狀、結狀等。民間契約方面則多蓋於土地契約及人身契約;土地契約多為平埔族所立,人身契約則為漢人所立。其蓋手印者在契約的角色,以立契人最多,其次依序為知見人、為中人、承典人。手印蓋於契約的位置以在年代之後最多,其次依序為在年代之前、在另一紙、在年代之下、在契紙

背面。其出現在契約的數目,以1件1枚最多,其次依序為2枚、3枚、4枚、5枚、10枚等。手印數越少越常見;反之,手印數越多則越少見。手印可分成有文字及無文字兩種,其文字內容多以標示手印者身份最常見,其次為手印多樣名稱。文字以寫於五指之間最為常見,其次依序為掌心及手印周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