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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法學的想像(第四卷):社科法學──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張維容,王寬弘,林盈君,陳明傳,江世雄,許義寶,孟維德等的 移民政策與移民情勢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婚姻和公民结合的区别? - 知乎也說明:Civil Union = 民事结合. 1989年丹麦”发明“,专为同性未婚情侣提供,拥有和婚姻一样或相似的权利。(具体权利多少各地方不同,但区别不大).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陳文豪所指導 黃彥芳的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漢初女性繼承制與地位 (2020),提出民事結合婚姻分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胡家鳳的 以愛之名─析論夫妻離婚後親權人之決定與子女最佳利益 (2020),提出因為有 親權、子女最佳利益、會面交往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粥國際】全球25同婚合法國家他們家庭還好嗎? - 蘋果日報則補充:而僅提供民事結合,如專法、伴侶法的國家約有16國,其中德國因不平等導致的訴訟案過多,以及輿論支持同性婚姻,2017年改為同婚合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結合婚姻分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的想像(第四卷):社科法學──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過去數十年間,社會科學與法學的互動多見於美國,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則因其法教義學體系思考之強固,始終將社科法學置於邊緣地帶。兩岸因各自繼受法治發展進程不同,在社科法學的接受度上雖各顯其異,但於大陸法系法教義學的主流亦概莫能外。然而,儘管多數人同意二者並非完全互斥,對於合作卻又裹足不前,蘇永欽教授認為癥結即在未能明確認知社科之法與社科法學為兩種體用關係的典範,無法也無需捨棄法教義學的大陸法系國家,最佳選擇應該還是後者,也就是使社會科學知識若非直接融入法教義學,就是前置於教義學或為其配套,社科之法難以克服的雙高門檻必可大幅降低,而快速改變目前合作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而未見具體成果的窘境。本卷論文

集匯集了兩岸社科法學的中堅力量,由不同領域的學者各揚其長,已朝此方向邁出第一步。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漢初女性繼承制與地位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問題,作者黃彥芳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二年律令》所見漢初女性繼承制度為題,是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為探討漢代女性繼承制度相當重要文獻,能提供女性在身分與財產繼承方面線索,但即使《二年律令·置後律》已將女性安排在承爵之列,受限相關文獻總體不足,目前學界仍對漢代女性實際承爵有疑義;另一方面,前人探討《二年律令》繼承法所顯示出之女性地位時,因比較基準不同,對於漢初女性地位有不同看法,且相對較少探討影響國家制定《二年律令》繼承法內容之要素。因此本研究希望以《二年律令》爵位、戶主、財產繼承法內容為主,秦漢傳世、出土文獻,以及前人研究為輔,來探討上述漢初女性繼承制度問題。本研究內容架構,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二年律令》與

漢初政治、經濟社會,第二部分為《二年律令》女性繼承權,最後再來看漢初女性地位,並探討影響國家制定繼承法內容之因素。關於漢初政治,《二年律令》中有許多涉及漢與諸侯國邊界管制、防備抵禦相關法令,以及呂后、魯國、長沙國可於關中買馬,呂宣王親屬刑罰減免之特權,這些律令內容,反映出當時中央政權立場與政治局勢,並與傳世文獻記述呂后對待劉姓宗室態度、與提拔親信做法相符合;漢代初期人口散亡、民生凋敝,從《二年律令》可看到國家所作的相應措施主要有三項:一為建立戶籍相關制度、二為實行規模性田宅分配、三為推動長幼養老社會風氣,以求當時經濟與社會穩定發展。漢代實行二十等爵制,《二年律令》對於漢初爵制繼承原則、以及爵位

所帶來利益有相關記載,其中爵位之高低、有無,對於經濟與刑罰方面權益影響甚多。在目前漢代女性承爵相關文獻數量有限情況下,對女性封爵事例、其他出土文獻、以及《二年律令》文獻所處時代背景分別進行檢視與評估,認為不能完全忽視女主稱制時期,對女性封爵、承爵影響力與可能性。從《里耶秦簡》可知秦時即有女性擔任戶主情況,《二年律令·置後律》亦將女性列於承戶資格中,此與當時國家有意維持戶之功能性不無關係。但國家為防止原本父家或夫家財產,會隨女性婚姻關係而轉移,因此女性承戶資格具有條件性,亦顯現女性承戶權利上受侷限一面。關於女性財產繼承,除了繼承爵位與戶主身分、另行立戶,漢代女性亦透過嫁妝與受贈等析產形式獲得家財

,《二年律令·置後律》亦保障已嫁之女在一定條件下,可取得部分娘家財產。《二年律令》繼承法多站在維護夫、父家立場,但《二年律令》仍保障女性一定繼承權利,顯示出當時女性所處地位,並不完全從屬、次於男性。探究其原因,是由於爵與戶具作用性,使國家在繼承法制定上,除了參考男尊於女原則外,同時亦需考量、滿足當時代社會需求。以上為本研究透過《二年律令》女性繼承相關文獻,並整理、結合傳世與其他出土文獻、以及前人研究成果,對漢初女性繼承制問題所進行之討論與得出之看法。

移民政策與移民情勢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問題,作者張維容,王寬弘,林盈君,陳明傳,江世雄,許義寶,孟維德等 這樣論述:

  我國移民政策主要源自人口政策白皮書所列舉之六項移民對策目標,分別為:一、掌握移入人口發展動態;二、深化移民輔導;三、吸引所需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四、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五、完備國境管理;六、深化防制非法移民;政府機關一直以來都依據這六大對策目標,著手規劃移民相關制度及修正法令,本書也依循此一政策架構,針對移民人口發展、移民輔導、吸引優秀人才、非法移民管理等政策,分章論述探討;至於國境管理政策部分,五南出版社於2020年7月另有出版《國境管理與國土安全》一書,包含各項國境管理政策、法制及措施的論述及介紹,讀者亦可一併參閱。   本書集結中央警察大學國境、移民、外事等專業領

域之教授群,以及實務界之學者專家,分別從理論面、政策面及制度面等不同角度,探討外籍移工、婚姻移民、投資及技術移民、難民等來臺情勢,對於非法移民、人口販運等涉及國內安全之問題,亦有詳盡的剖析,並提出具體的建議對策;此外,本書在移出政策、移民業務管理、移民輔導、移民人權等重要議題上,都有相當深入的研究,是一本難得具有全方位論點的移民政策叢書,透過本書即可一次涉獵各種不同的移民理論與政策之觀點,以及瞭解最新的國內、外移民事務之新發展趨勢,對於從事學術研究的學者、欲瞭解移民政策實務的專家、準備移民相關考試的考生而言,都是一本不可或缺的重要參考書籍。  

以愛之名─析論夫妻離婚後親權人之決定與子女最佳利益

為了解決民事結合婚姻分別的問題,作者胡家鳳 這樣論述: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往往為當事人雙方最為重視之議題。基於家庭自治原則,若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已經由離婚夫妻雙方協議,則法院無介入之必要。惟若離婚夫妻雙方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按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予以酌定之。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法院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義之裁判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所應注意之七款事項。然因不同個案之差異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不明確性,此議題與法院之判決,始終具備高度之不確定性。 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因對於子女之人格養成及成長環境影響甚鉅,亦為社會公益所重視之課題,故本論文將統整相

關學說與司法實務上之判決,並結合學生個人身為案件當事人之經歷,提出些許淺見,並期待以此研究成果,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完全實現,盡棉帛之力。 而對於非任親權人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穩定會面交往機制,乃維護其親子關係之最後屏障。是故本論文將學生身為案件當事人之角度,針對親權人決定後,非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之實務行使方式與所面臨之問題加以深入探討並提出些許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