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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古允文所指導 黃培潔的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2013),提出社會局24小時求助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社會工作、批判論述分析、專業化、建制化、歷史脈絡、權力結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 張英陣、黃富源所指導 王秋嵐的 警察與社工員對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作業實況之初探-以台北市為例 (1999),提出因為有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婚姻暴力、急迫危險判斷、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會局24小時求助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社會資源連結 - 關山慈濟醫院則補充:社會局 為各縣市市社會福利、社會工作權責單位。 ... 傷、合作醫療院所、補助申請、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法庭協助等資源。24小時免付費求助專線『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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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社會局24小時求助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為了解決社會局24小時求助電話的問題,作者黃培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索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構的過程,放置在歷史脈絡下進行權力結構分析,採取批判典範路徑,以社會建構論為研究之方法論,透過批判論述方法來描述、詮釋與解釋所蒐集到的資料。試圖透過對歷史過程因素的了解、實際狀況發展的歸納分析,以爬梳出台灣社工專業建制化的過程,並以此為基礎,論證專業如何建制、專業建制的正當性以及專業化是否等於證照化這三個議題。在文獻整理的階段,本研究認為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可區分為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前、立法後及修法前三階段,這三個階段各自擁有該階段的發展特質,也擁有多元的介入力量及運作策略。在探討各階段專業發展過程時,需涵括社會事件及社會結構部份、需區辨出權力主體及權力客體

並盡力描繪當中諸多之關係、亦不能忽略觀察決定社會重要議題當中權力關係運作的決策與非決策元素。第四章針對三個階段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進行文本及過程分析,歸結出各階段發展重點:立法前追求專業化,立法後辨識建制化,修法前確保專業化。追求專業化是由學術界提出專業化的必要性開始,專業化途徑為「納入國家體制以維護並確認社會工作的專業性」,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與國家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立法後辨識建制化階段,則因對專業證照為主的立場不同,而發展出兩條不同的路徑,此不同路線的兩方,在本階段沒有出現相互對話的機會,而是運用不同的方式及行動,各自表述。在辨識建制化階段,產生出主流與邊緣等多方面的論述,這些的論述

加上政府、學者及專業團體三方權力交互運作後,產出專業化不足的聲音,開啟確保專業化的序幕,出現社工師法修法行動。修法行動除展現社工群體間無法辯證討論、無法平行對話的事實,也呈現另一個專業權力掌控者-主流專業團體。最終,三階段的歷史文本中所勾勒出的專業化發展過程現象包含:社工師法與專業發展的共構關係,國家與專業間權力替換的交錯關係、社工專業中的內部對立關係。第五章運用Lukes三面向的權力作為社會分析架構去描繪、詮釋以及解釋:社工專業化發展中決策的權力、非決策的權力、型塑並決定什麼是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以立法院公報作為決策權力的分析文本、以社工社群內部論述及行動作為非決策權力之分析內容、

以報紙內容進行社會分析。之後,交叉比對三個文本分析結果,討論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過程,進一步,去解釋權力的運作方式、權力的結構及分配策略、政治權力與專業發展的關係,從而爬梳出存在於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中,既重疊又斷裂權力圖像。本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台灣社會工作專業過程是圍繞著生存議題而建構的,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的過程中存在著權力關係,其中核心參與者為:政府、學術菁英、主流專業組織。在專業建制過程中,社會事件的影響力,不是一種直接的權力,但卻促使社工專業必須去面對社會問題,發展專業解決社會問題的機制及有效的工作方法。整體而言,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的發展,從未跳脫尋求國家認可的思維

及框架,國家角色也從未在爭取專業建制化的論述過程中缺席,甚至社工群體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視為國家應當進行的社會政策之一。從追求專業化、辨識建制化及確保專業化的三階段發展中,更可清楚的看到國家在當中所被賦予及被給出的位置。雖然在三階段中出現不同的發策略及路徑,來執行社工專業的建制化,但對話的對象仍不脫國家、學術菁英及主流專業組織。這樣的意識形態及行動選擇,是來自於歷史脈絡,也來自於現實困境,其產出結果的確讓社會工作擁有專業的位置,但也實質的宣告著,透過納入國家相關考試及審查制度所建構出社會工作專業,必然與國家保持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於是以國家證照化所發展出的社工專業化,兩者間形成一種糾結暫時無解的

困境。所選擇的研究取向使得研究者採在一個事後諸葛的位置,在這趟研究旅程中,研究者持續的面對進出研究場域的壓抑、失語及解套過程。透過反思發現,參與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及修法的團體及人士,在過程當中所出現的壟斷或是附庸行為,呈現的是一種脫離現實、麻木不仁與喪失思考能力的狀態,在此狀況之下所產出的社工專業建制化過程,無形之中變成一種平庸性的邪惡,再加上不做為及沉默者的參與,於是造成目前社工領域不安、紛爭、對立甚至絕望的現況。在這個現況下,曾參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的人們,必須關注的是實際作為下所產出結果,不論如何反覆的辯證或陳述,都不能用集體的無辜或是共識,來擺脫自身在這個過程中的真實存在、角色位置及該

負的責任。而那些拒絕對此過程回應的參與者、喪失自主的從眾者以及盲目的實踐者,都必須嚴肅的看待自身在社工專業建制化中的參與行動,就是因為這些行動,現今的台灣社會工作專業才如此被產出。在台灣的發展過程分析中發現,證照化不必然是呈現專業化最好的選項,至於是否有更好的選項?除不斷重新思考社會工作的本質、初衷及專業的走向之外,就只能在後續的歷史、發展過程及結果中,去尋獲答案。

警察與社工員對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作業實況之初探-以台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社會局24小時求助電話的問題,作者王秋嵐 這樣論述:

  保護令制度的實施為我國前所未有的創舉,特別是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其聲請標準必須要法律規定的聲請人(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才能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對受虐婦女與其子女來說,是能夠在她們受暴危急時以及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免於暴力威脅的法律救濟途徑;而員警與社工員在婚姻暴力案件的處理上,以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的聲請上,可謂為協助受虐婦女的第一線工作機制。本論文採用質化取向的研究方法,以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的聲請作業實況為主軸,設定臺北市內曾為婚姻暴力受害婦女聲請過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的警察人員,與從事婦女保護工作,且具有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資格的

社政單位社工員為主要的研究對象,探討在保護令制度實施後,員警與社工員處理家暴案件的實務情況,在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作業當中他們對急迫危險的認定、對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所持的立場,並且特別討論影響員警判斷處理的可能因素,還有員警與社工員在實務工作上所遭遇到的各種困難,並歸納下列重要研究發現: 一、目前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絕大多數是警察機關為聲請人,社政單位因常非被害人第一順位求助窗口、人力與機動性上的限制,未曾出面聲請過該類保護令,並且兩者間的互動與合作機會也相當少。 二、員警與社工員在急迫危險的判斷上有不少相同的判準方向:倘若加害人經常酗酒施暴、持續性長期性

的暴力、肢體暴力、加害人使用器械施暴、受暴婦女過去有受暴史、傷害情形嚴重、當事人雙方同住,或者發現其子女亦受虐等情狀都會認為有急迫危險傾向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如果加害人還留在案發現場,屬現行犯,且對處理員警的言行不 當,警察自然會認為加害人必須為暴力發生負責,也會認為情節較為危險,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通常會為她們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不過,有部份員警與社工員在妨害人身自由、持器械恐嚇威脅兩項是否屬於急迫危險上,有不同的意見;社工員會認為這兩項符合其聲請標準,而受訪員警則對此有分歧的看法。 三、員警與社工員對於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的立場皆較為被動:警方秉持著尊重被害人

意願為主,主動建議為輔的立場,而社工員則要視警方對案件急迫危險的判斷與處理狀況才介入。尤其在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受害一日內求助各受理窗口,依序為警政單位(65.6%),醫療單位(60.3%),社政單位(5.5%) (江幸慧,2000),依據以上數據與研究者的研究結果看來,真正的第一線應該是警方,因此他們的判斷與立場其實更具決定性。因此對警察同仁來說,如何設定一套實用的急迫危險的判斷標準,以及權責的規範等等,是十分重要的。 四、員警的人口變項、教育訓練、社會文化(包括父權文化、社會傳統價值觀、婚姻暴力迷思)、組織制度,以及被害人的意願等因素,對員警處理婚姻暴力案件的態度與

決策,其影響力確實不可小覷,但是卻不必然影響員警提出聲請的決策或其他相關程序,關鍵在於員警仍然會依法行事,並且以被害婦女的意願來處理。警察個人對婚姻暴力的態度,並不會直接影響其處理婚姻暴力案件的行為,主要還是受到法律制度和機構因素的牽制。因此想要改變警察人員回應婚姻暴力的作法,仍應由制度與法律層面的改革著手。此外,如何藉專業的教育訓練來扭轉傳統社會文化、父權思想,以及婚姻暴力迷思的影響,更是十分重要。 五、實務上所遭遇的困難,警政體系主要是:現場處理時不易判斷被害婦女是否有急迫危險、性別不同造成處理上的困擾,以及警察機關本身(包括處理程序繁複、訓練不足、缺乏女警支援)結構上

與規定上的問題。社政體系則是受限於社政單位的辦公時間、人力和機動性,無法有效地與警方配合,而且家暴中心ON CALL制度的人力配置不足與調度困難,都影響其服務的提供。另外,保護令審理核發的速度太長,且限制性、給付性的條款都不易核發,加上法院服務處人員的專業素質與服務態度低劣,皆為司法體系應該要檢討改進之處。 最後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分別針對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的聲請與婚姻暴力案件實務處理兩大方面,從警政、社政、司法各機制及學術界,提出研究建議,期待能作為該領域改進的參考,更能提供受暴婦女更多實質性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