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 - 道法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雖然在日本法下,所有權移轉通常係基於契約(如買賣契約)而發生,但所有權移轉之要件為何,仍屬於物權法層面之問題。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13條規定:「I.關於動產及不動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玠鋒所指導 馮秀福的 受既判力所及之特定繼受人及其程序權保障 (2021),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既判力、繼受人、善意取得、程序權、第三人撤銷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邊泰明所指導 陳玉嬌的 都市更新推動過程利害關係人互動模式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推動過程、利害關係人、社會資本、外部效果、都市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 博客來則補充:書名: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4854813, ... 或無償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有所不同與贈與稅五、重劃後分割共有土地再移轉,仍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受既判力所及之特定繼受人及其程序權保障

為了解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作者馮秀福 這樣論述:

既判力,為一種確定判決效力,具有防止紛爭再燃之機能,此禁止再訴之目的為既判力之第一種目的。除此之外,一般認為既判力亦有第二種目的,即防止裁判歧異、矛盾之效果,蓋若法院對於同一事件判決前後不一,將令人民無所適從,甚斲傷司法之威信。 而在決定何主體受既判效力所及(主觀範圍)時,應以若干標準?尤其我國並未禁止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移轉訴訟標的,此時在探討既判力主觀範圍時,是否應考量與實體法間之平衡,抑或可純粹從訴訟法之角度予以取決,甚且,繼受人亦可能受有善意取得之保護,對於此等問題,向來我國實務與學說、甚學說間之看法差異頗大,有認為程序法僅為促成實體法之實現,故不得破壞實體法上之結構;亦

有認為既判力係訴訟法上制度,與實體法之法律關係無關。且因我國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移轉事實亦未必被提出於法院。上開情形之排列組合下,將形成既判力主觀範圍決定上之難題。本文欲在實務及各學說見解下,驗證不同意見在實例上的實效性。 我國憲法第16條為訴訟權之明文保障,而程序權乃訴訟權之內涵,既判力所及之對象應受有足夠之程序保障,但能否從賦予程序保障回推既判力應擴及之,則屬另一問題。惟無論如何,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問題與程序保障有高度依存關係,同為本文探討之範圍。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都市更新推動過程利害關係人互動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的問題,作者陳玉嬌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於全球都市發展及提高環境之質與量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未來將持續為都市發展帶來重大變革。都市更新為集體行動過程,與許多複雜之公共議題相同,皆涉及利害關係人,其中,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之特質及其互動關係被視為政策和管理系統之關鍵因素,強調合理之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為推動可持續性都市更新之關鍵因素,亦為促進都市永續發展之重要路徑。本研究透過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理論及更新利害關係人互動關係相關理論之文獻搜集、分析,並擇定更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實施者、更新地區附近民眾及政府等利害關係人互動情形之個案實證研究進行分析,藉以探討影響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參與意願之因素,並對現行更新利害關係人之互動模式,

提出建議。此外,盤整臺灣都市更新制度變遷過程發展脈絡,透過2019年都市更新制度變遷結果,以及雙北市推動更新過程成功之個案進行比較與修正後,提出可持續性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互動模式之建議。研究結果顯示,都市更新政策係從都市更新(Renew)、再利用(Reuse)、再發展(Redevelopment)、再生(Regeneration)到韌性(Resilience)城市至再郊區化(Re-suburbia)之6R發展過程;臺灣都市更新法制化過程與時俱進、滾動檢討,以滿足實務發展需求,另政府應正視影響利害關係人參與更新意願因素,藉以解決都市更新推動困境,而信任與互惠及合作等社會資本為都市更新推動過程不可

或缺要件,因此,都市更新制度之設計應提高利害關係人合作關係,並降低政策威脅,最後,本研究提出可持續性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4個階段互動模式之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