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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否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也說明: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雖為民法第829條定有明文,惟「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楊立妤的 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建築法第11條、所有權自由、分割自由、套繪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的解答。

最後網站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則補充: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具有可分割性,故性質傾向分別共有。 此兩者最大差異在於得喪變更。公同共有,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之。分別共有,其各權利人得分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圖解民法(四版)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及「圖解法律」之後,又一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民法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民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的問題,作者楊立妤 這樣論述: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應設之法定空地,該條第3項對於法定空地規定有非依該條項授權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不得為分割之限制。觀諸建築法第1條規定,可知建築法制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等公益,建築法是為公共事務之管理而制定,學者多認建築法屬規範國家與人民間關係之公法。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規範內,才可以自由處分所有權。具有公法性質之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以民法第765條作為轉介條款介入民法私法領域,為實現建築管理之目的,使共有人所有權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兩種分屬不同性質及範疇之法規範發生重疊,如何在

保護私益的同時,亦促進公益,值得思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有人得隨時為共有土地分割之請求,彰顯者為民法私領域之共有物分割自由,謝在全教授及實務見解有認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分割之分割自由例外情形,建築法第11條第3項究有無必要為建築法定空地之管理,對所有權人於私法自治概念下之所有權自由、土地分割自由作限制,為本文討論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