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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6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企業公會理事長伴狼行?北捷: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立場也說明:白狼張安樂今(1)日下午率眾前往立法院,其中,台北捷運公司企業工會理事 ... 另依工會法第36條,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蔡昀臻的 我國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商與一般性團體協商之探討-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案例觀察 (2020),提出工會法第36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團體協約、團體協商、誠信協商、工會活動、一般性團體協商、工會安全條款、禁搭變車條款、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協商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王麗雲所指導 王龍翔的 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觀點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會務假觀點、教師工會、團體協約、教育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會法第36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部]教師會會務假是基本權利(2010/10/13立報)則補充:以我國工會法第36條為例:「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會法第36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6條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我國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商與一般性團體協商之探討-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案例觀察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6條的問題,作者蔡昀臻 這樣論述:

近年來,台灣勞動者對於自身的勞動條件以及權益的維護意識越來越高漲,也因此更關注於自身團結權的行使,以保護自身權益,而成立其企業、產業或職業工會的重要性也就日益提升,藉由工會的力量行使團結權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勞動條件或相關勞動事項。團體協商之制度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之展現具有相當的重要性,惟團體協商並不只限於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商一種而已,其他各種協議、約定亦包括在內,如不當勞動裁決所發展之一般性團體協商。而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商,依法規與學說之解釋,具有「法規性效力」,與一般契約僅發生「債法性效力」不同,其使雇主受到法規性效力中直接性與強制性效力的規範;然團體協約法團體協商之協議成立門檻有相當要

件,不易達成,因此,若以一般性團體協商達成協議,就協商之成果而言一般性團體協商之程序就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透過不當勞動行為之認定而使一般性協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障。例如工會與雇主進行一般性團體協商時,如遇有侵害工會活動之團結權時,雖未能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以下關於誠信協商義務的保障,但依其協商情形仍有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定之不當勞動行為,而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進行救濟。基此,本文之研究重點將著重在一般性團體協商於裁決制度中之發展與其產生之爭議問題,以下就團體協約法團體協商制度及救濟以及一般性團體協商之歷史發展脈絡及運用,藉由整理國內文獻資料、分析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之裁決書以及

實務上之判決,並預期能於本研究中提出相關建議。

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觀點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6條的問題,作者王龍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新北市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的觀點,以新北市公立國中小的校長、教師工會的教師和學校教師的觀點切入,研究方法以文獻探討與訪談法為主。在文獻探討部份,探究會務假之內涵、會務假的認定釋疑以及國內其他工會會務假實施情形;在訪談法部份,訪談新北市國中小的校長、產業工會的會務幹部以及一般學校教師對教師工會會務假之看法。最後,依據前述之研究發現,提出本研究結論如下:一、新北市教師工會會務假現行做法為依公文向學校申請會務假,所需鐘點費用由工會代為支出。二、教育人員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的共同主張為針對教師工會的價值與代表性應加以檢視,並以特別法規範教師工會。三、部分教育人員認為教師工會會務假對學生

的受教權會受到影響。四、會務假的協商對象仍有疑義,校長為核假人員但教育局擁有最後的核可權。五、會務假的適用對象除理、監事外,其餘幹部是否適用仍有疑義,需透過協商約定。六、約定會務假時所需克服的問題為要先確認會務人員是否確為處理會務及因會務假所產生的代課費用應由誰支付。七、約定會務假時應注意之事項為應以和諧理性的方式溝通協調及要考量是否只是在爭取教師福利,顧慮社會觀感。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建議供政策當局與政策分析家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