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移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物權移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吳明軒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二):民事實體法制之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所有權移轉之一般原則也說明:在德國法下,動產所有權移轉有二個基本要件:1.物權合意(dingliche Einigung)。亦即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人與受讓人應有讓與合意,其合意將動產所有權由讓與人移轉於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明暉、黃鈺慧所指導 王鳳蘭的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探討 (2021),提出物權移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借名登記契約、債權契約、無名契約、委任契約、信託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張敏文的 以信託脫產與避債之研究 — 兼論信託財產與受益權強制執行 (2020),提出因為有 脫產、信託行為、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撤銷權、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物權移轉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物權編)~】講義則補充:善意取得,讓與人及受讓人除須有移轉占有之合意外,讓與人並應將動產交付於. 受讓人。現行條文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第三項指示交付. 均得生善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物權移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物權移轉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探討

為了解決物權移轉的問題,作者王鳳蘭 這樣論述:

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於現實社會中的無名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法自治,只要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者,均具有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然這種借名登記行為所導致所有權與登記名義分離,在實務上造成許多爭訟案件。基於借名登記契約所造成的諸多爭議,將就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關係、效力加以探討,讓借名登記契約的法律定位更加明確清晰,期使能減少借名登記契約所產生之爭訟。 本文研究主軸有三大面向,以探究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及法律性質為起始,進而釐清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最後再探究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研究歷程中將融入過往之法院判決實務案例,將法理上可能發生之爭

議,進行探討。 本文內容架構分為五章。第一章 緒論部分:將本文之研究動機加以說明,條列出研究目的,說明研究方法,再提出研究面向,將全文架構予以呈現。第二章 就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及法律性質加以討論,就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作討論,再就其法律性質以債權契約、無名契約、委任契約的觀點作探討,最後再與信託契約做比較。第三章 由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做探討,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做釐清,並對借名登記契約與處分登記財產之法律關係加以分析。第四章 重在論述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探討借名登記契約中處分財產效力的論述,另以法院實務判決案例加以佐證。第五章 將研究主要發現加以整理分析,作為本文最終之結論,並做出建

議。 本文經深入探討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後認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遂行屬契約行為之一種且必然存在物權移轉;契約存續期間,出名人有權處分借名人之財產。而此類型契約所產生之爭議,可透過入法方式,或將借名登記契約改為要式契約,亦或加以註記,加以解決。

吳明軒論著全集(二):民事實體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物權移轉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除民事程序法學之成就外,作者也參與了諸多實務上爭議問題之研究,並從實體及程序之面向上剖析所涉及之爭點。本書收錄了作者豐富實務生涯中曾撰文研究之諸多民事實體法上課題,可供實務適用及學術研究上之參考。

以信託脫產與避債之研究 — 兼論信託財產與受益權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物權移轉的問題,作者張敏文 這樣論述:

摘要債務人運用信託作為脫產手段,為當前避債市場主流,之所以如此,信託財產獨立性應屬主因。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爰使信託成為債務人逃避債權人債權追索的最佳避風港。信託制度源起於英國,其孕育的搖籃本就為「詐欺」,英國人民因「恐懼」其財產遭國王或領主剝奪,乃將財產以信託詐欺方式交付受託人,俾隱匿財產,但仍能保有該信託財產實質權利。我國引進信託法制,雖立法機關在信託法第5條明文規制信託行為無效態樣,及第6條賦與債權人撤銷信託權利,使「意圖詐欺」之信託行為無效或得撤銷,積極設法降低信託淪為有心人「別有用心」之途徑,然在當前現實情況中,信託被用於脫產、避債等詐害債權之違

法或脫法用途,成為債務人最常慣用工具,已為不爭事實。「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應對債務人信託脫產行為,債權人可運用上揭信託法第6條第1項條款,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即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託契約,暨聲請判命信託財產所有權回復於債務人名下。換言之,撤銷訴權的行使,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可在同一訴訟中同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債權契約效力」及信託財產「物權移轉效力」,使信託財產回復成為債務人責任財產,而為債權人行使權利標的。統計自85年1月起至109年5月底期間,我國全體各地方法院受理以信託法第6條第1項聲請撤銷信託行為訴訟並審理結案者合計

358件,債權人獲勝訴判決者計有292件,勝訴比例81.56%(292÷358),遭敗訴判決者66件,敗訴比例18.44%(66÷358),爰可證信託法第6條確具保障債權人權益功能。信託財產雖原則上不可為強制執行標的,然亦有例外者;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賦予債權人於取得對委託人(對人)或對信託財產(對物)之執行名義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惟本條項但書以「信託前」即已存在該財產上之權利,或「信託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為限;前者係基於保障原已存在該信託財產上之固有權利,後者乃以維護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合法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使第三人取得信託財產權利之情況,以上二條款均有權利行使當事人限制且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故實務上少有機會符合適用。信託受益權為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權,是一種歸屬性的權利,權利人可依信託契約約定直接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其性質屬自信託財產析離而出的獨立權利,並非信託財產的「代位物」,無須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亦即,信託財產獨立性特性並不適用於受益權,只要該受益權非屬民法第294條第1項明定不得轉讓或禁止轉讓者、或為受益人本人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也沒有其他不得讓與、扣押之法律規定者,信託受益權可為制執行標的;但因信託法就信託受益權強制執行並無任何明文規範

,其程序概由執行法院依民事強制執行法理逐案累積實務,而當今各地方法院見解仍未整合,爰其執行程序尚缺乏一致性作業標準。本文探討者,除現行法令賦予債權人可資對抗債務人藉信託脫產及避債之權利究竟為何外,同時亦積極蒐集各級法院有關信託法第6條之撤銷權訴訟判決實務,評析法院相關裁判見解,期能綜理出全體法院共通的心證規則,用以協助債權人對抗債務人以信託脫產的不正脫法行為。又,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權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財產與信託受益權之強制執行所衍生之法庭訴訟爭端,本文亦多方蒐集且嘗試就勝敗原因加以理解、分析,並提出個人淺見提供債權人於同類型訴訟中參卓。關鍵字:債權、債務、脫產、信託、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

、撤銷權、強制執行